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与调查报告不同。调查报告是调查一些事情如案件、事故、灾难,然后写一份报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18年以来,吕店镇纪委按照县纪委和镇党委的安排部署,聚焦主责主业,转变执纪审查方式,紧扣党的十九大精神,做深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积极践行“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针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县纪委各专项治理活动、支部换届、脱贫攻坚领域监督检查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吕店镇纪委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处理党员、干部34人。其中,给予通报批评、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16人,占比47%,第二种形态处理14人,占比41.2%,第三种形态处理4人,占比11.8%,第四种形态处理0人。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具体体现,对此,吕店镇出台了《吕店镇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吕店镇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任务清单》、《吕店镇五查五促五改实施方案》、《吕店镇做好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和《吕店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等文件,用制度来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常抓不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下一步,吕店镇将坚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塑造巩固吕店发展的良好政治生态,落实由治标转向治本的崭新常态,让广大党员干部心中时刻“警钟长鸣”。
第二篇: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持续反“四风”、正党风、反腐败、倡清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不敢腐”的氛围已总体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正在深化。在此背景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华文中宋严治党就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和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要求,积极探索运用“四种形态”,着力实现他律与自律互补、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推动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
“四种形态”,既是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又是新时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和方法指引。作为公路工程建设者,我们要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将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落实主体责任、推进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一、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基本内涵
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践根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对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四种形态”抓住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共性规律,刻画出从破纪到破法、从小病到重病、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点,为推动执纪审查工作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
把握“四种形态”的政治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更是政治性的安排和考量。政治目标上,根本是为了维护党的肌体健康,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政治方针上,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政治要求上,重点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各级党委要真正担负起主体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把握“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它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处理纪律要求。“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二、注重提升“四种形态”运用实效
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以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等为载体,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纪检监察部门应了解掌握所在系统的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
(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质量,不能流于形式,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
(二)是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是建立谈话函询机制。坚持狠抓日常管理,把功夫下在平时,坚持抓细抓常,紧紧扭住作风问题不放松,继续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启全天候监督“探照灯”,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告诫,让他猛警醒、急刹车、早纠正。
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实践第二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二种形态,对情节较轻的违纪问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置,实现动辄则咎。全面从严治党,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执纪审查工作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严肃纪律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无情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是严肃纪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第三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三种形态,把握“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范畴,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为抓手,严肃处置严重违纪行为。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应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应从严查处。实践证明,“破法者,莫不由破纪始。”所以,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
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实践第四种形态。正确运用第四种形态,坚持零容忍严厉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坚决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对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存在,有的甚至是目无党纪,视纪律为“稻草人”、“纸老虎”。因此,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持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惩腐败,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才能形成有力震慑。
三、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途径
务必打造过硬队伍。实践“四种形态”,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中,我们要切实转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提升自身素质,严格工作要求,坚持把践行“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不断增强“四种形态”运用效果。把“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以及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之中,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
务必抓住重点。时机方面,要把重心放在“红红脸、出出汗”上,定期清理反映问题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听到就要过问、有反映就要核实,真正守住守牢第一道防线。对象方面,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内容方面,始终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重点,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审视、去警戒。
务必改进方式。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督“探头”作用,强化日常监督,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改进问题线索收集方式,充分发挥监督“前哨”作用,主动进行“健康体检”,查找隐患、排查问题;用各种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与巡察、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扩大监督执纪视野和问题线索收集范围。改进审查方式,充分发挥“轻骑兵”作用,坚持以纪律为尺子,准确研判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恰当运用相应形态处理,做到靶向精准、有的放矢;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更加注重综合效果。
第三篇: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适用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是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件审理部门肩负着案件查办过程中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工作职责,审理工作是否能够精准把握“四种形态”政策策略,对于保障案件质量以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至关重要。日前,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围绕“四种形态”运用实践进行了调研。
实事求是把握“四种形态”案件审理标准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核心要义是用好“四种形态”的基础。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工作实践中,精准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综合分析研判,平衡量纪量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转变审理理念。在审理原则上,体现抓早抓小,不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倒逼办案部门转变只想办大案要案的思维方式,督促办案人员更加重视对一般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在审查对象上,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在审查内容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将违反“六项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清晰界定描述违纪违法行为,列出违纪违法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
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充分运用组织处理这一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监督手段,综合权衡,体现政策,对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认为该受处分人员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履职的,同时建议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具有减轻处分情节,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已达到惩戒目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如,在审理海口公安边防支队党委委员王某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鉴于王某认错悔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最后免予王某党纪政务处分,予以诫勉,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把握审理尺度,注重形态转化,做到宽严相济。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案件查办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必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严格对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在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时,案件审理部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审视问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点把握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违纪违法时间节点、事实和性质、后果和影响、配合审查调查及认错悔错态度、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情况、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地区其他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等因素,准确运用不同形态的政策策略。对顶风违纪行为,铁腕执纪,从严查处,形成有力震慑,释放越往后监督越严的强烈信号,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对愿意悔改、主动交代、彻底整改的,给出路、给机会,鼓励其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争取从轻处理。
从审理实践看“四种形态”运用中的一些问题
理解把握“四种形态”内涵不充分。调研发现,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审理干部,习惯审查大案要案,仍然存在贪大求全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的力量不均衡。有些干部对审查调查得心应手、驾轻就熟,而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做法却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极个别干部曲解“四种形态”的比例划分,把立案审查控制在少数范围,将一些本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转变成给予诫勉谈话。
在落实“两个责任”上存在分工误区。“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乃至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内涵认识不清、理解不透,认为“四种形态”是针对监督执纪执法提出来的,只是纪委监委的主业主责,与党委关系不大,没有正确理解“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关系,导致一些基层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采取观望的态度,而纪委监委则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如,有的基层单位发现问题线索每次都是“零报告”,个别党组织主动问责几乎是“零问责”,这就是未能站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党委主体责任没有真正担当起来。此外,一些地方组织、司法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
审理标准体系需要配套制度不断跟进完善。围绕审查调查不同任务阶段的不同重点,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不断跟进完善相对统一的案件审理标准。当前,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尽完善,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的情况。一些同志对各形态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有时会出现违纪事实和性质相当的案件因为审理标准不统一致使处分结果轻重不一的现象。
把握政策策略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牢牢把握其政治属性,认真研究其内涵外延,全面把握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政策策略和工作重点,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引导案件查办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
压实主体责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要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成为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不能等到所有问题都积攒到一定程度了,才想到要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转变工作理念。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迫切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改进审查调查工作观念与工作方式。在立案审查环节,要转变查办大案要案才是政绩的执纪执法理念,改变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查处的工作方法,要坚持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防止贪大求全。在证据收集方面,要历史全面辩证客观调查,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审查人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有利于被审查人的证据,尤其要注意“三个区分开来”,将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推进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案件审理环节,要注重从“审违法”更多转向“核违纪”,对那些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好、积极整改的,要体现政策,给出路、给机会,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
细化制度标准。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种形态之间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尤其是明确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量纪标准。进一步完善统一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的文书格式,加强案例指导,逐步统一案件审理标准,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确保各级纪委在执纪审理工作中,严格依规依纪进行处理,避免部分基层纪委为实现“四种形态”的要求,而刻意追求轻处分或者是不予处分,出现执纪不统一的情况。
建立平台机制。一是建立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的沟通平台、党委班子成员谈话提醒任务分配平台,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通过制定落实责任清单等方式,督促各责任主体把“四种形态”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全过程。二是建立纪委监委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协调机制。深化与组织部门的监督信息互通,全面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作风状况、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况。明确组织处理的程序、标准、方法、形式、适用范围以及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在惩戒方面的作用。三是建立纪委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完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移送及移送后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相关形态转化的界线及操作规程。四是建立运用“四种形态”考评机制,加大日常纠正违纪违规等“抓早抓小”内容的考评权重,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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