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是教育党员的学校,是战胜困难的堡垒。它在社会基层发挥着核心作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文章17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本指引规定公筷公勺的制作、配置、消毒、宣传引导等要求,以此推动公筷公勺使用成为社会共识,形成广东餐桌文明新风尚。
范 围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餐饮经营场所、单位食堂、家庭用餐场所和其他集体聚餐场所(下称用餐场所)。
定 义
公筷公勺指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桌共餐时,作为分餐工具使用但不直接接触就餐者嘴部的筷子或勺子。自用餐具是指就餐者自用并接触嘴部的筷子、勺子、碗碟、茶杯、酒杯等。
制作要求
公筷公勺制作应符合GB4806.1规定的要求。
标 识
公筷公勺应有明显标识,可印制“公筷”“公勺”“公用”等字样;可用不同材质区分;还可用颜色予以区分,公筷公勺的颜色采用白色或浅色系,自用筷自用勺采用深色系。
配置要求
● 各类用餐场所应根据其规模和方式,配备足够数量的公筷公勺,满足就餐者使用。
● 各类用餐场所应对存放时间较长、老化或破损的餐具及时更换。一般木质筷子应每半年更换一次。
存放要求
● 公共用餐场所应设置存放公筷公勺的工作台,并设置明显标识,便于服务人员或就餐者取用。
● 有条件的公共用餐场所可在公筷公勺工作台配置高温或紫外线消毒柜。
● 摆放在工作台专用存放区域的公筷公勺,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消毒日期。公筷公勺清洗消毒应符合GB14934规定的要求。
摆台要求
公筷公勺的摆放数量可根据同桌共餐人数而定。8人(含8人)以上聚餐时,应为每位就餐者提供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摆放在自用筷(勺)的右侧。8人(不含8人).以下聚餐时,有条件的实施“一人(菜)一公筷(勺)”;条件不足的,可在每两人或每两份菜品中间摆放一套公筷(公勺);家庭用餐可根据实际情况摆台。
使用要求
● 就餐者应先使用公筷公勺取菜(汤),再使用自用筷(勺)用餐;使用公筷公勺取菜宜适量,就餐人员应提倡各取所食,需要为他人夹菜时,须使用公筷公勺。
● 用餐结束后,需要打包或撤盘时,应使用公筷公勺。
宣传引导
● 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多重形式开展使用公筷公勺公益宣传。
● 公共餐饮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提倡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标语,在餐桌上放置宣传牌,有条件的可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宣传片。
● 餐饮企业应对其服务人员进行公筷公勺使用管理培训,提醒、引导就餐者使用公筷公勺,告知公筷公勺使用方法,促进习惯的养成。
第三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近日,济宁市印发《济宁市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基层党建经费的保障标准、使用范围、支出管理等进行进一步明确,勒紧资金使用“钱袋子”,有力保障社区组织正常运转。
明确执行标准,用好“一把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两委”成员补贴报酬、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社区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经费。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两委”成员补贴报酬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区)在岗工资水平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按照市中心城区每个社区每年不少于20万元,其他县(市)社区每年不少于10万元标准安排,为每个网格党支部服务群众列支原则上不少于3000元工作经费。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每千户每年不少于2万元,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6万元标准安排。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社区党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并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
严格支出管理,管好“钱袋子”。《办法》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经费逐级拨付至各街道党工委,每个社区分别建立专项资金账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根据街道下达的资金额度,年初由社区“两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报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强化监督考核,念好“紧箍咒”。健全落实民主议事、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社区党组织每月进行财务公开,每半年公示一次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将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市县组织、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推行社区审计工作,强化对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增强经费开支透明度。
第四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
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
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共7章27条,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提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备案审批管理。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办法》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并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列支渠道。
《办法》要求,开展党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明确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考虑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上有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其中有的单位内设司局也建立了机关党委,《办法》所称各单位机关党委为各单位本级机关党委。
对于事业单位,《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考虑到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资金来源较多,《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应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因此,财政资金和党费都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来源。
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按要求编制计划,列明经费列支渠道,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其中,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控制在财务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额度内;党费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党费使用有关规定列支。
对党建活动内容、地点、
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
《办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党建活动计划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二是严格规定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明确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直接支出,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尽量安排集体出行。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是对活动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八个严禁”。
包括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遂昌县慈善总会重视慈善基层网络建设,在具备条件的部分村、社区设立慈善帮扶基金,为了更好更规范的使用村(社区)慈善帮扶基金,根据遂昌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已经成立慈善帮扶基金的村(社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领一次慈善帮扶金(历年未领取的帮扶金不补领)。慈善帮扶金额度按原协议书执行。
2、所在村(社区)做好帮扶对象的摸排工作,提供帮扶对象人员情况名单(帮扶对象姓名、帮扶原因、帮扶金额),加盖村(社区)公章,并附上帮扶对象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县慈善总会接到上报材料后进行核实,经研究审批通过后将帮扶金汇入提供的帮扶对象社会保障卡上。
4、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属遂昌县慈善总会。
办理地点:
办理人:
咨询电话:
第六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根据XX文件规定,在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专门用于公司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2、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示范岗、高速先锋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3、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4、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5、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6、表彰奖励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7、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8、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费用。
第四条
经费来源:公司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使用。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计划管理。
1.党建工作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年初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列支。
2.党建活动费用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经公司党群部审核后,报党总支批准。
2.各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活动组织
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5.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XX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XX、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报销,需经党支部书记、党群部负责人审核,党总支书记批准后履行报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九条
审批权限
1.计划内支出单笔2000元以下(含2000元),公司党总支书记审批报销。
2.单笔2000元以上,需报经费使用计划,经党总支会审批后使用。
3.新增计划外党建活动费用,均需报党总支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拉卡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增强基层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服务基层
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应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保障医院党委、各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其中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专款专用
规范使用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二、经费使用
(一)经费来源
1、党费自留部分;
2、区委组织部下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
(二)使用范围
1、党费使用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响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区委组织部下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
1)上述5项党费使用范围;
2)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3)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4)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三)开支范围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四)使用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活动组织
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5、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四、工作要求
1、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年初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委办建立党建经费专用账簿,专人管理;
3、下拨至各支部开展活动的部分党建经费原则上按各支部党员人数予以发放;
4、党建经费使用原则上于每月15日由各支部向党委办专职人员提出经费使用理由及金额数,党办专职人员做好登记至财务科领取后下发;各党支部合计使用金额超过5000元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从医院财务部提取;
5、各党支部须建立专用账簿,专人管理,单独核算,做到帐目清晰,原始凭证应写明用途,由经办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并保存。党建经费的使用必须经支部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本规定中的使用范围的要求予以执行;
6、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党支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报告上一年度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党委检查。各党支部每年要通过党员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7、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0日起试行。
第十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为理顺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内容
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和中小学校舍建设费等9项收费合并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程序
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建设单位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建设工程不予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执照等相关手续。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市行政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减免项目。
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减免申请,报送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会同党群部、财政局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气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党群部、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应各司其职,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由管委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以前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十一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拉卡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如省级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取,使用xx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城四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xx区、xx县、xx县、xx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县)财政;xx区、经济区等开发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市级项目管理审批权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收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七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信息。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告知函》进行核准并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征管流程进行缴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由执收单位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条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核实报验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对违反规划许可文件增加的建筑面积,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费建设项目因规划许可文件变更等情形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可向原执收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程序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核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程序记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法定时限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家政服务;(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七)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免征配套费情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严禁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减免,对不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要求擅自减免的行政乱作为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已享受免征政策的建设项目,若项目性质(功能)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成后擅自改变原建设用途的,应当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建设单位愿意投资建设其项目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且工程建设费用大于该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后依据相关协议移交政府的,本着互利共赢、政企共建、服务项目、方便市民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用于配套该项目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规程规范、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国土、规划、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并依法优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施工期限等内容,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建设内容,不得违反相关合同约定降低施工质量标准。未按相关规划、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范标准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xx区、xx县、xx县、xx县、xx区、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
第十三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8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抄送财政部门,并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财政部门在办理完收费手续后,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收缴凭证”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施工图纸,核实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办理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在建工程需要追加工程建设面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中小学校的校舍设施(不含住宅楼、经营性设施);
(二)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福利院、敬老院);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
(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减按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十五条经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取得建设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少报多建、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施工许可审批面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并配合财政部门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建设、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征收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缓缴或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原征收部门负责按协议约定期限和原征收标准清理收缴,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募集
各村设立慈善基金理事后,可由基金理事会成员采取自愿的原则向所在村的村民和单位广泛募集资金(不得强行摊派),也可向社会上其他热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募集,同时,村“两委”也要视情况注入相应的资金。
二、基金的管理
捐款基金会的资金一律由财务人员开具印有“××村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票据,各村基金会所有资金必须在村级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管理,履行必要的财务制度,不得存入个人存折;捐赠基金会的物资也由财务人员出具专用收据。进行专项管理,年底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本次资金和物资作其它用途。
三、基金的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助残、助孤、助老、助学、助医、助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由个人申请,理事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会成员讨论确定,每次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遭遇突发性灾难急需救助的,由理事会临时会议决定,报村党支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受救助者需开具付款凭证,由理事长签字后,再由一名副理事长签字方能到财务人员处领取救助资金或物资,财务人员签“经手人”名字,受救助者签“领款人”名字。
基金会每年将基金收支情况在各自然村公示一次,详细写明救助对象和金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镇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十七篇: 防疫物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党中央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在一些重要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和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建立稳定规范的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指出:“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员教育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2号)指出:“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中央要求,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基层党建工作包括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工作经费。如北京市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党员教育经费每年每人不少于200元;青海省提出各中小学校按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2%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下一步,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即将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也将作出专门规定。各级党组织可根据中央的这些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落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的具体办法。中央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将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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