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信访接待工作制度【三篇】

2022-10-18   来源:员工军训总结

工作制度是指政府机构或企业单位为维护企业单位的正常运行,规定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改进企业流程的标准规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镇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乡镇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一)乡(镇)人大信访工作应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促进人大职权行使,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确保全乡(镇)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二)乡(镇)人大信访工作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领导亲自办信访的原则;

  (三)乡(镇)人大信访承办下列信访事项:

  1、对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2、对乡(镇)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的控告和检举。

  3、对乡(镇)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上级人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

  5、依法应由乡(镇)人大受理的其他信访案。

  (四)乡(镇)人大信访达到下列要求:

  1、对信访案,乡(镇)人大在接待、登记后,7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着手查办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2、凡直办的信访案,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

  3、交办案在90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交办机关,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

  4、发现对承办结果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的,应退回重办,不属本单位承办的自受理之日起7天内退回;

  5、信访承办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6、信访承办人员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信访人隐密,不得扩大范围,不得遗失、损毁信访材料,不得压报、滞报、舞弊、受贿、打击、报复;

  7、信访人可以向乡(镇)政府的办理机关或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在30天内复查答复,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

  8、乡(镇)人大信访案的有关登记、调查、处理的各类资料应规范完善,妥善保存,年底整理入档。

  (五)乡(镇)人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六)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单位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篇2】乡镇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信访部门职责:

  (二)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县委、县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博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信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各乡镇、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接访,及时排查化解信访苗头隐患。

  第五条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信访苗头排查

  第六条加强信访苗头排查网络建设。将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县直群众工作站队员全部纳入信访信息员管理,负责信访苗头隐患的经常性排查,

  第七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每月15日、30日向县信访局上报信访苗头隐患排查情况专报,县信访局汇总后呈报有关县领导。

  第八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研究决定复杂疑难信访苗头隐患的调处方案和稳控措施。分析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县信访局。

  第三章信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每周二为县级领导接待日。县级党政领导轮流到县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由县信访局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县级领导要确保信访接待日到岗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可与其他领导进行调换,同时通知信访局。

  第十条信访局负责做好县级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各项工作,维持好现场秩序,及时通知涉访的单位和群众工作站人员到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接访领导意见认真记录,整理汇总,予以交办。

  第十一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每个工作日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做好接访记录备查。情况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由单位主要领导按工作分工落实责任人,限期解决。

  第十二条信访人员到县委、县政府或市以上越级上访,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县两办或县信访局通知后,立即赶到指定地点,将信访人员劝返接回。不按要求到位接访的,县“两办”和信访局要记录在案,定期通报批评,因行动迟缓,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信访人员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举打标语口号,散发宣传品,冲击会场,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各级领导和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等情况时,经过接访机关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非法上访、带头组织煽动闹事、故意挑起事端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并及时在媒体公布;对参与、组织、幕后指挥集体越级上访的党员干部,由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下班时间和节假日的上访,由两办负责报带班县级领导,由带班县级领导主持按程序处置。

  第四章信访事项处置

  第十六条对所有排查出的信访苗头隐患,由县信访局统一汇总梳理,逐件落实“四明确”责任制。需县级领导分包的信访案件,报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县委主要领导审阅后,确定包案领导及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县级领导分包信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按工作分工和分包联系乡镇确定,当同一乡镇出现多个需县级领导分包的信访案件时,根据信访事项的难易程度,按职务排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包。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信访”工作制度。乡镇、县直部门选配1-×××名专职信访员,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按照人口规模选配1-×××名专职信访员。群众反映的信访请求和信访事项,凡是能的,均由本辖区信访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主管部门对信访员的信访事项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答复。

  第十九条坚持“首接负责”与“归口办理”相结合。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首接负责,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彻底解决。职责范围外的、尤其是已经明确分包领导和责任单位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分包领导和主管部门统一口径、统一标准解决,严禁多头答复,确保政策严肃性、处理科学性。

  第二十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建立信访工作台帐。“一册”:《信访苗头隐患登记册》,对排查到的各类信访苗头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登记册,做到一目了然,有底有数。“一档”:信访苗头隐患档案,对信访苗头隐患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将有关情况、调处工作情况以及回访情况等集中归档管理。县信访局负责定期督导。

  第二十一条重点信访案件及领导批示信访案件,由县两办督查室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度督办。

  第五章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群众工作站信访工作情况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做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对年度信访工作先进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博野县《维稳信访百分量化考核制度》为主要依据,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县两办、县纪委、组织部、信访局负责实施。

【篇3】乡镇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体现党的宗旨,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行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范围

  1.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家属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

  2.与我局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投诉;

  3.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二)接待内容及职责

  1.内容: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管理和下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2.职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有关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时间和方式

  1.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2.方式: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具体接待时间按照领导接待日安排的时间(节假日除外),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适当、依法解决问题,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四)接待来信来访要求

  1.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茶水,安排文明整洁场所接待;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2.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做好记录。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认真宣讲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接待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待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4.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要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监督。

  5.接待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处理来信要讲究程序,及时上报。对来信要呈送局领导批示,并认真负责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承办科室按时限及时办理并及时上报。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信访案件,不得推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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