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和法律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专政机关及其专政职能。政法机关一般是指党委政法委员会、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邪教机构等有关部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法工作条例的文章18篇 ,欢迎品鉴!

【篇1】政法工作条例
今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条例》明确要求,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我们必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坚定不移地践行对党忠诚要求,这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带头学习贯彻《条例》,带头学习党章、遵循党章,带头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自觉在政治定力、担当精神、工作方法、敬业精神上向党中央、向习近平总书记对标看齐,从而确保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不打折扣、不骛虚声。
二、对标决策部署,抓好工作落实。《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对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具体规定,确定了政法工作的“大方向”,我们就是要以这个“方向”为引领,立足岗位,脚踏实地,稳扎稳打,把《条例》的每一项要求、每一条规定对标执行到位,坚定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好高骛远,不急功近利,扎扎实实把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做好、做细、做实,确保工作与《条例》规定相一致,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心系群众保本色,为民服务践初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党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开展中,紧紧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对涉黑涉恶等突出违法犯罪,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安全与信赖,以实际行动努力建设一个满足于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的平安社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在学中做、在做中学,学思践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切实做到“两个维护”,用《条例》指导工作,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政法工作就一定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就能有力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篇2】政法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党员工作者,就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谈谈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规矩,是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移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也将遇到新的任务、挑战,此时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非常有必要,予以政法工作的开展强有力的指导。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全党上下团结一致,消除党内忧患与困难,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
我们党已成立99年,其间历经磨难而不衰、千锤百炼更坚强。实践一再证明,党兴则国兴,党强则国强,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把握国家新的历史方位、回应广大人民现实诉求,全面考验着当代共产党人的执政能力。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是要引导全党同志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经验,探寻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精神基因,自觉担当起复兴伟业,全面增强执政本领、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篇3】政法工作条例
2019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一名政法战线的干部,本人原原本本对《条例》进行了学习,下面结合实际,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要领会《条例》,做不忘初心的政法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政治保障和使命初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我们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要忠诚担当,做维护政治安全的卫士。国家政治安全,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我们的职责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其中,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三要坚持创新,推动建设过硬政法队伍。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积极推动政法工作和建设过硬政法队伍,既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又要创新社会治理。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社会治理局面,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五个资兴”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篇4】政法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规矩,是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仅要积极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我们作为基层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篇5】政法工作条例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深体会到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检察机关作为政法工作的主要机关,是政治性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性的政治机关,我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干警既感到使命光荣又感到责任重大,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让我明白,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坚定政法工作的大方向就是要坚定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好就要求政治环境风清气正,法制环境公平正义。一方面,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法队伍,铸就一柄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肃清瘤毒的“红色利剑”。另一方面,把政法机关基层党建列为重点,形成一种以上率下、全面协同的工作机制,完善一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治理体系。政法事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大方向”,定准政治建设“出发点”,抓住干部队伍“着力点”。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政法政治属性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拥有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对国家政权的执政权。政法是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重要形式,是党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是维护和发展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锐利武器。《条例》以党的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这是我们党回应新时代政法工作新任务新考验新挑战,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制度遵循。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根据党章和宪法制定的,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政法机关始终“姓党”。
《政法工作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能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更好地发挥政法机关服务保障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我们作为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政法工作条例》具体要求,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特别是要按照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的具体要求,把条例学深、学透,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要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任务,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锻造绝对忠诚。要有理想信仰,牢记初心使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强化阵地意识,充分认识到政法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性工作,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确保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要坚持法治思维,做到正确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篇6】政法工作条例
近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提高了政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乡镇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并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一、强化宗旨意识
作为乡镇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大力加强宗旨教育,确保全体机关干部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更好的履职尽职尽责、服务群众;要大力提升素质能力,坚持把要求和标准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服务于人民;要大力加强正风肃纪,始终把作风整顿作为基层干部的一项长期任务,切实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以“零容忍”的态度,促进干部清正、队伍清廉,确保纪律严明。
二、强化以学促干意识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要精心学习,武装头脑,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突出学习重点,集中精力、原汁原味、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确保学深学透、入脑入心。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要参加集中学习,要及时自主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条例》的实质、核心要义,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十九大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看齐,自觉用《条例》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积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学以致用,指导实践。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把《条例》用于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努力全面开展政法工作中,不尚空谈,真抓实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
三、强化法治思维
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政法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特别是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易发生新的信访诉求。我们必须结合工作职能,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增强工作前瞻性,既要抓信访事项解决,又要抓源头预防。要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最重要是要创新群众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解决群众诉求的艺术和方法。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法工作,切实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行驶职权、化解矛盾,才能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律政策解决政法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建立健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机制,让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篇7】政法工作条例
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全面谋划,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准确的前进方向,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检察院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我的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三、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要严格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要求,绝对遵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单位内得到精准地贯彻执行。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同时抓好个人所分管的院党总支及各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检察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四、充分发挥检察院职能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检察队伍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检察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检察机关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责任十分重大;检察干警的能力水平体现着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能放松要求。一是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诚信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红色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深度挖掘。四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机关联系企业制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要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着力做好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忘从检初心。
【篇8】政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未完待续)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未完待续)
第五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未完待续)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9】政法工作条例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问:《条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第一,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第二,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第三,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问:《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党的领导这个最高原则,鲜明体现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制定《条例》。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问:请问《条例》就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用专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同时,《条例》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对请示报告事项作了规定。此外,《条例》在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问:请问《条例》对地方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地方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贯彻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对本地区政法工作负责。其职责任务主要包括: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等。
问:请问《条例》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怎么定位的?规定了哪些职责任务?
答: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等。
问:请问《条例》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研究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问:请问《条例》在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条例》第六章专门就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既与党内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确保党内法规之间协调一致,又对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特别规定,规定了向党中央请示的主体和具体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以及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这些内容,《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了详细的“清单化”制度设计,既是党内领导关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增强党的领导操作性、实效性的客观需要。
问:请问《条例》对政法工作决策和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策和执行是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问:请问《条例》在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答:《条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一要抓好学习培训。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二要加强组织实施。我们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篇10】政法工作条例
人民公安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
一是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精神。不断加大学习力度,自觉把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主动通过支部集中学、个人自学等方式,反复锤炼自身的党性和政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自身在开展法院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要严格对照《政法工作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三要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党委及上级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
【篇11】政法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会等单位。
第四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全省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全省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建立健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多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统筹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资源力量,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
(四)统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行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同奖惩。
(五)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六)组织实施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领域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八)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九)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十)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一)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完善工资待遇制度,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十二)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易地交流任职制度,对政法单位重要副职以及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的干部实行有计划轮岗交流。完善政法干部培养锻炼规划,搭建政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平台,推动政法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任职。
第十条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后,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思想、政治领导关系不变。
第三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党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副书记,委员由同级政法单位、武警部队及军(分)区(武装部)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组织开展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研究拟订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指导政法单位持续深化改革,组织研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五)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六)加强对政法工作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全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七)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分析执法司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八)发挥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考察、管理等工作,派员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等次评定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培养优秀政法年轻干部。
(九)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政法单位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及时妥善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办理、协助调查事项,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审查调查等机制。
(十)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省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问题的战略研究和法治吉林建设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十一)掌握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敏感案(事)件的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和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十二)加强对同级法学会的领导和管理,推进和支持法学会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领域的工作。
(十三)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由县(市、区)党委管理,任免前征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任职期间享受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政法委员负责指导、统筹、协调乡镇(街道)政法工作,支持政法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推动和加强所在乡镇(街道)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政法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党组织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国家标准,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治理首问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应急联动、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
第四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决定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
(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政法工作改革方案、重要立法建议。
(六)拟出台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七)政法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八)拟以省委名义举办会议或者印发文件。(九)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执法司法活动。(十)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省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省委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涉军案(事)件处理情况。
(四)加强全省或本系统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六)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七)政法领域重要改革、重大专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
(八)省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省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省委,省直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如下重要事项:
(一)涉及全省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请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有关地方、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政法领域改革方案、措施。
(四)出台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体制和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省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政策、原则的重要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要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省委政法委员会名义举办会议或者印发文件,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我省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
(八)省直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拟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拟树立的重大先进典型。
(九)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如下重要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及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半年、年度工作总结。
(五)政法领域改革部署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事)件处理情况,重要政法舆情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政法干警重大违纪违法情况。
(九)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出台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十)其他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政法委员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六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完善政法工作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全省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政法工作总体部署,至少听取一次政法工作全面报告,及时听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项。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和主持,时间和议题由政法委员会书记确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制定政法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职责权限,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编制执法司法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派员参加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巡视巡察,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政法单位年度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总体情况,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12】政法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一名政法战线的干部,本人原原本本对《条例》进行了学习,下面结合实际,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要领会《条例》,做不忘初心的政法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政治保障和使命初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我们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要忠诚担当,做维护政治安全的卫士。国家政治安全,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我们的职责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其中,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三要坚持创新,推动建设过硬政法队伍。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员,积极推动政法工作和建设过硬政法队伍,既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又要创新社会治理。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社会治理局面,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五个资兴”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篇13】政法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作出规定,将党长期领导政法工作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俗话说,没有规律,不是外围。规章制度是规则,是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保证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将党长期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管理国家和依法管理党有机统一的重要措施。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基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根本宗旨要求,也体现了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的政法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以保障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贯彻落实《中共政法工作条例》,不仅要积极学习宣传《中共政法工作条例》,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家庭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我们作为基层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导向,学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篇14】政法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共中央于2019年1月印发,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的一部《条例》。本《条例》连同总则及其附则在内共分九章三十九条,通篇强调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学习了该《条例》后,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我应当坚定不移的做到以下几点:1.忠诚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2.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3.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是明智之举,我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做一名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干警。
首先,忠诚于党,以民为本。每个时代都不乏领航者,党的领导就是我们新时代的领航者,只有忠于党的领导,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的情况下,坚定不移的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对社会、民主、法治、公正、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需要,增强广大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条例》给我们带来的社会福荫。
其次,护法以恒,坎坷自平。古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建立就是一种规矩的形成,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就需要这种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能够在这种完善制度内,努力发展、锐意进取,化坎坷为通途,这既有利于保证政法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推动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步。
再次,普法有度,各司其职。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不是一部或者几部法律能够确定其发展方向的,所以要保证一个国家正常有序的发展,必须要将制度落到实处才能推动我们工作的发展。让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条例》的制订在法制保障的横向和纵向上都做了总体要求,这就为未来各政法机关在国家政法工作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全方面的制度的保证。所有的政法工作者应当遵循《条例》的指示,以新时代政法工作为中心。坚持道路、目标、目的、分工、队伍建设要求等基本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努力前行,以点带面,推动政法工作的全面发展。
最后,明确思想,大道初成。所有的好的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坚实的思想基础。所以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更深知其中的道理,所以我要坚持在思想上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做到带头守法、模范守法。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内容落到实处,以身作则,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有机互动,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大道之始,皆起于微末,而成于众人之志也。《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国家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社会发展的我们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以,只有坚持忠诚于党,夯实思想基础,恪尽职守,砥砺前行,坚持在制度内为公,制度内执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人民的拥护,才能够以满腔的热血抒写无悔的人生。
【篇15】政法工作条例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认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关键在于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锻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
政治过硬立旗帜。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多吸“理念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业务过硬树标杆。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安身立命之本,政法干警应带头树立业务标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业务水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强化对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推动科技兴警、科技强警,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责任过硬保民生。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政法机关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反映在每名政法干警的身上。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把群众事当自己事,多动嘴、勤跑腿,让群众开心至、满意归。要强化使命担当,扛起责任大旗,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挺身而出,绝不袖手旁观;面对不良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斗争,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要敢于到斗争冲突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最艰苦、情况最复杂、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纪律过硬铸底线。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以强大的纪律约束力保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严”字把关,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真正把规矩挺在前面,让“六大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政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无处遁形,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作风过硬暖民心。作风建设直接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少数政法干警的一些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看似“小毛病”,实则“大危害”,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对政法队伍甚至党和政府的评价。一次不文明的执法,一场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一件不规范的着装,都有可能伤害民心,导致巨大损失,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持之以恒与“四风”作斗争,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心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广大政法干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倾听群众心声,打好作风建设仗,练好为民服务功,雷厉风行、真抓实干,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切入点,做群众的贴心人和勤务员。
【篇16】政法工作条例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规矩,是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仅要积极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我们作为基层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篇17】政法工作条例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认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关键在于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锻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
政治过硬立旗帜。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多吸“理念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业务过硬树标杆。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安身立命之本,政法干警应带头树立业务标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业务水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强化对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推动科技兴警、科技强警,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责任过硬保民生。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政法机关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反映在每名政法干警的身上。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把群众事当自己事,多动嘴、勤跑腿,让群众开心至、满意归。要强化使命担当,扛起责任大旗,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挺身而出,绝不袖手旁观;面对不良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斗争,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要敢于到斗争冲突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最艰苦、情况最复杂、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纪律过硬铸底线。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以强大的纪律约束力保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严”字把关,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真正把规矩挺在前面,让“六大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政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无处遁形,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作风过硬暖民心。作风建设直接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少数政法干警的一些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看似“小毛病”,实则“大危害”,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对政法队伍甚至党和政府的评价。一次不文明的执法,一场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一件不规范的着装,都有可能伤害民心,导致巨大损失,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持之以恒与“四风”作斗争,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心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广大政法干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倾听群众心声,打好作风建设仗,练好为民服务功,雷厉风行、真抓实干,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切入点,做群众的贴心人和勤务员。
【篇18】政法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监督主体的责任,党对政法工作监督的范围是依据主体划分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总体上讲是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要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尤其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的情况是衡量其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
具体而言,其一,党委监督的范围最为广泛,主要是对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还要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党委监督的对象也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党委政法委员会、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也包括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的工作情况。
其二,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具体推进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的专责部门。从监督的范围看,主要是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等工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
其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是就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指示等向党委述职反馈。需要注意的是,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是直接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进行述职反馈,而不再经过党委政法委员会,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之间在监督职能方面的边界。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监督检查方面只是协调作用,对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反馈情况的考核评定统一由党委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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