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巨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的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量资金的使用,都必须通过集体讨论来做出。”“系统”“三重一大”简而言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XX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对外担保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单项财产帐面净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国有产权变动、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
(五)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七)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内设机构调整及人员编制、薪酬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八)集团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维稳工作的重大决策。集团公司党组织的确立、撤销,发展党员、开展组织生活、驻村帮扶等事项。
(九)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经营管理层的人事变动,重大人员裁减。
(二)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四)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
(五)集团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人员调动等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投资事项,主要包括:
(-)所出资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等投资。
(二)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全资、控股子公司净资产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5亿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四)土地收储、出让、房产开发的投资。
(五)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
(六)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投资。
(七)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及设计变更。
(八)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九)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集团公司公务车辆购置、大额生产设备采购、限额以上办公设备釆购。
(四)咨询费、评估费(含资信资产费)、审计费、招投标代理费、会议费。
(五)集团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根据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事项,各类事项的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详见附件《XX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分类管理、决策程序表》。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集体决策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议题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管理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多种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可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XX州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团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故未参与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研究决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决策时,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人员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监事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章执行决策
第十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决策作出后,以下14项重大事项:1、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3、进行重大投资;4、企业上市、发行债券;5、企业担保;6、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7、国有资产转让;8、国有股权变动;9、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10、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11、处置重大财产;12、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13、董事会工作报告;14、对外捐赠、赞助等应及时XX州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对决策的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议,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接受上级有关机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机制》,负责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评议领导班子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子公司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拟订本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核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XX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对外担保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单项财产帐面净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国有产权变动、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
(五)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七)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内设机构调整及人员编制、薪酬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八)集团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维稳工作的重大决策。集团公司党组织的确立、撤销,发展党员、开展组织生活、驻村帮扶等事项。
(九)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经营管理层的人事变动,重大人员裁减。
(二)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四)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
(五)集团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人员调动等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投资事项,主要包括:
(-)所出资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等投资。
(二)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全资、控股子公司净资产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5亿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四)土地收储、出让、房产开发的投资。
(五)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
(六)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投资。
(七)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及设计变更。
(八)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九)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集团公司公务车辆购置、大额生产设备采购、限额以上办公设备釆购。
(四)咨询费、评估费(含资信资产费)、审计费、招投标代理费、会议费。
(五)集团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根据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事项,各类事项的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详见附件《XX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分类管理、决策程序表》。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集体决策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议题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管理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多种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可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XX州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团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故未参与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研究决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决策时,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人员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监事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章执行决策
第十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决策作出后,以下14项重大事项:1、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3、进行重大投资;4、企业上市、发行债券;5、企业担保;6、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7、国有资产转让;8、国有股权变动;9、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10、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11、处置重大财产;12、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13、董事会工作报告;14、对外捐赠、赞助等应及时XX州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对决策的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议,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接受上级有关机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机制》,负责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评议领导班子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子公司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拟订本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核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厘清“三重一大”决策权限,强化执行监督,实现“决策制度化、制度清单化、清单信息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集体决策,健全议事规则,规范会议程序;
(四)坚持民主决策,平等发表意见、独立进行表决,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机制,广泛听取意见;
(五)坚持科学决策,遵从市场规律,从企业实际出发,实现决策务实有效。
第三条主要目标
明晰各治理主体决策边界,优化决策机制,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决策制度化、制度清单化、清单信息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企业经营方针、主业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重大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事项;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重要改革方案;
(七)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董事会议事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九)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制度和方案的制定;
(十)工资收入分配、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奖惩等事项;
(二)向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党委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考核和奖惩,党委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
(四)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公司副职后备干部人选;
(五)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企业信誉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投资、开工、中止、终止等重要事项决策;
(二)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权益性票据、公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三)重大担保事项;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标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超过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预算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党委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理层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研究拟订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有关建议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建议,直接研究决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日常一般性事项,以及由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
如确有需要,董事会可以将部分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坚持“授权不授责”原则规范授权,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授权决策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的事项,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转授权。授权决策事项如出现追责问责情形,除被授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外,董事会及同意授权的董事并不因授权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篇: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包括: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但尚未调查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6.领导班子可根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邀请相关科室部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扩展资料:
三重一大目的: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订我局领导班子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适用范围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市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4.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
5.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nianzhongzongjie/169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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