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2022-03-08   来源:工作计划
责任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zérèn,指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出自《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北京市公安局于今年5月底推行了案件主办责任制,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执法民警办案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基层执法办案质量和办案工作效率。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各派出所确定的主办民警已占到派出所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一。

  案件主办责任制,是指在局属有关单位、各派出所,选定一部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民警,协助所领导组织并协同其他民警承办本单位依法管辖的刑事、治安案件,同时对所承办案件质量承担相应工作责任的办案制度。

  案件主办责任制通过明确每一起案件的主办人、协办人,将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等具体事项落实到人,解决了民警“扎堆干活、职责不清”的问题。

  同时,通过细化、明确派出所领导、警长、办案民警的权责,使主办民警能够在侦办初始环节及时、有序地组织办理案件。

  案件主办责任制确立了“一案一主办”原则,还规定了主办民警的八项职权和八项责任,要求主办民警具体牵头组织开展侦办工作,确保案件“件件落实到人”、“件件明确责任”、“件件有据可查”。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碧江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系列制度,使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案件检查工作推向深入。

  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即在违纪线索进行初核前以及移送审理后,就确定案件主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一方面,加快了案件调查进程,提高了办案效率。责任人认真搜集证据材料、进行调查谈话、暂扣和收缴涉案款物、执行处分决定等工作,使案件盯得紧、协调好、见效快、质量高,确保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

  另一方面,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和审理人员分别对案件事实、定案证据、办案程序、办案安全、定性量纪等分别承担责任,一旦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定性畸轻畸重以及冤假错案,将按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自今年5月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等制度以来,碧江区纪委监察局6至10月共初核20件,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70%;立案30件(乡科级干部20人,一般干部4人,其他人员6人),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42.86%;给予党政纪处分24人(乡科级干部6人,一般干部8人,其他人员10人)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50%,重点查办了区水务系统贪污贿赂和区商务、工商系统注水牛肉渎职等大要案。通过落实此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了办案水平、质量和效率,确保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实现了法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

  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

  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

  (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

  (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

  (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办民警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

  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诿的,有权向领导报告,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领导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办民警并进行登记。

  主办民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应当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主办民警接到领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当积极履行主办民警职责。

  第八条 主办民警在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办案程序和案件的处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协办民警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向领导报告,提出改正意见。

  办案部门领导接到主办民警的报告后,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组织改正。

  第九条 协办民警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使用的法律手续统一交主办民警保管。

  主办民警应当负责将侦查和调查中使用的法律手续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入卷归档。

  第十条 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核: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有无遗漏违法犯罪事实、证据;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组织协办民警研究案件处理意见,并呈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主办民警对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涉案的财物的处理应当进行跟踪,保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执行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办案成绩显著的主办民警,在评先评优、记功嘉奖或提拔使用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执法过错的,不追究主办民警责任:

  (一)办案单位领导未听取主办民警正确的建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单位领导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二)办案单位领导、审核人或者案件审批人改变案件主办民警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改变主办民警意见的相关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三)由于鉴定人员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四)主办民警执行领导或者上级机关决定或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主办民警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案件经集体研究后,主办民警执行集体研究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其它持错误意见的参会人员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六)其它不应当追究案件主办民警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gongzuojihua/123454.html

推荐访问

分享

热门关注

幼儿园2023年工作计划范文(精选五篇)

工作计划

纪检干部教育整顿工作计划范文(精选5篇)

工作计划

交警下一步工作计划集合5篇

工作计划

国资局2023年普法工作计划(合集4篇)

工作计划

2023年学校工作计划范文(精选6篇)

工作计划

培优转困工作计划集合3篇

工作计划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工作计划(合集3篇)

工作计划

2023年医保工作计划集合4篇

工作计划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责任分工锦集五篇

工作计划

2023年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计划【3篇】

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