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

2022-03-24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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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印发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监督规发〔2020〕1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通过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场医院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调查违法行为,开展防病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疾病防控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二、工作目标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建立权责明确、任务清晰、工作规范、上下联动、高效运转、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三、协管机构设置

  (一)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依托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场医院设置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在其工作地点,按照“XX乡(镇)卫生监督站、XX社区卫生监督站、XX医院卫生监督站”命名原则,悬挂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牌子。

  卫生监督站可以在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农垦森工经营所等机构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二)卫生监督站是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其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直接管理,统一考核。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场医院负责。

  四、协管机构职责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公共场所卫生巡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查协查和信息报告、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协管人员配置

  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配置。

  (一)卫生监督站设站长1人,设副站长1人。

  站长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场医院负责人担任。工作职责是全面掌握辖区日常协管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力量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解决和反馈日常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辖区的日常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副站长由县级(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兼任,工作职责是对卫生监督站协管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每个卫生监督站设置2名以上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其中专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至少1人。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垦医院现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卫生相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如防保医生、妇幼医生和业务骨干等。

  (四)卫生监督信息员由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农垦森工经营所负责人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六、协管人员与信息员职责

  (一)协管人员职责

  1.建立健全协管范围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做好日常监督巡查、巡访记录。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4.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并及时报告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5.完成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6.完成辖区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信息员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学校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卫生监督站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

  3.完成辖区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协管人员聘免与管理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2.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3.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场医院正式在岗在编人员。

  5.从事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乡村医生应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任程序。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农垦森工经营所在编人员中选拔,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参加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前集中培训,并通过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获得《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方可由县以上(包括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聘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任期限为五年,聘任期满重新进行资格确认,方可继续聘任。

  (五)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聘任、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县以上(包括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聘免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当向市级卫生健康委备案。

  (六)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以上(包括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聘,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并予以公告。

  1.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任务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岗位的。

  3.利用工作之便,对被监督单位索、拿、卡、要,造成影响的。

  4.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岗培训考试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不宜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

  八、协管人员证件与服装管理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持《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上岗,证件由市卫生健康委发放,证件格式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协管范围、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上岗工作应配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

  九、协管机构房屋及设备配置

  (一)办公用房。有独立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农场医院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

  (二)交通工具。根据辖区管理面积、工作量配备交通工具(电动车、自行车)。

  (三)设备配备。电脑1台(含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各1台、电话1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桌、椅及文件档案柜,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如:pH试纸、比色盒等)。

  十、协管工作经费

  卫生监督站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四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协管员的补助资金发放要根据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并结合成本补偿标准予以合理补偿。

  十一、协管机构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站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工作制度

  (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四)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五)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六)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七)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八)卫生监督协管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十)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例会制度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轮岗、转岗制度

  十二、协管档案管理

  (一)卫生监督站应对协管管理相对人本底资料、监督巡查、巡访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实行档案化管理。

  (二)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包括上级文件、会议记录、计划、总结、宣传、培训、管理相对人本底资料(名册)、管理相对人监督档案、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年度报表等项目,应按时整理并分类装订成册,具体内容包括:

  1.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工作计划、检查安排等。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会议、计划、总结、汇报、宣传、培训资料(培训档案、协管服务规范相关政策及文件资料等)、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日常巡查文书及其他相关工作小结、图片资料等。

  3.管理相对人基础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应包含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许可持有及人员资质等基础信息情况。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管工作督导、单位内部检查等考核相关资料等。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转交的案件、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记录及处理结果。

  十三、协管人员培训与奖惩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主要是监督协管工作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基础知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具体内容、工作方式方法、信息报告形式等。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其中卫生监督现场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年度在职培训不得少于16个学时。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在县以上(含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参加岗前集中培训、在职培训及现场实践培训情况应及时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处理,由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协管工作主要任务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经初步核实后,指导就医并及时报告属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达到100%。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情况,建立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做到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随时更新。

  2.每年开展2次巡查(上、下半年各一次),并协助开展饮用水质抽检服务。要制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将巡查情况和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报告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率100%。                       

  3.督促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率100%。

  (三)学校卫生服务

  1.建立辖区内《学校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协管员存档、一份学校存档,一份交卫生监督机构存档),每年秋季开学及时填报,更新学校基本信息。

  2.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每年开展2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巡查(参照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一般在春季、秋季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巡查时,要制作《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巡查后将巡查情况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报告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率100%。

  3.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4.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建立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摸底登记簿。

  2.结合群众举报、卫生监督信息员提供的线索以及卫生监督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协管范围内无证行医、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临床工作(含中医临床)等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行为每月开展1次巡访,要制作《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巡查记录》,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

  3.要及时做好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收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报告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个案受理、查处进展等情况通报给卫生监督站。协管员应按要求对被查处的非法行医地点和人员进行查处效果监测,发现再次非法行医的,按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未发现非法行医的,按照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1.建立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掌握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况,做到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随时更新。

  2.每季度开展1次巡查,对辖区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情况、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等进行巡查。

  3.巡查时,要制作《计划生育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巡查记录》,将巡查情况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报告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率100%;

  4.协助监督执法人员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进行现场调查。

  5.定期向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工作总结,每季度最后一周内上报工作小结,次年第一周内上报上一年度内工作总结,并将各项记录进行统计汇总一并上报。

  6.要及时做好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收到“两非”报告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个案受理、查处进展等情况通报给卫生监督站。协管员应按要求对被查处的“两非”行医地点和人员进行查处效果监测,发现再次违法的,按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报告率100%。;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要求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1.建立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簿,做到分类清楚,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随时更新。

  2.对各类公共场所每半年开展1次巡查。巡查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将巡查情况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报告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率100%。

  (七)职业卫生相关信息报告

  1.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查,辖区内没有上述行业领域的可根据辖区情况自定行业领域开展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如下: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5)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

  (6)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上述第(1)-(4)项巡查方式为检查资料有无(非建设项目第(2)项可为合理缺项),第(5)-(6)项为发现线索。

  2.协查。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信息报告。协管员定期进行巡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见附表),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农场医院的初诊医师在接诊患者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咨询、指导。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后要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同时,告知患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的体检和诊断,报告率100%。

  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农场医院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认真填写《职业卫生服务宣传、咨询、指导记录表》。

  5.完成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八)其他

  1.根据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制定本乡镇、社区和医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在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定期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培训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专项宣传活动,年度专项宣传资料不少于1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协管固定宣传栏,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更新内容并有记录;

  3.及时完成所在地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

  4.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工作守则公示上墙。

  5.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协管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作好记录。

  十五、协管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全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组织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技术考核标准;统一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文书、档案等格式文本;组织对全省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协调、督办、查处涉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违法案件。

  (二)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上岗前集中培训、协助做好年度在职培训;制定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技术考核细则。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完成全市监督协管员上岗前集中培训,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协管工作的技术培训与指导、稽查、绩效考核与评估,协助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各项协管督导、考核、信息汇总等专项工作任务,将培训、督导和考核结果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县(市)、区级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场医院卫生监督站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和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任、奖惩时,要结合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考核意见。

  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监督人员进驻各卫生监督站,对卫生监督协管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协助卫生监督站建立基础档案等;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实习,查处涉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违法案件;依据协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卫生监督站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规范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卫生监督行为,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情况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各卫生监督站,要健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五)信息上报。卫生监督站要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对应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统计。于次年第一周内上报上一年度全年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统计。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全年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汇总工作,按要求于次年第二周内逐级及时上报。

  十六、协管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一)工作指标

  1.协管范围内学校、供水单位、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公共场所基本情况的建档率,建档率100%。

  2.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的事件或线索包括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

  3.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实地巡查次数。

  4.职业病信息危害报告率、开展巡查次数、记录及报告情况。

      (1)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报告的事件或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相关信息、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等。

  (2)开展巡查次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3)记录及报告: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填写相关工作表,做到及时、真实、准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要及时上报。

  (二)考核方法

  1.卫生监督站对协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内部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单位内公示,留档备查。

  2.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卫生监督站开展监督协管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考核,考核结果定期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

  3.市卫生监督所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站协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每年进行1-2次考核,抽查结果本地区通报。考核结果定期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站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每年进行1次考核,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全省通报。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省州关于卫生协管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2015年,在全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推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县卫生监督监管水平,2016年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仍需继续加强,总结经验,改变不足,根据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各社区服务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完善各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收集上报卫生监督协管信息,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二、人员配备

      (一)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配备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党的卫生事业,遵纪守法;

        2.卫生监督协管员应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卫生监督信息员应为注册乡医;

       3.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职能定位

       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对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县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具体职责:

       1.向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协助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卫生咨询服务;

       2.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服务等行业基本情况,建立基本资料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3.实施日常性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督促被监督机构、人员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按要求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并提出监督意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督频率月覆盖率不少于15%,季度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4.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现场予以劝诫制止、及时上报,并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6.提供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本辖区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出具初步审查建议。协助经营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7.负责辖区内群众反映、投诉、举报等信息的登记、报告,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二)卫生监督信息员具体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监督工作站,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及时填写相关报表。

       2.做好卫生计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宣传教育、咨询、指导记录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4.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xx年卫生健康监督工作以保障全区广大群众健康为中心,以医疗卫生、职业卫生、饮用水、医疗美容等为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严厉打击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确保监督效果。

  一、按照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冀卫办监督【20xx】2号通知要求,3月底前重点开展好住宿场所卫生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住宿场所客房卫生清扫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公共场所主体责任落实。

  二、按照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5月底前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记录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违规购进使用“安提可四价流感病毒抗体喷剂”及类似产品,是否向患者或公众推荐该产品,是否在临床中将抗(抑)菌制剂产品作为药品使用。

  三、按照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10月底前重点做好打击无证行医、非医师行医、雇佣医托、误导招揽、诱导消费、价格欺诈、术中加价等行为,严打虚假医疗宣传行为。

  四、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11月底前严格执行国家双随机下达的抽查任务,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检查内容,合理安排抽查时间和人员,确保按时完成国家抽检任务,抽查后7日内做好事后公开工作。

  五、做好联合整治“保健”市场百日行动工作。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内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以及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骗、强迫消费,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以及以非法行医违法手段开展非法销售药品、保健食品,非法开展医疗技术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白洋淀上游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全年重点加强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登记、消毒、转运以及储存间管理、污水处理等的监督工作。

  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重点对人员资质、科室设置、许可证校验、执业行为、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控、消毒、污水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环境安全。

  八、加强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消毒监管,每季度对城区集中供水的水质和供水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备案、运营环境及污水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施术单位孕后终止妊娠手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村级医疗机构非法使用B超机和B超机许可使用单位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工作各医疗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卫生计生监督所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文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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