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3篇

2022-09-30   来源:员工军训总结

公务员,全称国家公务员,是负责全面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落实省委“三保一优一防”(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优结构、防风险)要求,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硬化预算刚性约束,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预算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实施意见》鲜明体现出“严”和“紧”的要求。支出预算编制从“紧”控制,量入为出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豪华采购。财政资金使用从“严”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执行过程以“效”贯穿,坚持绩效导向,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意识,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切实增强财政透明度,加大对预算的协同监督力度。

  要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必须加强预算收入统筹。《实施意见》明确,加强政府收入统筹管理,新出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探索国有企业特别利润上缴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未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建立财政资金“三项清理”制度,执行中动态收回部门和单位各类闲置沉淀资金、低效无效资金、预算结余资金。

  为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合规举债时应当在相关借款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标示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融资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篇2】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河北建设,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合理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0%和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5%和5%。健全共济保障的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规范政府决策权限,严格执行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五)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全面落实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通过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六)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对其中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可预付部分资金。落实国家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七)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完善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合现有社会救助办法,研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强化对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用足用好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政策。

  三、强化基金征管,完善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八)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摸清城镇和农村参保底数,制定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方案,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强化市县党委、政府责任,增强全民参保意识,确保应保尽保。

  (九)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核定,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加大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力度,发挥社会捐助等筹资渠道补充作用。

  (十)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21年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鼓励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适时推进省级统筹。稳步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十一)加强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探索开展与京津等省(市)跨省基金预算。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和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四、提高基金效率,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十二)强化医保目录管理。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2022年年底前,将我省原调增的乙类药品全部调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规范医保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

  (十三)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修订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且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使用比例。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修订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对紧密型医联体,按照医联体服务对象实行人头打包付费。综合考虑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因素,科学测算打包支付标准,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序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就医人员多的乡(镇)卫生院拨付周转金。

  (十五)深化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全面推进京津冀医保定点互认、医疗费用异地报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积极推进我省医疗机构纳入京津医保定点范围。稳妥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将雄安新区作为独立医保统筹区,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人员疏解提供医疗保障。

  五、维护基金安全,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十六)加强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改革监管体制,健全执法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压实市县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履职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将基金监管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内容。加强医保经办内控机构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监督,将医保基金、医保经办机构、监管机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建立医保基金内部审计制度。

  (十七)创新基金监管方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方案。加强医疗行为的过程监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

  (十八)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制定完善我省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规。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完善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深化“四医联动”,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十九)积极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集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为一体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有序开展我省非一致性评价药品集中采购。推进与京津冀、“三明”采购联盟合作。对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行医保资金结余返还。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二十)完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政策,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药品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机制,对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等情况,采取函询约谈、公开曝光、暂停挂网等手段,促进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规范价格管理。

  (二十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对国家和省知名专家,试行个性化、差异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通审核绿色通道,对其他省份已经公布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动纳入。

  (二十二)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大力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切实提高医联体覆盖面。发展远程医疗服务,推动专家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提高履约质量。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村卫生室和1名村医,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落实24小时值班应诊制度,加快农村地区失能半失能、鳏寡孤独等老年人医疗呼叫系统建设。着力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确保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和省市两级应对机制。

  (二十三)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全科专业招收数量力争达到当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总招收计划的20%,加大定向免费培养、在岗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全科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与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

  (二十四)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诊疗合理性评价。建立完善临床用药监测、评价、超常预警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建立不合理用药公示和约谈制度,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违规行为。

  (二十五)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健全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量等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充分体现不同岗位差异,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七、提升经办能力,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

  (二十六)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推进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深化医疗保障系统作风建设,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扩大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

  (二十七)强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建设。坚持自主研发,省级集中建设,建成标准统一、数据集中、网络互联、核心自控、安全可靠的全省一体化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医保数据交换管理体制,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可及。

  (二十八)加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根据参保人数、服务量等,合理配置经办人员。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省市县乡村全覆盖。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推进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合力

  (二十九)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重大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三十)凝聚工作合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深化医保、医疗、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医疗保障改革高质量发展。

  (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医疗保障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舆情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篇3】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本地区“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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