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大会制度集合9篇

2022-08-23   来源:个人实习总结

制度一般指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程序或行为准则,也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习俗和其他规范或特定规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会会员大会制度的文章9篇 ,欢迎品鉴!

【篇一】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一、根据XX公司的实际状况,为落实《工会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的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有重大事项,能够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大会由公司党政工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四、公司总经理每年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负责执行、处理职工大会有关决策和提案,并受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大会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维护总经理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职责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二)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测。

  六、职工权利:

  (一)在职工大会上拥有知情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执行职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状况,有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

  七、职工义务:

  (一)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用心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精神,支持各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用心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关系。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潜力,用心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的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法行为、不良风气做斗争。

  八、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办理职工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小组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大会确认。

【篇二】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工会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员工努力工作,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第三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奉献。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劳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生产经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职工的政治工作及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职工,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协助公司做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工作。

  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关注职工业务特长的发挥,协助公司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以人为本,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条 工会组织建设

  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协调劳资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技术改造等方面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和公司党委的领导,协助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工作,缔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 工会的女职工工作

  女工委员会,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女职工组织,同时履行妇女工作的一切职能。

  积极引导和教育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结合公司实际,负责对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增强女职工的自我维护意识。

  接受上级女工委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做女职工的贴心人,关心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负责女职工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管理。

  第六条 困难职工救助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帮贫扶弱”的传统美德,营造“团结友善、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工会组织的关怀,真正把补助资金用于困难职工。

  职工因特殊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实事求是的填写申请理由,凡虚报、瞒报者,将不予考虑。

  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要认真核实,并报公司工会,最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助。

  此困难补助年终一次性发放。

  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依法收好、管理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经营账目,实行单位核算,按程序审定后进行工会经费开支。

  2、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工会经费重点用于职工福利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4、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开支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三】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机关工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好各项活动,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全办中心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机关工会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工会职责,发挥好党的助手作用,成为党组织密切联系机关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2.机关工会必须在办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有自身特色的活动,积极组织机关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文明共建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

  3.机关工会要积极配合办领导班子搞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配合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

  4.建立健全机关民主制度,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深入干部职工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与干部职工始终保持密切联系。

  5.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切实关心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使机关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6.机关工会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按照工会章程,定期改选工会委员,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及会员的管理工作。

  7.机关工会要积极配合、参与党、政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8.机关工会要支持和配合好党支部、妇委会、共青团工作,积极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机关”,组织好群众性“救灾捐赠”、“扶贫助困”、“送温暖”等活动。

  9.机关工会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10.机关工会要配合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相关慰问、安抚工作,并完成办领导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四】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第十条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

  第三十二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四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四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除会员代表的特别规定外,召开会员大会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4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建设,保障职工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篇六】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原则组织活动。

  工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同样也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人。

  二、基层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三、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同样,如果会员代表认为工会委员有以上行为的,也可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不论是要求撤换还是罢免,都要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监督规范化。

  四、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样既能保证上级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愿望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决定,又能使上级工会组织集中起来的正确意见,得到所有下级组织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工会的系统领导。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制度。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1~2次。

  另外,经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才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篇七】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务必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务必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必须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潜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用心献计献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状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透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务必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透过。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能够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透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能够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透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推荐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状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资料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善。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推荐;

  (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推荐,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状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职责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理解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推荐,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篇八】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务必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务必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必须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潜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用心献计献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状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透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务必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透过。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能够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透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能够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透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推荐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状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资料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善。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推荐;

  (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推荐,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状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职责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理解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推荐,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篇九】工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街道工会组织建设,促进街道工会工作的开展,改进和完善对工会工作协理员的管理,探索实现工会工作者职业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协理员是指南京市总工会依据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专职从事街道工会工作的志愿者。

  第三条工会协理员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工会工作,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

  4、女性45岁以下,男性50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5、会计算机操作;

  6、从事过党务、工会、协理员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条工会协理员的选聘方法及要求:

  1、工会协理员的选聘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与各区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

  2、工会协理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3、在选聘过程中,各区总工会应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选聘职数、选聘条件、选聘办法、报名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试用等程序进行。

  4、街道及街道工会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选聘为所在街道工会协理员。

  5、工会协理员一经录用,由区总工会向其颁发聘书及上岗证(市总工会统一制作)。

  6、工会协理员上岗后,由市总工会填写《南京市工会协理员登记表》登记备案。

  7、市、区总工会和街道工会负责对协理员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总工会及协理员所在街道工会共同负责。

  第五条工会协理员的主要任务:

  1、认真学习,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工会工作业务;加强对工会会员的教育,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宣传加入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2、掌握辖区内经济组织基本状况,协助街道工会做好组建工作。

  对辖区内所有经济组织的基本状况进行逐一调查摸底,掌握本街道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状况,指导所辖区域内的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做到登记在册,台帐清晰。

  3、协助街道工会做好会员入会工作,最大限度地吸纳会员。辖区内凡是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务工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都要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并随时登记造册,做好会籍管理工作。

  4、指导和帮助所辖基层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协助街道建立区域性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指导、帮助、监督基层建立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机制的建立;推动、建立职工(会员)代表常任制和视察制度,每年组织1-2次区域性职工(会员)代表视察活动。

  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协助街道工会建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以覆盖25人以下的小型非公企业。

  协助街道工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稳定、协调辖区内的劳动关系。

  协助街道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指导、帮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会员、职工或外来务工者获得法律援助。

  5、督促基层单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

  6、对出现突发性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向同级党政及市、区总工会反映,争取多渠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7、积极开展活动,扩大工会影响。

  充分利用辖区资源,创造条件,组织健康丰富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提供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把辖区营造成为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职工之家”。

  8、完成市总、区总和街道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工会协理员的考核、管理:

  1、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市、区总工会和街道工会应切实加强对工会协理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2、工会协理员的工作由其所在区总工会及街道工会共同领导,其工作情况由街道工会每季度、区总工会每半年、市总工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经三级工会研究,可以继续聘用。协理员每次聘期为一年。

  3、协理员每年须对照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评,于次年6月30日前写出年度工作总结,连同考核表(另行发放)一起交区总工会,各区总工会可收集其他人员的意见再根据考核内容对工会协理员进行考核评定,并于7月10日前交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由市、区总工会共同定出总分值。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100分)、称职(60分-84分)、不称职(59分以下)。

  4、工会协理员在聘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应视同工会专职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者应予辞退。

  5、区总、街道工会因故中途更换协理员,必须事先征得市总工会同意,并报市总备案。

  第七条工会协理员的补贴标准、待遇及支付办法:

  1、工会协理员补贴标准由市总工会、区总工会、街道共同支付。

  2、工会协理员的其他待遇,由其所在街道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业绩自行确定。

  3、工会协理员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工会的有关会议,阅读工会工作的有关文件,接受教育和培训。

  4、市总工会按时将费用拨付各区总工会,由各区总工会按月匹配发放。各街道亦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会协理员补贴。

  5、协理员所在街道要为工会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各区总工会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总工会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工会会员大会制度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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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几年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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