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三篇】

2022-06-18   来源:工作报告

实践有很多意义。经典观点认为,主观性来自客观性,包括客观性对主观性的必然性和主观性对客观性的必然性。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篇1

  为了进一步完善街道社区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区建设深入发展,根据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在思明区鹭江街道、思明区莲前街道、湖里区湖里街道开展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㈠整合政务服务。实行“管办分离”,集中受理和处理与居民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

  ㈡实行政事、政社分开。把街道办事处原承担的社会化职能和公益性服务工作移交给社区服务中心。

  ㈢拓展服务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和面向居民群众的便民利民服务。

  ㈣完善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的场所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左右,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基本满足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㈠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要从解决居民实际困难,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入手,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㈡整合资源,共驻共建。调动街道辖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走出条块分隔、各自为政的旧模式,整合社区资源(包括行政资源、设施资源、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

  ㈢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明确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责和权利,促进各项服务活动的有序开展。

  ㈣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开展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必然触动原有的一些管理体制和模式,遇到来自各方面的矛盾和阻力。因此,必须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进行前瞻性思考,鼓励探索不同的体制、机制和模式,创造各具特色的做法和经验。

  三、总体思路

  ㈠性质与宗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性质可为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宗旨应致力于辖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满足居民群众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

  ㈡基本职能: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应包括研究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承接政府“管办分离”的行政事务和剥离的社会服务职能,开展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工作,指导所属社区的社区服务工作等。

  ㈢组织架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由办事处采取公开招聘办法,设主任1人,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3-5人,其余工作人员可临时聘用。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应围绕社区服务项目设置若干站(所)。

  ㈣服务内容:

  1、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集中受理和处理街道办事处劳动、民政、计生、城管、司法等科室(还可包括属于垂直管理的工商、税务、房管、环保等基层所站)与居民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

  2、承担社会事务服务。包括街道办事处原承担的计划生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民事调解、下岗人员职业介绍、残疾人服务等。

  3、整合辖区的社区服务资源。包括社区服务热线、辖区单位服务资源开放的管理、慈善超市、志愿者服务等。

  4、开展公益性、福利性的社区教育、技能培训、文体活动项目。包括居民教室、棋牌活动、报刊阅览、健身运动等。

  5、培育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包括老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物业业主委员会、志愿者协会、各类文体协会等。

  6、培育发展社会公共服务。包括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力量办学以及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等。

  7、开展一些经营性的服务。仅限为了提高设施的利用率而举办,或者市场运作尚不成熟的项目(如家政服务的专业技术培训)。

  ㈤运作模式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享有管理权、决策权、人事聘用权、收益分配权、服务经营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权。街道办事处应与服务中心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责、权、利。逐步推行项目运作机制,根据委托服务中心开展的服务项目,街道将“事业费”、“人头费”改为“项目经费”拨给服务中心。政府临时交办的事务,采取“费随事转”的方法运作。社区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由政府投入,也可争取部份社会资金,其经营的主要模式为无偿或低偿。

  四、方法步骤

  ㈠认真调研,制定方案。通过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试点单位的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到上海、北京、南京、广州等城市考察学习,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各试点街道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方案的论证。

  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思明、湖里两区党委、政府要把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抽调得力干部参加试点工作,及时了解和分析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解决各种具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把本部门需要街道配合的工作任务,按照责权统一、“费随事转”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思明区、湖里区的社区办要认真负起责任、搞好协调。要把思想教育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要广泛发动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深入试点单位调研论证,接受他们的指导。试点工作从八月中旬开始,到十一月中旬结束。

  ㈢总结经验,推广应用。从十一月中旬到十二月底,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召开相关会议推广应用试点经验,起到以点带面的典型辐射作用。

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篇2

  各县(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4〕13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步伐,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5〕108号)要求,现就我市提出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为抓手,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全力推动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满足最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市50%的乡(镇)敬老院建立起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以实现老有所养和提高老年群体生活质量为目标,搭建养老服务平台,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业,建立覆盖面较广、适度普惠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教育、文体等产业相联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均衡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强化规范管理。加强对敬老院转型升级、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管理服务体制方面的改革指导工作,确保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一要统一制作悬挂醒目的“XX县(区)XX养老服务中心”标牌,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二要建立健全社会老人与五保对象共同使用休闲活动场地等公共设施制度,确保社会老人和五保老人和谐相处;三要单独建立财务收支、经费管理使用等制度,核定后的物价收费标准长期张榜公开;四要聘有专职为农村社会老人开展养老服务的工作队伍,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养老服务资质,并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流程等工作制度。

  (二)增添服务设施。充分利用敬老院灾后重建后的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院内划定区域、内部房间调剂、设置标识和物理隔离等措施,让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和社会老人居住、膳食等服务区域相对独立;增添或更新院内文化娱乐、健身器材、图书阅览室、呼叫器等服务设施,防火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坚持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其功能正常使用;符合条件的应单独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或日间照料老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养生保健服务,实现“医养结合”。

  (三)拓展服务范围。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原则上以所在敬老院的服务乡(镇)为服务区域,有条件的可向周边无敬老院机构的乡(镇)扩展。要坚持在完善养老服务托底措施、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有服务需求且无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疾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2016年,开展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敬老院,社会化代养床位使用率不低于总床位的10%,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

  (四)创新服务方式。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开展寄养代养、日间托养等有偿服务形式,向农村社会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体育健身等服务,负责对辖区内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等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鼓励村(居)老年协会、公益慈善等参与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协助民政、老龄部门调查掌握农村老年人基本情况,承接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残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巡视、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五)维护老年权益。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宣传动员本地年富力强、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乡镇离退休人员、学生、享受社会救助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志愿者队伍,为辖区老年群体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掌握老年群体的愿望和诉求,协调做好涉及老年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依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时排解涉及老年人的矛盾和纠纷。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要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督导。该项工作已纳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各县(区)要切实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大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各县(区)要积极争取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维修改造、设施设备添置及其他需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意义、政策和条件,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形成农村老年群体愿意入住,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开展志愿者定期服务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 

  (四)督促检查,总结试点经验。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市民政局年终将对各县(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其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提升试点工作的整体水平。 

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篇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人口结构加剧变化,部分地区非户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户籍居民的社会融入问题凸显,部分地区存在村庄空心化现象,农村“三留守”群体持续扩大;农村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农村居民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难以适应;村民自治机制和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等。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推动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幸福安康、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与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完善自治。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让农村居民从农村社区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

      ——党政主导、社会协同。落实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等职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自治组织基础作用,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城乡衔接、突出特色。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配套衔接,强化农村社区建设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支撑,既注意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又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

      ——科学谋划、分类施策。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加强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状况及变动趋势、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

      ——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和发展农村社会治理有效方式,发挥农村居民首创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深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同时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乡镇、村党组织服务功能。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农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建立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扩大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应用,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

      (四)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创新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平安建设,建立覆盖农村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加强农村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对符合任职年限条件的农村警务室民警落实职级待遇。加强农村社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农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支持农村居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社区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农村居民开放,用好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社区教育教学点。改善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乡(镇)、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做好农村社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救急难”工作试点。

      (六)推动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创新发展。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志愿互助活动。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点和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社区志愿者服务作用。鼓励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农村社区开展连锁经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兴办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等各类社会事业。

      (七)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公序良俗,创新和发展乡贤文化,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健全农村社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形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辟群众文体活动广场,增强农村文化惠民工程实效。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团体到农村社区拓展服务,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各类文化人才,广泛开展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凝聚有利于农村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新活力。

      (八)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发动农村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管护行动。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供电、供排水、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名标志、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分级建立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网络,健全日常管理维护,促进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随意抛弃和焚烧等脏乱差问题。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社区卫生条件。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和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持农村社区乡土特色和田园风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定数量具备条件的试点县,选择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试点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层面,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和绩效评估机制。农村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与统筹城乡基层党的建设同步考虑。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城中村、城边村和农村居民集中移居点,要探索借鉴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有效经验,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和林区、牧区、渔区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外来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要重点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促进外来人口的社区融入;人口流出较多的农村社区要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村民自治基础和集体经济较好的村,要积极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完善社区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要切实增强村庄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三)落实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农村社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利用好村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农村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价格优惠政策,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制定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相关金融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安排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探索在省级以下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财政资金、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四)强化人才支撑。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带头人。及时吸纳农村优秀分子入党,加大发展农村青年党员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工作。支持农村社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和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提升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和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政策研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法规,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尚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仍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农垦区和工矿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试点方案。

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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