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6篇】

2022-07-28   来源:心得体会

体验是指在阅读和练习后写下的一种接受性写作。语言的阅读体验与数学笔记相似体验是指将学习运用到实践中,通过实践和记录来反思学习内容,类似于经验总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谋划,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为检察干警更应认真学习,悟透其中精神。

  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就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我浅谈一下学习体会和收获。

  一是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在《条例》中,党的领导这个最高原则贯穿始终,体现政法工作鲜明的政治性,始终做到遵循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突出了问题导向,聚焦并回答了“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执政70余年、实行改革开放40余年的生动实践反复告诉我们,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时刻紧跟党的步伐,时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确保法律统一,时刻以“但愿苍生俱保暖,不辞辛苦出山林”的态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聚焦检察主业,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条例》明确指出,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与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作为国家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党的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灵魂,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只有把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越来越好,在群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的满意度才会越来越高。

  三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引。伟大时代需要伟大理论的引领,在新的历史时期。这其中,检察机关更应以学习《条例》为契机,深刻领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这一思想体系完备、博大精深,是我们改造客观世界、推动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的科学行动指南。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将切实担当起新时代赋予检察工作的新使命,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新部署、新要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提升履责效能,追逐检察工作新未来。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未完待续)

  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未完待续)

  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未完待续)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公安系统日益重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经过“岗位大练兵”、“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懂四会”、“三通晓、四熟悉、五能够”、“特色练兵”活动,各地公安民警在“专业素质、岗位技能、执法理念”等方面都接受了深入细致的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已成为了公安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不竭动力。但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仍存在很多不足,整体上,我们民警教育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还不够理想。在具体实施上,教育培训理念、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方法、教育培训考核、教育培训激励、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工作存在明显欠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效能的充分发挥,使教育培训这样一件好事办得还不尽如人意。

  党的xx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为为什么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怎样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为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我认为,解决当前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民警队伍状况实际,对民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创新。

  一、创新民警教育培训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制约着行动。创新理念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要在教育培训内容、方法、激励等方面进行有效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民警树立与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理念:

  一是树立“教育培训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的理念,即明确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事关重要公安工作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公安事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从整体上营造民警从业危机感、竞争的压力感和展望未来的求索感,使民警认为来参加培训是为未来投资,是为生存而学,为发展而学,主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

  二是树立“参加培训就是工作”理念。即参加培训就是工作,学习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工作。

  三是树立“提高学习力”理念。即教育培训中注重培训学习能力,使民警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学习、会思考,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二、创新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是引起民警培训兴趣的直接动力。现行的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往往主要以每年公安部、省、市公安机关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求学习的内容、上级的文件、各级领导讲话、相关纪律规定和常规的警务技能为主。以扬州为例:民警参加培训都要接受队列礼仪、内务条令培训,一遍遍重复培训。而在调查中,目前民警更多需要的是以心理矫治、群众工作方法、计算机操作应用、所在岗位技能、信息网络工程、警务器械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因此,创新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势在必行。

  培训内容的确定要根据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和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民警的现实培训需求,做到“全、新、专”,“全”就是教育培训内容面广,项目分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警务技能、网络工程、警察装备、侦查破案等知识。“新”就是培训内容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深化。“专”就是注重培训内容凸显民警专业化建设特点,注重以“治安管理、刑事侦察、心理矫治、网络工程、情报信息、法律法规、群众工作等专业技术性知识为培训内容中的重要项目。

  三、创新民警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公安工作的知识体系比较丰富,治安防范、侦查破案、政工纪检、维护稳定、公安行政等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又分出多个学科,可以说,知识涵盖面十分宽泛,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来完成如此繁重的教育培训任务。而目前我们往往只是简单采用全面培训的方式和全员培训一项内容的方式,效果只能是蜻蜓点水。还有我们说教的单一教育模式和纯理论内容的“满堂灌”、“抄笔记”、“写心得”等传统方法,已经日益提高不起民警的学习兴趣。因此,我们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必须进行创新。

  一是采用“菜单式”培训方法,即对全部培训内容以菜单的形式进行公布,民警根据自身需要对培训课程进行选择,根据民警从事岗位的知识需求特点,民警个人的综合素质对培训进行有效调控。做到每名民警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培训什么。

  二是启用“走出去,引进来”培训方式。民警教育培训中某些学科还无法由我们自身能力来从事,例如:网络工程,警务资源开发,心理咨询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培训和在职、脱产学历培训,必须引用社会上优秀的教育培训资源。因此,在某些学科领域,要鼓励民警走出去,参加知名的专业学科培训和大专院校的学历教育,也可以“请进来”,适时邀请专家培训课。

  三是将培训重心转移。以往的教育培训以公安校培训基地为重心,基地什么时候有安排,民警什么时候来培训。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特点,保一方平安永远是从事任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且目前各基层单位程度不等的存在一线警力不足的客观现象,因此,一些培训项目的重心应从基地转移到基层,从教员转移到学员,从教室转移到工作一线,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和民警作息时间合理安排教育培训。

  四是运用高科技的多媒体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运用电子计算机、投影仪、幻灯机、电影、ppt课件等多媒体软硬件在民警的教育培训课程之中,使培训内容图文并茂,具有强力的直观立体感,增强民警学习的兴趣,促进民警内化学习知识。同时,公安校应充分发挥公安内网的功效,引进并运行自身的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资源丰富、服务良好的网络教育平台。

  四、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

  现行教育培训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效果不明显,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真正与各级民警的切身利益相挂钩。

  首先应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教育培训奖惩制度。在确立教育培训目标后,对完成目标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二是建立优秀人才推荐机制。通过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实施教育培训情况动态管理,成为公安机关挑选人才及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大对教育培训中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民警宣传力度,为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次应完善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一是要明确各级领导责任、把民警的教育培训列入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总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指标。二是根据教育培训特点,制定切实可行、公平实效的考核细则,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三是建立民警训前、训中、训后相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在每个课程的教育培训前,要深入的调研,对参加民警的业务素质、年龄、本科目知识的需求状况等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培训中,通过组织考试考核和知识测评,随时对民警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培训后对民警回到工作岗位知识转化能力进行跟踪考核,将整个培训过程考核情况计入民警教育培训档案。

  五、组织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效果的评估,是指公安校在开展培训之后,采用一定的形式,把培训的效果(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履职能力、工作进展等)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评估的深度和难度将培训效果分为4个递进的层次——反应层、学习层、行为层、效果层来进行评估:

  反应层评估是指受训人员对培训科目的印象如何,包括对培训科目、教师、设施、方法、内容、自己收获的大小等方面的看法。结合民警培训工作,反应层评估的主要方法应采用问卷调查。因为问卷调查易于实施,通常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如果设计适当的话,反应问卷调查也很容易分析、制表和总结。具体实施既在培训项目结束时,收集民警对于培训科目的效果和实用性方面的反映。

  学习层评估是目前最常见、也是最常用到的一种评价方式。是测量受训人员对原理、技能、态度等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我们运用学习层评估可以采用笔试、实际岗位操作和工作模拟等方法来考查。

  行为层的评估指受训人员培训后在实际岗位工作中行为的变化,以判断所学知识、技能对实际工作的影响。具体实施是,在培训结束后的一段时间,由上级、同事、下属观察受训民警的能力在培训前后是否有差别,是否在工作中运用了培训中学到的知识。

  效果层的评估上升到组织的高度,即判断培训是否对公安改革与科学发展具有具体而直接的贡献。可以通过一些指标来衡量,如政治理论水平、完成任务数据、岗位执勤状况、民警精神面貌以及外部对公安各项工作评价等。通过对这样一些具体指标的分析,从工作全局来观察教育培训工作带来的效果和收益。

  总之,公安工作正处于变革大潮之中,向着社会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大步迈进。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公安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以xx大精神统领民警培训教育工作,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这样才能跟上公安事业发展的步伐,才能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业务精通”的公安民警队伍。

第四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二十公”会议对公安工作如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公”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来抓,要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精神为动力,深刻理会周部长“九要九不要”,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为长春市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环境;为早日实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做出贡献。

  一、正视问题和困难,冷静分析社会发展形势

  公安工作要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归根到底,就是服务、服从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当前影响公安工作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有三个:一是观念问题,二是素质问题,三是管理问题。这三个方面都是我们主观认识上的不足、滞后和偏差。既然问题摆出来了,就要从主观上找原因,最后从战略的高度考虑如何完善和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水平。这次“二十公”会议充分体现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精神。党的\"十六大\"的决定既总结了十三届二中全会至今的改革经验,又提出了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就是“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这“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把我们总的发展思路和我们执政党今后的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讲得很透彻。当今时代是改革速度最快、效益最好的时代,同时也是最艰难的时候。我们只有在看到希望的同时,认清存在的问题,才有解决的方法,并由此来确定我们公安工作的思路和方向。

  二、着眼服务,加大公安改革力度

  虽然近年来我市狠抓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唱响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旋律,为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良好服务;通过组织机关干部下基层结对挂点、义务巡逻等工作,推进了机关作风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但公安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不论是勤务、管理、执法和监督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革,由“我为治安管人民”向“我为人民管治安”转变。

  市局的改革工作已经从开始的论证、调研、制定改革到现在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彻底的改革,可以说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作为试点单位,市局的改革也将成为我市乃至全省公安改革效仿的对象,其改革后的效果还需实践的论证。下一步,就是全面性的改革,包括县区局、机关的改革等等。这里,我想先提些想法和意见,我认为,改革要先从机关做起。要改革不合理的制度、不合理的管理办法和不合理的思路。改革要把握好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目标设定应求高求远。目标设定求高求远就是说要站得高,看得远;不站得高看得远,不叫改革,那叫“挠痒”。要改革就要大刀阔斧;要改革就要给部门和个人带来一些阵痛。否则,没有阵痛,就是改不彻底。

  二是调查研究要求深求透。调查研究不是泛泛而谈,应求深求透,各个部门都要在这方面下大力气。先摆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然后才出台改革措施和政策,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这才是根本目的。我们要解决内在的、直接影响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实实在在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才能进步提高.如一个管四万人的中心派出所只有十五个的民警(还有长期病假的),为什么就不能先缺少在机关.这就是实在的问题.

  三是改革措施要求新求实。我们现在的改革是围绕大形势的改革,具体讲是要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结合时代特点。改革既要求高求远,又要立足现实;改革不要超出我市现有的水平。既要求新,也要求实,两者是相互统一的,要按照不同层次制定改革措施,而不能好高骛远,毫无目标。尤其不能做出许多目前没有警力和财力跟上的新的承诺.

  四是改革措施运作要求精求快。如何求精求快?“精”体现在两方面:在内容上是体现在执法上,部门上是体现在基层科、所、队上。能解决这两个问题,工作就能更好地开展。这是我们今后若干年内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提高总体的执法质量和水平就体现在基层科、所、队,并围绕这一实质问题抓管理、抓队伍。解决基层领导管理水平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

  五是配套措施应求稳求活。如我们的警务规范化建设,配套措施就跟不上。如单位和个人不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办,该怎么办?如何追究责任?这些都没有配套的措施。这些配套措施跟进才是抓落实的根本,比如目前我们装备上的困难就是大事,但如果我们加强管理,财政体制顺了,装备上的困难,慢则两年,快则一年半,全部都能解决。关键是我们如何算好账、管好家,有地根据轻重缓急逐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基层经费困难,机关经费买高级小车,派出所出警的汽油费也解决不了,而更可怕的是民警的夜班费要靠\"扫黄打非\"的罚款解决.

  三、立足本职,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当前全市公安机关提出坚持执法为民,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公安机关一是要切实抓好"二十公"会议精神学习,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烈讨论高潮。二是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对“两抢一盗”犯罪的高压态势,落实措施,巩固成果,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尽心尽力地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四是要转变观念,从夯实公安基础工作的高度深化以规范执法为核心的警务规范化建设,检验和完善警务规范汇编、规范化示范教学片、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和“一票否决”制度、检查标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在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所队基层单位的实际运作。五是要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全面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做为_市公安局的一名公安民警,我立即行动,积极学习廉结从政准则,市局纪委严格履职,率先垂范,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在第一时间全文学习《廉政准则》,逐字逐句地精读细研,准确把握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市公安局纪委书记_还要求我们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过程中要学在先、用在先、守在先,进一步明确责任,树立廉洁意识,争当廉洁从政、廉洁从警的模范标兵,以敢为人先的表率作用促政风带警风。在学习中,我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我通过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把《廉政准则》作为各级党委总支理论学习、各部门政治理论学习以及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我组织广大党员民警认真学习理解《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和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我自觉做到比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做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同时,还对我局各级各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办专栏,通过网络、媒体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新措施,大力弘扬公安民警公正清廉的典型事迹。

  二、查找不足,积极整改

  全市广大党员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自觉纳入“三项重点工作”及“三项建设”中,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对照《廉政准则》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8条52个不准”的规定,我自觉接受监督,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切实查找自身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树立公安民警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三、检查督导,严格考核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廉政准则》印发至基层所队,保证民警人手一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保证民警对《廉政准则》内容耳熟能详。市公安局纪委将认真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拟定于底组织对全警进行《廉政准则》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进行离岗培训,组织补考。

第六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党员工作者,就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谈谈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规矩,是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移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区党委实施细则心得体会【6篇】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baogao/156692.html

推荐访问

政法工作条例内容要点 政法工作条例全文下载
分享

热门关注

两会心得体会范文六篇

心得体会

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心得体会范文(通用5篇)

心得体会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心得体会(通用7篇)

心得体会

违规违纪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

党员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锦集四篇

心得体会

辅警教育整顿心得体会精选8篇

心得体会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心得体会集合5篇

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工作心得体会锦集八篇

心得体会

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合集九篇)

心得体会

四史的心得体会3000字精选6篇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