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是汉语词汇,拼音是jīgòu、 指由两个或多个部件通过活动连接而形成的部件系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17篇 ,欢迎品鉴!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 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 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 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 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4. 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 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 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 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 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 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 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工商、税务、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电信、文广等部门在本县范围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变 更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 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 股权转让协议;
5. 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 修改后的章程;
7.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 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 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 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 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 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 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 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 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3. 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2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家长、学生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3
为加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电工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优质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师生,特制订本安全制度。
1、电工应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电工对全校教学区、生活区的电路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校园电路使用安全和畅通。
3、对各教室、办公室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若因没有及时整改又没有上报有关领导反映其原因的,将追究责任。每次罚款50元。
4、对学生宿舍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24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应上报有关领导并说明其原因,若没有及时完成又不上报有关领导的每次罚款50元。
5、电工要对机房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对机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房工具不得私自带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损坏工具的应及时反映并上报库房进行更新,绝不能因为工具不付而影响本工作。如出现此情况示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6、对全校用电严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电费,杜绝人情用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发现学生或教师有偷电现象的,应及时反映有关领导处理。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厂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长效发展,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员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控股【20XX】102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第四条成立烧碱分厂安全培训教育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分厂安全培训教育和培训效果考核工作。
组长:副厂长
成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工艺管理员、各工段长、维修班长
第五条培训范围
1、新工人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厂部、工段、班组),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2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全部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2、转岗、复工人员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
5、一般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第六条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及分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5、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6、其他专项知识教育。第七条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帖、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等
第四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八条按照一人一档的标准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卡片、经常性培训教育卡片、岗前三级教育卡片转岗培训卡片、复岗人员教育卡片、特殊工种作业证复印件、考试卷、考试成绩表等。
第九条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价、培训参加人员签名册、教材(或培训课件)、培训总结等。
第十条培训档案由分厂安全员负责管理。
第五章培训计划及考核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包括年、月度计划,年度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月度计划于上月的29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安全知识技能考试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考试成绩作为上岗证年审的主要依据,不及格的不得通过上岗证年审,须重新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待岗参加安全培训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经常性安全培训制度
2、调整岗位安全培训制度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
四、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五、课间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
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七、用电安全制度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八、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6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家长、学生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7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8
为确保本培训班的顺利开办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望全体学员共同遵守!!!
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1-2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交学费后再学习。
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纪者给予批评处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
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费。
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间;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课。
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9
1、校园负责人、教师必须有安全意识,把学生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
2、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校园房屋、设备、环境、教学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危险房屋、国有企业安全防范项目。
3.建立学生花名册和家长花名册,做好校园与家长的联系,做好学生学和离校交接,做好学生每天上课时的点名工作,立即跟踪、查询、查明缺课原因,并做好记录。
4、严格执行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责任制,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学生受伤。特别是在强台风、地震、暴雨等恶劣天气,提前做好安全保护通知和工作。
5、定期向学员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防火、防电、防水),教育学员不单独到河塘边玩,不登高、爬树,不戏耍猫、狗。
6.教育学生不打架,友好相处,不说脏话,文明交流。
7.要求教师尽职尽责,做好儿童安全教育。夏天要做好孩子的防暑降温,冬天要做好防寒保暖。
8.与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协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消除一切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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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预备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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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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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 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 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五、学员安全管理制度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13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教育培训机构也有自身的安全规章制度,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了使您的孩子在本培训机构健康快乐的学习,本机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要求学生及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为此,本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具体协议如下:
一.学生上,下课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家长将学生送到机构后必须交其代课教师,课程结束后经教师同意方可离校。如没有家长接送,学生途中遇到任何不安全事故,本机构概不负责。
二.学生上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如不听从教师的安排擅自行动,若造成任何不安全后果,责任自负,本机构概不负责。
三.学生上课期间,不允许擅自外出购买各种用品,如若需要学习用品,一律由教师统一采购,禁止擅自行动。如没经教师许可外出,造成任何不安全因素,本机构概不负责任。
四.学生上课期间,需自觉爱护公物,如故意损坏必须照价赔偿,以及因损坏公物而造成的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上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回家,必须向代课教师请假并出示请假条,经教师签字允许后方可离校。如未经教师签字允许,途中如遇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学生就读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14
一、学校安全关系师生终身,关系家家幸福,关系社会稳定,系学校根本之一,应引起学校全员关注。特定此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二、学生安全款项:
1、学校对学生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抓住重大节假日,重点加强教育,防止各项伤害事故发生。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培养自律自护能力,确保校内外安全。
2、加强学生在校一日生活的安全管理。
①放学后坚持路队护送制,佩带安全标志。
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出校,传达室要对出校学生进行询问或制止。
③校内严禁学生追跑打逗,课间开展有意活动,班任、值勤行政和值勤学生共同负责监督。
3、群体活动要组织有序,按要求进行,责任到人,出现问题,追究责任人。
4、各种竞赛及外出活动,组织者要安全先行,确保学生安全;全体教职工要精心组织,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听从统一指挥,一旦违规造成事故,追究责任人。
5、体卫教师要加强安全防范。体育教师严格执行《体育课堂常规》防患于未然。卫生教师要利用广播、板报、授课加强饮食卫生、防病治病安全习惯。及时处理意外伤害。
6、禁止教职工让学生做有不安全隐患的事情。
7、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杜绝各方面隐患。
8、学前班坚持家长接送制,必须把孩子亲自交给家长。
9、积极动员学生参加以外伤害保险,以防不测。
10、学生在校发生各类事故伤害,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三、教职工安全款项:
1、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患意识。
2、教职工要注意用电、防火,禁止使用电炉,确保安全。
3、教职工要保管好在校的贵重物品。
4、下班要注意锁好门窗,关闭各种电源,确定无遗漏方可离校,由于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责任人。
5、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确保教职工在校安全。
6、学校夜间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巡视学校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加强夜间巡视,出现情况及时报警。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15
一、学校安全关系师生终身,关系家家幸福,关系社会稳定,系学校根本之一,应引起学校全员关注。特定此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二、学生安全款项:
1、学校对学生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抓住重大节假日,重点加强教育,防止各项伤害事故发生。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培养自律自护能力,确保校内外安全。
2、加强学生在校一日生活的安全管理。
①放学后坚持路队护送制,佩带安全标志。
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出校,传达室要对出校学生进行询问或制止。
③校内严禁学生追跑打逗,课间开展有意活动,班任、值勤行政和值勤学生共同负责监督。
3、群体活动要组织有序,按要求进行,责任到人,出现问题,追究责任人。
4、各种竞赛及外出活动,组织者要安全先行,确保学生安全;全体教职工要精心组织,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听从统一指挥,一旦违规造成事故,追究责任人。
5、体卫教师要加强安全防范。体育教师严格执行《体育课堂常规》防患于未然。卫生教师要利用广播、板报、授课加强饮食卫生、防病治病安全习惯。及时处理意外伤害。
6、禁止教职工让学生做有不安全隐患的事情。
7、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杜绝各方面隐患。
8、学前班坚持家长接送制,必须把孩子亲自交给家长。
9、积极动员学生参加以外伤害保险,以防不测。
10、学生在校发生各类事故伤害,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三、教职工安全款项:
1、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患意识。
2、教职工要注意用电、防火,禁止使用电炉,确保安全。
3、教职工要保管好在校的贵重物品。
4、下班要注意锁好门窗,关闭各种电源,确定无遗漏方可离校,由于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责任人。
5、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确保教职工在校安全。
6、学校夜间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巡视学校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加强夜间巡视,出现情况及时报警。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议审批
第十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02〕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厂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长效发展,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员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控股【20XX】102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第四条成立烧碱分厂安全培训教育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分厂安全培训教育和培训效果考核工作。
组长:副厂长
成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工艺管理员、各工段长、维修班长
第五条培训范围
1、新工人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厂部、工段、班组),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2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全部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2、转岗、复工人员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
5、一般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第六条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及分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5、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6、其他专项知识教育。第七条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帖、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等
第四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八条按照一人一档的标准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卡片、经常性培训教育卡片、岗前三级教育卡片转岗培训卡片、复岗人员教育卡片、特殊工种作业证复印件、考试卷、考试成绩表等。
第九条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价、培训参加人员签名册、教材(或培训课件)、培训总结等。
第十条培训档案由分厂安全员负责管理。
第五章培训计划及考核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包括年、月度计划,年度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月度计划于上月的29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安全知识技能考试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考试成绩作为上岗证年审的主要依据,不及格的不得通过上岗证年审,须重新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待岗参加安全培训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经常性安全培训制度
2、调整岗位安全培训制度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xuexizongjie/163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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