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锦集三篇,欢迎品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1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正常履行
Abs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very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A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must strictly conduct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the contract based on familiar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levant content of project contract.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ensure the normal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normal perform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特点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元性。
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管理,而承包单位则涉及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加工、以及银行、保险等众多单位,因而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体现。
2.内容庞杂、条款多。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建设项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合同中除一般条款外,还包括特殊条款,并涉及保险税收、专利等多项内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3.合同履约方式的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
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所以,履约方式也表现出连续性和渐进性。这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要随时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合同的多变性。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合同条款的修改,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变更的管理,做好记录,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
2.很多中小项目没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为了培育和发展规范化建筑市场,自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一些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个别企业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也有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建及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己指定施工单位,用自己制定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由此看来,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款,或者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近几年来,建筑市场内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实施,各级政府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建筑项目明确要求应按建筑程序办事。然而,仍有一些单位依仗天高皇帝远,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较普遍的存在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压减工期;压减造价;提高质量要求等等。最终都是使施工合同的管理及执行得不到保障。
4.施工合同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导致合同履约率低。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其中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单位根据业主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业主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差很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重要的是与甲方代表及上面领导的‘沟通’,造成合同文字表述错误和矛盾用词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合同用词错误、矛盾,或设置二义性问题,留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要求缩短;‘工程造价’要求让利,最终或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或低于工程成本,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低。另外,确有一些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放松管理,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材料、机械资源从不同项目工地互相拆借,或资金投入不足,或部分资金转移,拆了东墙补西墙,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工期拖延。
5.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普遍也存在,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及总结、归纳,合同管理粗放。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建立信息化的合同管理制度,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1.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2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我国19__年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进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但是,基于二者内在的关联性,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立法例的采用与我国对不动产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视程度有关。
一般说来,除了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的基本特征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我们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我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此外,对建筑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方面,我国立法的态度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相当严格。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强制性标准的大量适用,使得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得到提高,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与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因此成为法定责任,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责任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就其分类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分别以建设工程
的不同工作阶段为其内容。此外,监理合同在广义上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监理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发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的合同,在性质上属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因此,严格说来,监理合同并不属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合同法也未将其列入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进行规定,本文也不将监理合同纳入本章内容。
依签约主体与合同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联合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合同,通常适用于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总承包人独立承揽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承包合同而言的,指总承包人将其部分总承包项目发包于分包人的合同。按总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又可分为一般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总承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全部工程任务承包的合同,而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仅将施工部分总承包。总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而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则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发包人并不是签约主体,因此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此外,与分包合同相对应的还有转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全部交由转包人承担的合同,实际上就是承包人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第三人的合同。与分包合同为立法有限度地承认其效力不同,转包合同则为我国立法所禁止。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x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__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我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3
原建设部的《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__〕89号)文件中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随后,各省市依据该文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本省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规定,并在费用内容、计价、费用支付、监管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费用内容上看,建办〔20__〕89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这一点各个省市虽有不同,但大多数是基本一致的。而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各省市的做法差异较大,有的省市是把安全文明施工费进一步划分为基本费+奖励费,有的则是基本费+现场评价费+奖励费,而大多数的省市则不进行划分,如表1所示。本文认为,从奖励创优,多投入多回报的计价机制来说,相对于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来说,把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基本费、现场评价费和奖励费是比较好的划分方式。因为施工企业要得到更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加大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投入,这对保障安全文明生产有很大的帮助,相对于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划分有更多的灵活性。本文下面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基本费、现场评价费和奖励费这三笔费用,并分析其计价问题。
1基本费的计量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须投入的基本费用。目前,基本费的计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定额计价法,即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遵守政府部门的费率,按照计算基础×费率的形式进行计算。该计算基础通常情况下有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工程费等形式。根据该方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采用的报价必须执行规定的固定标准或者区间费率,颠覆了“由施工方案决定报价”的基本思路,依然遵从“定额做法”的思想。由于不同施工单位执行费率一样,计算基数又相差无几,因此在这种计算方法下,通常计算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总额几乎是一致的。然而,实际中在安全投入上不同的施工单位有时差别是很大的。显然,这并不是最合理的计算方法。另一种是清单计价法。目前,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就是采用清单计价的方式计算。见表2~表4。采用清单计价的方式,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进行进一步划分、列项、编号,并明确工程内容。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认真分析招标文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根据施工方案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进行报价。从工程造价日益以市场为主导的角度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报价,符合未来的趋势。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避免不同施工企业基本费报价相同,投入却不同的矛盾。同时,清单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承包商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上的投入。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如果没有做到清单要求的内容,或做得不符合要求,业主即可以有理由扣除相应的费用。相比定额计价法,清单计价法显然更加合理。
2现场评价费的计价
现场评价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现场评价费能够很好地对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考察。其考察的主体是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例如黑龙江为工程基础阶段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现场评价打分。评价的依据主要有原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各省制订的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考察打分的结果被用来核定现场评价费部分的费率,建设单位依据该费率支付相应的费用。由现场评价费上述的特点可以看出,现场评价费虽然在合同签订阶段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工程造价中,但施工单位并非能够完全得到该笔费用,因而其具有“暂列金额”的性质,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也正因为如此,河南省与江苏省将现场评价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然而现场评价费又与暂列金额有有所区别:(1)费用性质和用途不同。暂列金额是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一笔费用,其主要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费用,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而现场评价费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一笔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用。(2)决定的主体不同。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而现场评价费的决定主体是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等机构,建设单位要依据上述机构的评价和测定的费率支付现场评价费,而不是依据监理的指示。因此,用暂列金额去支付现场评价费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本文认为可以把现场评价费列入到投标函附录中进行操作,具体可参见下文奖励费计价的分析。为了保证现场评价费能够有效地起到监管作用,应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
3奖励费的计价
目前列有奖励费的省份有海南、河南、广东和江苏。在合同签约阶段,奖励费以规定的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合同价款中。而在合同履行阶段,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__)等进行检查和评定。施工单位获取相应的文明工地称号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该笔费用。在建筑工程中,优质工程质量奖也是常见的奖励费。在实务中,优质工程质量奖在合同中的约定是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获得约定的优质工程质量标准的奖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它属于建造合同收入中奖励性质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奖励费与优质工程质量奖相类似,它们都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加大投入的回报。但不同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奖励费是要作为措施费的一部分计入合同价款当中,而优质工程质量奖一般做法是在投标函附录中做出明示而没有进入投标报价。本文认为,既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奖励费与优质工程奖具有共同的特点,且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完全有可能而且可以把前者也列入到投标函附录中明示进行操作,而不将其列入到投标报价中。
这样做的优点是:(1)减轻施工单位的负担。在计算规费、税金等其他上缴政府部门的费用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奖励费是计算基础中的一部分,如果该笔费用不进入投标报价则就不会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这对减轻施工单位的税负负担是有帮助的。(2)支付程序更加合理。在《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__〕82号)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__〕349号)中,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而08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已经没有了保留金的概念,取代的是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而奖励费的支付,并不是由监理决定,其支付是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部门的评比结果决定的。因此,将奖励费放入到暂列金额中并不合适,而如果与优质工程费操作相同,就可以避免出现此类问题,而且也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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