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方案

2022-01-28   来源:工作计划
工作方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并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用写作的计划性文体之一,在现代领导科学中,为达到某一特定效果,要求决策助理人员高瞻远瞩,深思熟虑,进行周密思考,从不同角度设计出多种工作方案,供领导参考。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方案

  一、卫生管理要求

  1.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制定院内感染应对预案,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

  2.与当地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精神专科医院设立观察隔离病区,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应急隔离病室,新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此病区/病室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病室。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发热病区,在院感专家的指导下,改造门诊和病房隔离区,科学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通道及医疗垃圾转运通道,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3.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全员培训,掌握新冠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患者并转介到定点医院治疗,为定点医院提供精神科联络会诊工作,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4.采取严格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学有序开展医疗工作,尽量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并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并严格管理医院出入口,暂停家属探视,限制陪诊人员数量。

  5.各部门密切协作,落实院内感染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所有区域均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换气,做好做实病区清洁和消毒管理,指定专人进行督导检查。

  二、预防性卫生措施

  1.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换气,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或安装排风设备,加强排风;也可使用合法有效的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2.加强院区和人员管理,在医院入口处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在门诊大厅、电梯间、候诊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须佩戴口罩,同时加强手卫生。

  3.加强住院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照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降低冲动行为发生的风险。

  4.加强住院患者的饮食管理,病房采用送餐制。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浓度25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5.门(急)诊的医务人员接诊不同患者时应当加强手卫生,严格洗手和/或手消毒。可选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或醇类复配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3%过氧化氢消毒剂、0.5%碘伏或0.05%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浸泡双手,并适当延长消毒作用时间。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按上述方法消毒。

  6.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所有诊疗用品、物体表面和环境等均应当加强日常清洁消毒。尽量选择一次性诊疗用品,非一次性诊疗用品应当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物品可选择化学消毒剂或低温灭菌设备进行消毒或灭菌;环境物体表面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7.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对医务人员及后勤人员开展新冠肺炎诊疗、传染病分级防护、手卫生、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和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知识的系统培训。

  8.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包括物业、保安、食堂人员),与相关服务企业建立联防联控责任,严格管理派遣服务人员,规范手卫生、环境保洁和消毒操作流程。

  9.指导基层组织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对在封闭管理区居住的患者,采取送药上门、网络诊疗等方式,保障患者居家治疗。对于出现明显精神症状、情绪暴躁、或行为冲动等病情不稳定患者,有条件的要及时收治到隔离病区/病室,没有条件的要及时送至定点医院。

  三、个人防护

  1.隔离病区/病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严格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2.其他工作医护人员需做好标准预防,严格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与患者近距离接触。

  3.严格按照“两前三后”的指征做好手卫生,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先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后再进行手消毒,洗手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操作进行。

  4.科学排班,避免过度劳累,杜绝带病工作;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状况,出现不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隔离和就医。

  四、疫情防控策略

  1.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2.细化防控方案,加强就诊患者风险评估,调整常规诊疗服务,按照岗位风险和防护标准,严格细化医务人员分级防护和环境、物表消毒等防控方案。

  3.根据现状,制定应急预案,对病房可能发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情况,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实操演练,确保各环节衔接通畅,及时对可疑病例进行有效研判、处置与转运。

  4.对新入院患者应当进行门诊筛查,详细询问新冠肺炎流行病学接触史,做好相关检查,对新入院患者,设置隔离观察病房,并制定相关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5.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有疑似或者确诊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将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暂时无法转出到定点医院的确诊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设置发热病区,请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派员会诊。同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隔离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医学观察14天,并彻底消毒病房。

  五、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门诊入口管理。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门诊入口和出口分列,工作人员和就诊人员通道分列。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须佩戴口罩和配合测量体温。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陪同人员,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如有),或建议去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2.严格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应当设置独立的预检分诊台,就诊患者进行手卫生和打喷嚏的健康宣教,就诊过程要求佩戴口腔,避免人群聚集。预检护士须询问所有就诊者的新冠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同时询问是否有咳嗽、乏力、肌痛、腹泻等临床症状。无发热、临床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在合理防护基础上,按门诊常规流程就诊。

  3.设立隔离诊室。疫情期间建议设立隔离诊室,用于满足有发热或流行病学重点监控对象的患者隔离和救治需要,隔离区域及诊室须与其他普通诊室区域相区分,设置从预检至隔离诊室的独立通道,避免穿过人群相对密集的候诊区。完成诊疗后由门诊部按照医院感染要求对隔离诊室及通道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理。

  4.设置隔离病区/病室。设置观察隔离病区/病室,有条件的医院建议设置应急隔离病区,用于新入院患者的观察与隔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5.加强病房管理,严格把握患者住院适应症,尽量缩短住院时间。疫情期间暂停现场探视,有条件的医院暂停病房医生出诊,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原则上不设陪护遵守医院规定每日进行健康监测。

  6.复诊、随访可以适当调整时限,或鼓励采用互联网医院等远程诊治途径。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处方药物时间,最长可开具3个月药量。

  7.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收治在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医院应当配合提供相应的联络会诊服务。

  8.出现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所在精神病医院应当进行终末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技术指导。非专业人员开展消毒工作前应当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培训,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鉴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应从制度、管理、布局、环境、流程、人员等诸多层面充分考虑,提高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和防控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切实做好疫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安全的医疗环境。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做好所处区域环境的管理,定期消毒,减少入口与出口,同时在入口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器。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适当提高住院门槛,缩短住院时间,对于新入院患者,设置隔离观察病房,暂停家属探视,以控制人员拥挤和医院感染的风险。

  (三)在疫情爆发的重点地区及重点关注地区,按当地政府相关要求采取更严厉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同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对医务人员及后勤人员开展新冠肺炎诊疗、传染病分级防护、手卫生、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和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知识的系统培训,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

  (四)医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关于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全区卫生健康、民政所属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康复机构(包括民营);综合医院、蒙医中医医院精神(心理、心身)科。

  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一)门诊管理。

  1.门诊入口管理。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必须佩戴口罩和配合测量体温。加强流行病学史调查与登记,根据患者病情,限制陪诊人员数量,原则上最多1名固定人员陪同。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陪同人员禁止进入门诊诊疗、辅检等公共区域,并对该陪诊人员按相关防控措施进行管理。

  2.设置隔离诊室。设立隔离区域及诊室,用于满足有发热或流行病学重点监控对象的患者隔离和救治需要。隔离区域及诊室须与其他普通诊室区域相区分,设置从预检至隔离诊室的独立通道,避免穿过人群相对密集的候诊区。隔离诊室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做好信息登记(患者及陪同者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及住居地址、联系电话等)。完成诊疗后按照医院感染要求对隔离诊室及通道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弃物按规定处理。疫情爆发区域或有条件的地区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为发热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医院,或在精神卫生机构设置一个病区作为发热精神障碍患者的专属病房。

  3.预检分诊。门诊应设置独立的预检分诊台,预检护士须询问所有就诊者的新冠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

  (1)14天内有疫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14天内与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有接触史;

  (3)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疫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冠肺炎患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其他情况。同时询问所有就诊者是否有咳嗽、气促、乏力、腹泻等临床症状。

  无发热、临床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患者,在科学防护基础上,按门诊常规流程就诊。

  若有发热、临床症状或相关流行病学史就诊者,应按相关要求对“有发热或相关流行病学史者”进行管理,建议其先行前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因精神障碍病情严重等情况急需就诊者,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后引导至隔离诊室,由值班医师接诊。

  4.医生接诊。对于一般患者,接诊医生除依据精神科诊疗规范予以诊治,还需在病史中记录无发热、呼吸系统症状和流行病学史。对于在隔离诊室就诊的发热患者,接诊医生应进行相应的防护,并详细询问患者及陪同者的流行病学史,并在病史中予以记录。若发现有上述相关流行病学史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启动相关转运隔离程序。

  5.门诊复诊。复诊、随访可以适当调整时限,鼓励采用互联网医院等远程诊治途径。对于病情稳定患者,适当延长处方药物时间,最长可开具3个月药量。告知患者和监护人加强药物管理,病情出现反复或恶化时应及时就诊。疫情期间适当限制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康复治疗和电休克治疗等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必要时暂停;根据患者情况可以适当减少患者躯体检查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频率,尽可能减少门诊人群聚集。

  (二)住院管理。

  1.住院部入口管理。参照门诊部入口管理,在住院部一楼或病区入口处,设置预检分诊台,对所有进入人员测量体温并要求佩戴口罩。

  2.设置隔离病室。设置观察病房,有条件的医院建议设置应急隔离病房,用于新入院患者的观察与隔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3.新病人入院流程。严格掌握入院标准,疫情期间尽可能在门诊调整药物治疗方案和落实居家康复,加强门诊、社区随访治疗管理。对于因有严重兴奋躁动、冲动伤人毁物或消极自杀自伤行为必须住院治疗,无新冠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患者,建议完善体温、血常规、胸部CT或胸部X线摄片等必要检查,并确认无新冠肺炎相关特征后办理入院。建议在观察病房或应急隔离病房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建议对疫情严重区域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入院前完成体温、血常规和胸部CT等必要检查,异常者须去定点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如发热门诊排除其为新冠状肺炎疑似病例则可以收治。

  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收治在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医院应配合提供相应的联络会诊服务。由公安或民政部门送诊的流行病学史不详、无发热等症状,但必须住院治疗的患者,须在应急隔离病室观察14天,接触患者的医护人员需要做好相应个人防护,建议按照传染病二级防护处置。

  4.住院患者管理。完善诊疗方案,尽可能缩短住院时间,以避免病区人员过于密集。住院患者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原则上应在病区内开展,与门诊患者及其他病区患者做到物理隔离,避免患者交叉感染的可能性。若必须共用检查设备或治疗场所,建议分时段进行,期间加强清洁消毒。

  5.请假离院管理。疫情期间应暂停请假离院。若因躯体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建议办理出院。如需要返院,按照上述新病人入院流程处置。

  6.探视管理。建议疫情期间暂停家属常规探视,尤其是疫情重点地区及重点关注地区。做好家属解释沟通和患者心理疏导工作,以取得他们配合,可以采取电话、微信或远程视频等方式为患者与家属之间联系提供便利。医院可以为住院患者统一采购生活必需品,暂停接收家属外送的物品,或加强外送物品消毒管理。

  (三)居家管理。

  对于居家康复的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鼓励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询问患者和(或)家属相关情况,加强家属对于疾病复发、服药管理以及疫情防控等知识宣教,适当减少面访的频率及时间。必须采取上门面访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四、综合医院、蒙医中医医院精神(心理、心身)科

  (一)门诊管理。

  1.门诊设置。综合医院科室众多,为减少交叉感染,综合医院所有科室包括精神科门诊诊室应尽量相对独立,并确保诊室通风良好,每日消毒三次(早上开诊前、中午接诊后、下午完成接诊后),合理摆放诊室桌椅,确保问诊时保持适当的医患距离(建议1米以上),洗手台配备洗手液、擦手纸巾,诊室配备防护物品,包括口罩、防护帽、手套、免洗手消毒液等。

  2.预检分诊。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议实行三级预检分诊制度:

  (1)一级预检:在门诊大楼前设置一级预检分诊台。告知患者疫情期间相关风险,对患者和家属进行体温检测,询问有无咳嗽、气促、乏力、腹泻等相关临床症状及流行病学史并进行登记,强调如实告知流行病学史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责任,建议签署疫情告知书及承诺书。体温正常,无流行病学史及临床症状的患者进入门诊就诊;体温≥37.3℃,或有临床症状/流行病学史者分流到发热预检分诊台,由发热预检分诊台按工作流程与要求护送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及家属必须佩戴口罩,凭借签署的承诺书及挂号信息方可进入一级预检分诊通道,原则上1名患者只允许1名陪诊人员陪同就诊,特别不配合的患者可以酌情增加陪诊人员;

  (2)二级预检:在精神科诊室前设置二级预检分诊台,分诊工作人员接待患者时,复测体温,核实患者及其挂号信息,组织候诊患者及陪诊人员保持距离候诊,保证每次一位患者(及陪诊人员)进诊室就诊,先出后进,有序就诊。

  (3)三级预检:三级预检为门诊接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首先询问患者有无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史,如有流行病学史或临床症状则应立即通知分诊,按工作流程及要求护送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若无以上情况则进行常规诊治。

  (4)因存在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或流行病学史被分诊至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患者,如精神症状严重,可安排固定的精神科医师前往协同诊治。经筛查安全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返回至精神科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如需进一步隔离的患者则由接诊方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病情需求申请精神科医师会诊。场地、设施完备的综合医院,应在发热门诊或其它相关隔离病区设置专门的隔离诊室或病房,配备精神科常用约束工具等,用于处理发热筛查过程中以及隔离期间有冲动行为或不合作的精神障碍患者。

  3.门诊处置。疫情期间,接诊医生要戴防护帽、口罩、手套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每次检查前后均应用消毒液洗手,擦拭检查工具(如听诊器、叩诊锤等)。暂停心理评估、经颅磁刺激、电休克治疗等检查及治疗项目,可延长复诊患者处方药物时间至3个月,并鼓励患者复诊时线上问诊,必要时就近医疗机构就诊。

  4.线上门诊。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可积极开展远程网络、电话咨询或服务等模式,安排医师线上值班,可通过合规第三方平台药物配送给有需要的患者,如遇到需线下就诊或住院的患者,建议优先选择离家近的精神卫生机构。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精神/心理/心身科需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二)住院管理。

  1.病室设置。建议每个病区预留1-2个房间作为应急隔离病室,用作出现疑似症状或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应急隔离区。有条件的医院建议设置一个病区作为新入院患者观察区,在疫情发生后新收住院患者均在观察区采取单间隔离,新冠肺炎期至少观察14天。大型病区的清洁区病房可按照患者进入病区的时间段来分区管理,减少同区暴露人数。病房及公共区域均需定期消毒,定期检查病区空调通风系统,确保安全送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爆发流行。

  2.新病人入院流程。疫情期间,可在社区治疗或康复的自愿住院的患者不建议住院治疗,可暂时关闭开放式管理病区,仅保留非自愿的重症封闭式病区。所有新入院患者均先完善胸部CT排查阴性,由门诊医生接诊开具住院证后由工作人员带至住院部入口,告知疫情期间住院相关风险及病房管理制度,签署知情同意书及承诺书后办理住院手续。新入院患者在观察区观察14天后方与其他病人接触,有条件的医院建议采取单间隔离,不留陪护人员,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则陪护人员与患者一同隔离。

  3.住院患者管理。

  (1)严格落实主管医生、主管护士负责制,尽量减少医护人员与患者暴露的总人数。

  (2)暂停家属常规探视,禁止请假离院,适当增加患者与家属电话或视频联系的频率,缓解患者及家属的焦虑情绪。

  (3)所有患者及陪护者每日监测体温,尤其是新入院患者,注意有无咳嗽、气促、腹泻等疑似症状。

  (4)住院期间开展心理及康复治疗,注意进行疫情防控保护知识宣讲,加强心理支持治疗,减少患者及家属的恐慌。

  (5)疫情期间建议减少非必要的检查,若患者因躯体情况必须外出检查(如头部CT等)时,应做好有效防护后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外出,检查完毕返回病房后及时更换衣物等,减少感染风险。

  (6)尽量少施行物理治疗,尤其是电休克治疗。如因病情(如极高的自杀风险)需要实施时,应在解除隔离后进行,同时做好防护,医护人员根据需要防护升级,做好术前术后器械及治疗室消毒等。

  (7)适当放宽出院标准,缩短住院时间,减少病区人员密度,如患者依从性较好,能在家属监护下居家康复者可考虑出院。

  (8)若患者住院期间出现疑似症状或之前家属隐瞒病史等情况时,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同时升级医护防护级别,并就地隔离或转运至医院隔离病房进行隔离筛查,若确诊则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若排除风险则继续住院常规治疗。如该患者确定为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所有存在接触史的人员,要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4.联合会诊。严格把握会诊指征,有条件的医院建议远程会诊。如确实因躯体问题需要其他科室会诊时,会诊医师需在精神科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病区。综合医院其它专科(包括在经发热门诊预检后暂处于隔离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精神科会诊时,建议安排固定的1-2位医师负责,负责会诊的医生按要求做好防护,同时安排固定的工作休息场所,减少同其他病室内工作人员的接触。

  (三)居家管理。

  通过互联网医院和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加强对居家康复患者的随访,利用公众号等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疾病知识及疫情防护知识宣教,及时通报疫情进展以及门诊排班、就诊流程等相关就诊信息。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方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指导各地做好不同人群心理危机干预工作,1月26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不同人群心理状况也随之变化。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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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标

  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一线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心理服务,维护公众心理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疏导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关注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由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对于心理健康状况较差的患者,及时进行评估干预,必要时请精神科医师会诊。在患者出院时,将使用精神科药物干预患者的有关资料转交到隔离点或患者所在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治疗的延续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湖北武汉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区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组建由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服务队,对治愈隔离患者提供心理服务,重点为焦虑抑郁、失眠、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患者提供心理疏导,及时识别自伤、自杀、攻击或其他精神病性症状人群,由精神科医生会诊或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负责)

  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加强对患者家属及治愈归家患者的人文关怀,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生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对待患者及家属,避免歧视。通过组织动员社会工作者和专业志愿者等力量,为城乡社区有心理问题的治愈患者及家属提供精神慰籍、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服务,及时识别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并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二)做好病亡者家属关心关爱及心理疏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病亡者家属的关心、关爱,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为其提供社会支持、心理干预服务,引导其宣泄哀伤情绪,帮助其顺利度过哀伤期,恢复正常生活。病亡者所在单位、社区等应当建立关爱帮扶小组,为有需求的病亡者家属提供关爱帮扶和心理支持。对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家属,协助其到当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要做好骨灰分批交接安葬的工作预案,强化人文关怀,指导通过网上等方式寄托哀思,避免人群集聚。(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等心理支持。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生活救助和关爱帮扶。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要摸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寡老人、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具体情况,把日常生活服务和保障与心理服务相结合,了解工作对象心理特点,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支持或协助寻求心理专业人员帮助。(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

  (四)做好疫情防控医务工作者心理服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心理服务。对一线医务人员加强关心关爱,在轮休期间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组织开展放松训练等活动。对出现明显应激反应的医务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个体心理治疗或适当的药物干预。湖北省、武汉市要充分发挥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援鄂心理救援队的作用,通过讲座、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网络平台、心理热线等方式,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加强公安民警等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疏导。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做好公安民警(辅警)、司法行政干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下沉干部等值班、轮班安排,利用本系统资源或社会资源,对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对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进行主动干预。为因疫情防控殉职的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等的家属加强心理疏导。湖北省、武汉市要发挥各类志愿者作用,注意识别、发现有心理需求或可能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个体,及时通过社区干部联系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评估、干预。(政法委、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综合管理小组,加强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解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信访部门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利益受损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湖北省、武汉市要做好滞留在鄂、在汉人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经济损失较大人群的心理服务。对有典型心理行为问题的利益受损群体,引入心理服务工作人员配合进行矛盾处理或纠纷化解,预防极端事件发生。(政法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信访部门负责)

  (七)积极开展广大群众心理疏导。各地宣传、广电部门要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做好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国家政策解读,及时疏导广大群众因长期隔离带来的负面情绪,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社会氛围。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对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妇女儿童等不同人群的心理疏导。湖北省、武汉市要将心理服务融入网格化管理工作,对仍有确诊病例的小区,安排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及时疏导居民长期封闭管理产生的负面情绪。(宣传、广电、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将新冠肺炎疫情心理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党政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

  ​(二)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心理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参与心理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对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专业志愿者等开展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保护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四)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不同人群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心理服务工作重点。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有关机构心理服务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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