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

2025-04-16   来源:学习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其实就是简略写出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换而言之就是应用自己的话语,把读过的东西,浓缩成简略的文字,然后加以批评,最重要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1、双罚原则。2、国际刑事法院。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用的问题,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行的,界线为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的,界线为主河道中心线。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过中心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非遇难。3、捕鱼只能在本国的一侧,不可越过中心线。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1、领海的范围:一般为12海里。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依据海洋法,有12项行为是有害的,例如外国船舶通过时搞科学实验、捕鱼、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起降直升机等行为,通过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难、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关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均需得到允许。而且这里不包括军舰,但外国政府船舶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潜水艇通过时要展示国籍。3、沿海国的管辖权,原则上,沿海国不予管辖,例外:a,行为有害沿海国利益,b,应船长或船旗国使领馆代表的请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1、毗连区的范围,24海里减去领海宽度,2、沿海国的权利,沿海国在海关、财政、卫生、移民四个方面有管制权,3、特点,毗连区具有依附性,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1、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2、沿海国的权利及特征,权利主要是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权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须经宣告,主张了才有。专属经济区里还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采用一定的执法手段,我们用一个顺口溜来记忆它: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尽快通知船旗国,不能监禁与体罚。这里的监禁与体罚仅针对非法捕鱼的行为。3、他国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简记为航飞铺。

  九、外空活动法。外空活动法中注意三项制度:1、登记制度,登记要采用双重登记制,即要在本国与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如果是两国共同发射的,则有一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即可。2、营救制度,营救国要尽力营救、及时通知、安全交还。及时通知包括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3、责任制度,a,凡是外空对外空造成的损害,一律实行过错责任,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B,凡是外空对近地面造成损害的,一律实行绝对责任。C,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损害的,碰撞各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D,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由碰撞双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1、外交保护从性质上讲,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的条件:①因他国不当行为受损害,他国的不当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②国籍连续。③用尽当地救济。注意,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外交保护的情形,国家都要给予外交保护,国家也可以不依当事人申请主动给予外交保护。2、引渡,引渡是无条件无义务的,要注意引渡的四个原则:双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随意转引渡。3、庇护,庇护是对外国政治犯、难民准许入境、允许居留、给予保护和拒绝引渡的行为,在性质上他是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对象是政治犯、难民。我国认为域外庇护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辖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则,但有四项例外:

  ①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② 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 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这个考点还没有考察过。

  十二、领事特权与豁免,(1)馆舍,①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域,与火灾或

  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可推定馆长同意;②接受国负有保护责任;③领馆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但却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要给补偿。

  (2)、人员,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机关以裁判执行的除外;②管辖豁免,这

  里我们注意,领事人员对职务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对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③作证:职务行为所涉事项豁免,非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不豁免。

  十三、纽伦堡原则,这里注意纽伦堡原则后又发展出来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

  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十四、国际刑事法院(icc),(1)、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罪刑: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2)、管辖对象:个人,注意不审国家;(3)、管辖依据: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篇2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世纪阶段,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就必须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艰苦奋斗是共产党人体现先进性的政治本色,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需要始终保持的精神状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析新阶段,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时刻,我们面临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维

  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艰巨任务。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各谐社会,无一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当代中国,我们能不能完成这样的艰巨任务,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是我们党在人民心中是不是具有先进性的根本体现。

  但是,完成这样的艰巨任务,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其复杂程度、难度都是空前的,没有全党同志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没有全党同志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今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能指望他人的施舍,只能依靠我们去奋斗,去创造,只能通过我们党的先进性,团结动员人民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一不需要我们励精图治;我们应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无一不需要我们竭尽全力;我们深化改革,闯过难关,协调理顺利益关系,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复杂矛盾,无一不需要我们呕心沥血;我们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解决我们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难题,无一不需要我们奋发努力。而人民群众在今天看我们的党是不是先进,主要是看我们的党在解决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的努力程度和解决程度,就是我们的党员在实际工作中是不是励精图治、艰苦努力,是不是为了解除他们的痛苦鞠躬尽瘁、无私奉献,是不是在是常生活中艰苦朴素、廉洁自律,也就是看我们的党是不是发扬了艰苦奋斗的作风。所以说,在新世纪,我们党要继续保持先进性,完成党在新世纪肩负的实现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三大历史使命,就必须把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民扬光大,将其作为全党同志始终坚持的建国方针。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篇3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

  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

  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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