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一词是从英语翻译过来的,从香港传入沿海和内地地区。它是指财产、资产、房地产、工业等。自20世纪80年代这个词引入中国以来,它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财产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场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关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当地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确定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地、州、市所在地城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他城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及特约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牧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卫生、冰雪清除,公共绿地的养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以及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
专项服务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装修垃圾清运等涉及大部分住户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个别业主要求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及专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及超出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限情况确定。
第七条综合服务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按规定应提取的福利费,工资和福利费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消费实际情况;
(二)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公共用电,不包括中央空调等非常用设备以及多层住宅的水、电、暖二次供应的运行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消毒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防疫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用水;
(五)办公经费;
(六)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包括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资产的折旧);
(七)公众责任保险费;
(八)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法定税费;
(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利润率为5%。
第八条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按照服务质量实行分等级定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制定各等级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最高价格水平。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管理行业平均成本,在充分听取企业和业主意见后,制定或调整本地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基准价,各地制定的综合服务费基准价不应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价格水平。
第2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第3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管理收费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
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管理收费依据
1、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xx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content/150463.html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