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jiǎn tǎo,一指检查自己的错误言行,二指总结研讨,三指查核、整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汇编五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决定对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整治,依法追缴死亡超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金,全面清退死亡或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是指享受养老待遇金人员存在死亡冒领、服刑或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金等不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金条件的情况。
二、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人员死亡后,受益人应当从领取养老待遇金人员死亡之日起到次月20日前向镇、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的,应及时退回。
三、服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的,亲属应当及时向镇、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
四、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金;同一参保人不得在异地、多账户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冒领的待遇金应予以退回。
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或者已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的,应尽快如实告知镇、村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业务。
六、死亡超领、冒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受益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户籍所在镇社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退还业务。
七、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全县广大参保人员及受益人严格道守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行为的,必须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同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
029—35521179(人社局) 029—35523819(城乡居保中心)
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
【篇2】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包括行业统筹人员)死亡的,亲属、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及镇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报告;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报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镇(办)、村(社区)社会保障所(站)报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报告;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报告。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第二条所列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刑罚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负责落实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及时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足额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机关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停发业务等导致退休人员多领、欺诈冒领养老金,逾期未退回的,所在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垫付其退休人员违法违规侵占的养老保险基金。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务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篇3】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8月4日下午,内江市召开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工作会,由市社保中心审计科负责同志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退管科负责同志对各地在开展核查和追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会议指出,按照部中心《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7号)文件要求,此项工作依托部级稽核考核系统开展。为切实防范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维护基金安全,各地要切实做好数据接收、核查整改和情况反馈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
会议强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和信息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核查整改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主动与司法、检查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数据比对、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对疑点信息进行逐条逐人核实,确保不漏一人。市社保中心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调度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三是严格待遇资格认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要求,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多种认证方式核验待遇领取资格,对因服刑等原因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及时暂停待遇,防止基金损失。
【篇4】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我县开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取的养老金必须足额返回。
二、近期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对违规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达追缴通知书,请参保人及家属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县社保经办中心办理违规领取养老金返还业务。死亡人员冒领的养老金由夫妻另一方或子女偿还,领取待遇社保卡在谁手里谁负责偿还;领取待遇社保卡丢失的,谁继承死亡人员承包地等遗产由谁来偿还。
三、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千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存在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的或已经触犯刑法并涉嫌犯罪的,今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希望广大参保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领取行为的主动、足额退回养老金。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篇5】违规领取加班费检讨书
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以来,参保率不断提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断增多,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6万多名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增强了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因各种原因,出现了一些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情况。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区人社局从即日起开展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行为的主要范围
1、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的;
2、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金的;
3、同一时间段内跨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
二、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
希望参保居民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已核实为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并通知其返还养老金的,请自觉、主动到本镇政府、办事处养老办退回冒领的养老金及利息。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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