2021形势与政策新冠疫情论文
【摘 要】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在湖北省发生并向全国迅速蔓延,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较大冲击,为了战胜疫情同时推动我国经济继续保持高质量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财政政策和更加灵活适度的货币政策。论文主要以新冠疫情对经济产生的影响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采取的货币政策,并探讨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为提高货币政策效率和促进经济的恢复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Abstract】Attheendof2019,COVID-19brokeoutinHubeiProvinceandspreadrapidlyacrossthecountry.TheepidemichashadamajorimpactonChina'seconomy.InordertoovercometheCOVID-19andmaintainhighqualityeconomicdevelopment,thegovernmentandrelevantdepartmentshaveadoptedmoreproactivefiscalpoliciesandmoreflexibleandappropriatemonetarypolicies.BasedontheimpactofCOVID-19ontheeconomy,thispaperanalyzesthemonetarypolicyadoptedinChina,discussestheeffectivenessofmonetarypolicy,andputsforwardrelevantpolicysuggestionsforimprovingtheefficiencyofmonetarypolicyandpromotingeconomicrecovery.
【關键词】新冠疫情;货币政策;有效性;经济
【Keywords】COVID-19epidemicsituation;monetarypolicy;effectiveness;economic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10-0106-02
1新冠疫情下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整及其有效性分析
1.1新冠疫情下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整情况
2020年2月2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进一步引导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方向,降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正常的轨道,我国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央行为增加市场流动性释放近4万亿长期资金,推动利率持续下行,利用LPR传导机制,将利率转向了贷款市场利率,降低了企业贷款成本,同时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例如,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2020年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6月,M2供应量为213.49万亿元,增速基本平稳。
1.2货币政策调整的有效性分析
货币政策有效性是指实施现行的货币政策达到货币当局预期目标的有效程度。为了考察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本文主要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4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增长。近些年,我国GDP整体上保稳定增长,增长幅度放缓,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2020年我国GDP第一季度出现明显下滑,当季值为20.6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6.8%,第二季度得到好转,但GDP同比增速仅为3.2%(见图1)。
第二,物价稳定。2019年CPI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受疫情的冲击,2020年CPI、RPI指数持续回落,主要受食品类价格变化影响,带来通货紧缩风险,市场需求偏弱,直至6月CPI、RPI指数才初步回升(见图2)。
第三,充分就业。2019年,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失业率指标走势平稳,全年保持在5.1%左右,2020年2月受到春节和疫情的冲击,失业率出现明显的增长,上升0.9个百分点,随着疫情得到防控以及货币政策调整,企业复工复产,3月就业形势得到好转,失业率逐步回落,但回落速度缓慢(见表2)。
第四,国际收支平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国际经贸摩擦加剧,我国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增大,进出口负面冲击加大,贸易增速明显下降,外汇储备出现回落,增速明显下降(见图3)。
总体而言,随着一系列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二季度GDP增长情况得到好转,经济进入复苏阶段,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就业形势总体上得到好转,但是积极的货币政策对经济的刺激依旧不足,市场需求不足,物价水平波动幅度较大,失业率水平仍旧偏高,进出口贸易压力较大。
2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2.1金融市场体制不健全
金融市场与货币政策传导及发挥作用关系密切,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直接影响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规模小,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运行不畅,金融市场体制较为落后,使得货币政策传导具有滞后性,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除此之外,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力度薄弱,交易主体不规范,从而使得货币政策传导受到制约。
2.2中央银行调控能力偏弱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的管理者和监督者,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深度和广度都不够,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信贷调控方式不健全,造成部分资金没有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市场流动性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价格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受到限制,结构性调整不理想。另外,外汇占款对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较大,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带来国际贸易面临压力增加,导致中央银行受到外部制约因素影响加大,宏观调控能力削弱。
3提高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3.1提高央行调控灵敏性
货币政策传导过程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所以央行必须深刻认识国际形势,准确把握住全球宏观经济的走势,避免传导过程中出现滞后性和超前性的现象,发挥货币政策最优效果。当前,货币政策需要注意全球经济出现下滑现象,需要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合理控制市场实际利率、政策目标,同时关注金融经济周期的拐点,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快经济复苏脚步。
3.2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完善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功能,扩大市场规模,加大市场间联动性,促进政策工具协调运转,确保货币政策信号能够通过金融市场传导到实体经济。首先,转变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采用利率调节货币政策,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利率传导机制,减小企业融资成本。其次,通过价格机制稳定实体经济,利用市场资源配置的积极效应,实现产出增加,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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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形势与政策新冠疫情论文
【提要】无论从供给侧还是需求侧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疫情都将影响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本文试图用历史和经济的逻辑来预测此次疫情对贸易的影响。研究发现,疫情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影响沿着供应链扩散是很有可能的。虽然新冠肺炎疫情似乎不太可能像2008-2009年的全球危機那样对世界经济造成如此严重和广泛的冲击,但贸易受到重创的时间可能不会很短。在疫情冲击下,政策和企业的错误反应可能会对贸易体系造成永久性损害。我们不应将大流行病视作反全球化的正当理由。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贸易;供应链
新冠肺炎疫情将同时对供给侧和需求侧产生冲击。无论从供给侧还是需求侧的角度来看,疫情都将影响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本文试图用历史和经济的逻辑来预测此次疫情对贸易的影响。关键结论是,新冠病毒在经济上可能与医学上一样具有“传染性”。二战以来,大流行病主要爆发于非重要经济体,而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了世界上所有最大的制造业经济体——而且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制造业的影响将与过去截然不同,全球正在进入一种非常奇怪的衰退。
制造业受到的冲击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冲击是政府为了降低感染率采取了管控措施,让工人离开工作岗位,这些措施明显降低了产出。第二个冲击来自于预期冲击,这种冲击损害了对制成品的需求。
政府政策和企业的错误反应可能会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永久性损害。美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可能与疫情造成的供应链中断产生叠加效应,推动供应链回撤。供应链的国际化可以提高生产力,因此供应链回撤将造成相反的效果,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政府应该吸取教训。
一、全球制造业面临三重打击
制造业是极为特殊的产业部门。对于大部分制成品而言,消费是“可推迟”的。正如我们在2009年全球贸易危机中所看到的,由于消费者处于观望状态,对耐用品需求的冲击要大于非耐用品。我们认为,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制造业可能面临三重打击。第一,由于疫情在世界制造中心(东亚)和工业大国(美国和德国)迅速蔓延,供给的中断直接阻碍了生产。第二,由于受影响较小的国家的制造业部门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国家获得必要进口工业投入品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供给侧的冲击将沿着供应链不断放大。第三,由于总需求下降(如宏观经济衰退)以及消费者和企业因预防性动机延迟购买和投资,需求随之出现中断。
当然,所有受影响国家的服务业部门也都受到了沉重打击(特别是餐饮和电影院等),但制造业遭受的冲击无疑更大。
关于全球制造业所受到的直接冲击或需求下降的影响,我们还无法获得足够的数据,但我们可以利用危机前的数据来考察疫情是如何通过供应链传染的。
二、供给和需求冲击对总贸易流动的影响
引力模型在双边贸易流量决定因素实证研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引力模型认为,一国(出口国)到另一国(进口国)的出口价值与进口国总需求(以其GDP衡量)和出口国总供给(以其GDP衡量)正相关,与两国之间的距离负相关。
由于两国之间距离不变,对双边出口的冲击可以简单分解为供给冲击(出口国GDP变化)与需求冲击(进口国GDP变化)。按照这种分解方法,新冠肺炎疫情对总贸易的影响如下:第一,如果新冠肺炎疫情是一种供给冲击,一国生产的供应中断表现为其对贸易伙伴出口的减少。随着贸易伙伴进口的减少,总需求转向当地替代品或者出现缺口。第二,如果新冠肺炎疫情演变为需求冲击,一国收入的下降将导致其从贸易伙伴的进口减少。随着贸易伙伴出口的减少,总需求进一步下降。这即是需求冲击的传播方式。
鉴于当前受冲击最严重国家的经济重要性,其面临的巨大的需求冲击和供给冲击必然会导致全球贸易流动出现大幅下降。
三、通过全球供应链的“供给端传染”
国与国之间是通过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贸易是跨国“传染”的重要媒介。当然,国际贸易的形势越来越复杂,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供应链(价值链)成倍增长。这使得上述供给和需求冲击的传播更加复杂。制造业的连锁反应将取决于各国对其他国家制造业部门的直接或间接的敞口。
截至2020年3月初,新冠肺炎疫情主要集中在中国,90%以上的确诊病例都发生在中国。其次,受影响较大的两个亚洲国家是日本和韩国。中国、日本和韩国对于大多数制成品的全球供应链至关重要。
图1以中国纺织品为例。圆形面积反映了双边贸易流动规模,箭头粗细反映了双边贸易流动的相对重要性。图1仅考察纺织业使用的中间投入品的贸易。
在研究新冠肺炎疫情如何沿着供应链扩散时,可以观察到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在纺织业中间投入品方面,中国确实是世界工厂——是全球贸易和生产网络的中心;第二,纺织业的区域中心也十分明显,即意大利是“欧洲工厂”的心脏,中国是“亚洲工厂”的心脏,美国是“北美工厂”的心脏,非洲和南美洲则没有类似的枢纽国家。
图2显示了信息和通信技术(ICT)部门使用的中间投入品的信息。图1和图2之间的明显差异表明,两个部门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不同部门的供应链差别很大。在信息与通信业,我们看到了中国的中心地位,但也有一些细微差别。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均是信息和通信产品“亚洲工厂”的中心,且信息和通信业供应链的地域性比纺织业更强。
以上证据表明,疫情的影响沿着供应链扩散是很有可能的。东亚制造业的供给中断很可能会损害世界其他国家的制造业部门。
基于经合组织(OECD)贸易增加值数据库,我们对全球供应链的联系进行了研究。表1显示了各国制造业的相互依存关系,我们关注的重点是一国直接或间接购买产品的来源。例如,美国从中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口产品。第一个渠道是直接进口中国制造的最终产品。考虑到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部分产品实际上是在其他国家生产的(如中国可能从日本购买精密光学元部件,用于生产出口到美国的相机),我们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二个渠道是美国公司从中国进口零部件,然后由美国制造商将这些零部件组装成美国公司和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比如中国可能会向美国公司出口安装在美国车道遥控门上的电机。
第三个渠道是美国从第三国购买包含中国生產零部件的产品。比如美国进口了大量墨西哥生产的汽车,这些汽车有很多零部件是从中国进口的。
从表1的结果来看,美国、德国、中国和日本生产的产品和零部件在所有其他主要国家的进口中都非常重要。在列出的所有国家中,中国的增加值占最终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我们还可以从数字上看到很强的区域性,美国在北美地区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和日本在东亚地区也是如此,欧洲制造大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尤其是德国)是其他欧洲国家的主要供应商。
由此可见,美国、德国、中国和日本的供应中断,可能会对所有主要经济体的消费者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服务贸易
一些服务贸易,如航空、酒店租赁和旅游业,已经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从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沉重打击。其他服务业,如金融服务和医疗服务受到的冲击则相对较小。总体来看,疫情的冲击似乎会鼓励人们进行远程、居间的人际交往活动。由于这些活动是许多服务业的核心,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最终会增加服务贸易。
五、以往全球贸易受冲击的经验教训
2008-2009年的全球危机导致了后来所谓的“贸易大崩溃”(GreatTradeCollapse)。2008年三季度至2009年二季度,全球贸易急剧下降,降幅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的最大值。这种下降具有突发、剧烈和全球同步的特征,因此影响巨大。
全球贸易自二战以来下降了数倍,但2008-2009年的冲击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如图3所示,在1965年以来发生的三次全球衰退中(1974-1975年石油危机、1982-1983年经济滞胀、2001-2002互联网泡沫危机),全球贸易至少下滑了四分之三。
虽然新冠肺炎疫情似乎不太可能像2008-2009年的全球危机那样对世界经济造成如此严重和广泛的冲击,但当时的经验可以为此次疫情的影响范围提供一个可能区间。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贸易受到重创的时间可能不会很短。当时全球贸易量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处于负增长。
此次疫情与2008-2009年贸易大崩溃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当时更多是需求侧出现问题。全球金融危机对供给侧造成了一定的直接损害,但主要集中在银行和金融业。制造业的损失(如克莱斯勒破产)主要是因为危机引起的经济衰退而不是危机本身导致的。
已发表的关于贸易大崩溃原因的研究为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提供了重要线索。可能导致贸易崩溃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包括进口在内的所有产品的总需求下降;(2)贸易融资变得更加困难;(3)贸易壁垒不断升级(CrowleyandLuo,2011)。
学者的普遍看法是,贸易的崩溃主要是需求冲击造成的,特别是对于“可推迟消费”的商品(Eatonetal.,2009;Bénassy-Quéréetal.,2009;Levchenkoetal.,2009)。也就是说,由于很大一部分贸易是耐用品,出口的波动幅度往往是GDP的2-3倍(EngelandWang,2011)。
此外,需求冲击会沿着供应链放大,我们称之为“牛鞭效应(BullwhipEffect)”(Zavacka,2012)。对最终产品的需求下降会导致供应链上的每个生产者在重新下订单之前清空他们的库存。其结果就是,对于供应链上游的公司来说,需求冲击被放大了。全球价值链的作用也十分重要(Bemsetal.,2010;Yi,2009;Alessandriaetal.,2010;Altomonteetal.,2012)。
关于“供应链传染”的问题,Bems等(2010)使用全球投入产出框架来量化2008-2009年全球经济衰退期间美国和欧盟的需求溢出效应以及世界贸易对GDP的弹性。研究结果显示,美国和欧盟需求下降的影响中,20%-30%是由其他国家承担的,北美其他国家、欧洲新兴国家以及亚洲受到的打击最大。
关于另外两个可能导致贸易崩溃的原因,CrowleyandLuo(2011)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贸易壁垒在贸易崩溃和复苏期间有所上升。Bricongne等(2012)以及ChorandManova(2010)认为,信贷限制对贸易的总体影响是有限的。
六、结论
在疫情的冲击下,政策和企业的错误反应可能会对贸易体系造成永久性的损害。美国对其所有贸易伙伴不断发起贸易摩擦,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可能造成的供应链中断,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可能促使美国将供应链回撤。供应链的国际化可以提高生产力,因此供应链回撤将造成相反的效果,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吸取教训。
完全依赖其他国家的供应显然会增加风险。比如日本,如果再发生一次2011年的海啸,其生产成本和风险都会增加,而预测显示这样的自然灾害在未来发生的概率很高。
我们不应将大流行病视作反全球化的正当理由。增加进口来源可以缓解对某个国家过度依赖的问题,尽管这样做会带来生产成本的提高。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投资目的地转向多个国家,这主要是受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工资上涨的推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将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协调全球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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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othsupplyshockanddemandshockofCOVID-19willimpactinternationaltradeingoodsandservices.Thispaperisanattempttothinkaheadaboutthetradeeffectsusinghistoryandeconomiclogictoguidetheforward-lookingeffort.Thekeytakeawayisthatthevirusislikelytobeas‘contagious’economicallythroughglobalsupplychain.ItseemsatthispointunlikelythatCOVID-19wouldhittheworldeconomyashardandasbroadlyastheGlobalCrisisdidin2008-09,butitisworthnotingthatthetradecontractwassharp,notparticularlyshort.Thereisadangerofpermanentdamagetothetradesystemdrivenbypolicyandfirms’reactions.Weshouldnotmisinterpretpandemicasajustificationforanti-globalism.
Keywords:COVID-19;InternationalTrade;SupplyChains
2021形势与政策新冠疫情论文
摘 要:2020年庚子年,一场新型冠状肺炎在华夏大地蔓延,对我国经济大局、国计民生、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外交、科技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在法律层面也不例外,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各方面影响甚广。仅从民事领域的劳动合同方面探讨下相关若干问题的产生以及如何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冠疫情;劳动合同;疫情下劳动双方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4.021
2020年庚子年的春节,华夏儿女过了不寻常的假期。因为新冠疫情的无情蔓延,从武汉的封城到全国的紧急动员,假期延长到复工的艰难。这场疫情对国家造成了经济、法律、外交、科技、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挑战与反思。而从企业用工者和劳动者双向来看,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试着从民事领域的劳动合同当面探讨下相关若干问题的产生和应对策略。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人力无法改变的情况,与人的主观意愿并无关联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是无法预见,同时政府机关以及医学专家也不能提前知道;新冠状肺炎爆发后没有有效的药物治疗和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但,为了防止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滥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可以任意以不可抗力之名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也不是相关义务人不经任何补救行为,就当然减轻或者解除其责任。若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如果其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要求以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予以免责。
有几个关键性问题,是企业和员工都关注的焦点。
1 新冠疫情下的劳动合同的稳定性问题
1.1 对于已经确诊的员工的待遇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无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开除员工,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无权开除员工,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无法进行,对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其他工作也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医疗期满,合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必须要严格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职工的工资需要照常支付。若合同到期,顺延到医疗期期满等。
在疫情的冲击下,企业生产无以为继,采用轮休等形式,使得工作岗位得到有效稳定,尽可能避免裁员情况的出现,亦或是选择尽可能少的去裁员。企业满足相关条件,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职工工资不能延期支付,按合同执行。超期后,职工工作不受影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对职工的工资进行支付。职工劳动无法正常进行,企业需要依据地区生活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因此,迟延复工期间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通知》,要求如下,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职工的工资需要照常支付,同时企业不能单方面辞退员工。
1.2 关于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上述人员,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若没有出现上述情形,在这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将劳动合同解除,而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样选择,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不一,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需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即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仅须据实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即可。但是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离职,同时实现了与劳动者完成协商的情形下,此时用人单位却仍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进行支付的时候必须要遵从着以下标准:劳动者就职于用人单位,基于其工作年限,满一年对应一个月工资;若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不过短于一年,在实际计算的时候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也就是向劳动者进行一个月工资的支付;若劳动合同短于六个月,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给劳动者。 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情况紧急为由,直接走人?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该理由显然还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向时,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必须要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时间为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为书面形式,在这种背景下才可以实现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应当对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进行确认,充分尊重劳动的就业选择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不可抗力”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避免同时也无法克服的一些客觀情况。此疫情有官方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1.3 对于其他的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确认。基于合同法,如果无法有效的履行合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1)合同一点都无法被履行。
(2)合同只能实现部分履行。
(3)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的情况存在着差异。其次,无法履行类型存在着差异,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同的:延后一段时间才能履行、无法全部实现履行或完全的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可以将合同解除,此为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1.4 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若疑似员工拒绝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了传染病,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情节,对于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影响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受惩处,基于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合同也就可以顺利得以解除,无需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实施了医学措施的过程中进行了反抗,对于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施了阻碍等行为,同时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此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2)假期结束,劳动者没有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回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将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解除。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或由于政府封锁隔离措施导致企业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基于《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合同双方本是友好商业伙伴,在不可抗力面前更应该本着公平、合理、促进交易的态度解决问题,这也是提高商业交往效率、促进发展的根本。
2 新冠疫情下的工资发放的问题
2.1 员工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根据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甲类防。
鉴于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了隔离措施后,被隔离人员有权利要求其生活得到保障,具体的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来负责;被隔离人员作为劳动者的,其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报酬进行依法支付。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2.2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该问题目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停工、停产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非因劳动者原因,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的标准必须要满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正常的劳动,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即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之上来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并未达成,相应的处理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这是现行国家层面法律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主要规定。 然而,与此之外也有第二种观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该条除类似《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以外,国家层面以及其他地方并无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观点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企业自己承担了这部分风险,企业怎么在疫情面前渡过难关呢?国家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减免税收和社保等,这些都是特殊时期为企业减负的措施。这属于行政法研究的范畴,在此就不展开了。
2.3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随着各地发布延迟复工的通告,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均推迟,此期间工资应当这样支付。特殊时期的支付方式也是法制进程的一个微观注脚。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生效,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以上规定,年三十、初四、初五、初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企业依法无权安排员工调休,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
根据《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春节假期延长了三天(初七、初八、初九),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仅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初七、初八、初九加班的,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具体操作如下。
(1)首先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3)2020年1月31日以及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4)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5)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部分地区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如果不属于规定里不得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
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一般企业员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必须要进行加班的,此时其所获得的工资报酬需要翻倍。但是否应当向在此期间不上班的员工发放工资目前存在争议,需要看各地规定。
对此,2020年1月28日,上海人社局關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也说明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工作日,是员工的私人时间。在这一阶段,若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要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工资。
一些企业职工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等,对于这部分职工,在这一段时间上班后,可以在后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休,若不选择调休的,企业必须要依据相应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若员工在家上班,此时可以理解为企业员工在原本属于休息日的时间里工作,员工可以在后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休,若不选择调休的,企业必须要依据相应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这个意味着上海地区的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倒休等方式解决该期限。
2020年1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章同样表示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工资照发。
可见,大多数观点是在此期间也应当向不上班的员工支付工资。
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是否支付工资也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两日本就是休息日,不上班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种观点是不上班也需要支付工资,例如2020年1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章同样表示这两日,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武汉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特殊规定
武汉市的特殊规定,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期,有着范本的意义。同时也将来认识这段历史的微观注脚。
武汉市处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期,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武汉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武汉市总工会在组织慰问防控肺炎疫情一线人员的同时,积极从源头发力、坚持制度保障,联合武汉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提出了强化疫情防控、加强职工劳动保护、预防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的具体举措,强调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用以指导全市做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维稳工作。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规。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企业不得辞退离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应措施期满。
(2)对劳动报酬依法支付。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企业需要保证员工可以进行正常的劳动,并进行工资的支付。单位停工、停产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的标准必须要满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正常的劳动,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即在新约定标准的基础之上来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并未达成,企业必须要依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3)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企业生产由于疫情影响而难以为继,企业与职工进行沟通,获得其认可后,采用轮岗轮休等方式,保证工作岗位足够的稳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尽可能避免裁员,亦或是尽可能少的去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4)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基于《劳动法》补休,若没有选择补休,基于相关规定去支付工资报酬。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年,同时低于1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5天;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同时低于2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10天;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2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15天。在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收入正常发放。
(5)强化疫情防控和职工劳动保护。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让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采用非接触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受疫情影响,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不能按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中止仲裁时效。在消除了中止时效的原因后,即日起将继续计算仲裁时效。若审理案件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进行,审理期限可以顺延。
(7)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服务,做好监察工作。结合政府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
4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其他劳资问题的处理
4.1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情况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话,则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因为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用人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4.2 用人单位应否继续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向用人单位求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的行为出现了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对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来讲,其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用人单位都不能对其进行歧视。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4.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的处理
此类情况应当受到限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极强,确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不能工作,必须要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或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确诊、疑似病人在治愈、排除前,不得从事易传染的工作。确诊、疑似病人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4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续订事宜的处理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4.5 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
因为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原则上以相关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有更高标准,且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主要基于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4.6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的处理
实践中,很多用人基于安全考虑,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但这是不合法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要立刻做出批准与否。若不予批准,隔离措施解除。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4.7 新冠疫情防护期间,关于用人单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理
新冠疫情防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完善,排查事故隐患;上报并处置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问题,在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关于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的处理。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若要对劳动者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劳动者必须要予以配合。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4.8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关于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此时,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国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或作为疑似患者,需要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与确诊病例存在着密切接触,而接受医学观察,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離措施或封闭措施,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合同需要顺延到相关措施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9 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和加强监督的工作的处理
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更多采用一些比较合适的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使得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按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若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也可顺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引导企业的劳动用工,保证第一时间有效的识别劳动关系风险,做好相应的预测预警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得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4.10 对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法者导致传播了传染病,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警告或罚款二百元以下的情形如下;有存在着严重的情节,拘留当事人五日到十日,罚款少于五百元:(一)对于政府决定不予服从的……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导致传播甲类传染病,判刑三年以下;十分严重的,判刑三年到七年……
对于卫生防疫机构的合法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单位出现前款罪,主管人员要接受处罚,单位判处罚金。
甲类传染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确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实施甲类防控措施。若企业违法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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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永思,李宝玉,李娟,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门诊管理应急策略[J/OL].中国医院管理:15[2020-03-20].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zuowen/133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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