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范文(精选3篇)

2022-06-15   来源:工作报告

&ldquo消防即消除隐患,预防灾害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自然和意外灾害。当然,狭义的意思是:扑灭人们认识早期的火。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消防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和行业的参与和重视。公安派出所承担部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是消防安全的重要监督力量,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派出所点多面广,接触群众广,辖区情况熟悉的优势,加强和改进派出所消防工作,对于减少当前消防工作中的“空白点”,防止火灾尤其是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1.当前派出所消防工作现状

   陇川县公安局下属11派出所,其中8个公安派出所,3个边防派出所,据统计,2011年陇川县辖区派出所累计检查各类单位(场所)210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发现火灾隐患55处,罚款500元,无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案件,从上述统计数字不难看出各派出所年度平均检查单位(场所)仅有19家,检查比率非常小,火灾隐患发现率比较低。笔者经过在定期和不定期地协助和指导我县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中发现当前派出所消防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认识的问题

   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消防工作是法定职能之一,早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职责。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防法》赋予了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的权力,并且在配套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以及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云南省消防条例》都有相关条款提供了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消防工作不在派出所职责范围内的模糊思想认识绝非个别,认为是消防队的事还大有人在,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大,专业性强,存在抵触和畏难情绪也较普遍。同时,社会上对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这个工作消极对待,不理解、不支持,认为其多管闲事,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警消防工作的开展。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制约了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开展。

   1.2业务不熟的问题

   消防工作涉及范围广、专业性较强,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不少派出所民警,由于从未接触过消防监督工作,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感到无从下手,工作繁忙无力钻研各类繁杂的技术规范和专业知识,消防业务知识极为有限,仅仅局限于检查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火栓等,火灾隐患发现率很低,消防宣传不广泛,不深入,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除了三象派出所,其他派出所多年来未办理过一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一些派出所开展了检查,但记录不准确,不规范,发现了隐患,不会督促整改,不会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档案、台帐不统一,不规范。其次大队由于工作繁忙对民警指导培训不够,致使一些民警业务不精,理论较浅,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民警的流动性较强,由于工作的频繁调动,致使刚熟悉消防工作的民警又调走,工作无法系统开展。

   1.3编制的问题

   众所周知,派出所现在还没有真正的专职消防民警编制,基层派出所就好比一颗“针”,上面有很多“线”连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安派出所担负的刑事、治安、调解等任务外延不断扩大,这些工作都要靠这颗“针”去完成,导致民警往往没把主要精力放在消防工作上,甚至有些派出所消防工作无人管,无人问,严重制约了消防工作的开展。陇川县辖区11个派出所中只有县城的一个派出所有1名兼职消防民警,其余派出所没有兼职民警,就连大队下放派出所的合同制消防员都被用来开展其他工作,消防工作很难正常开展。

   1.4经费的问题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消防队有业务经费,派出所也有业务经费,但是没有消防工作专项经费,派出所业务经费本来就紧张,还要因消防工作的开展“额外”分一杯“羹”,致使派出所在开展消防工作中经费捉襟见肘,没有专项经费势必会影响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难以充分发挥其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1.5监督管理机制的问题

   考核监督机制不严,是制约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从部局、省厅、州局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了较完善的政策支持,明确了其职责义务,县局也把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每月考核内容,但执行疲软、问责不严,导致效果不佳,如每月派出所工作月考满分500分,消防工作只占10分,由此导致派出所对开展消防工作失去紧迫感和主动性,消防工作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置之不理”。

   2.加强和改进派出所消防工作应该采取的对策

   2.1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抓好派出所消防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思想认识问题。2011年省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州局、县局也相继印发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为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提供了较完善的政策支持,明确了其职责义务。同时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到消防工作不只是消防队的工作职责,也是派出所的职责,而且是其重要职责之一;教育引导每个派出所民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促使消防专(兼)职民警人人感到身上有担子、有压力,以对消防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一盘棋”意识,工作中把消防工作同治安、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工作,切实抓好派出所消防工作。

【篇二】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难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和非传统消防安全因素大量增加,高峪所目前有三级消防重点单位300家,“三合一”场所200家,“九小”场所300余家,消防设施滞后,进出道路狭窄,给派出消防监管工作增加了困难,派出所消防工作存在的难点主要有:

  (一)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多应付。派出所消防工作核心“主业”地位还不牢固,一些领导和民警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有专门的消防大队在监管,派出所只是配合,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重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等有些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消防工作尚未形成所领导、专职民警、责任区警长、社区民警“四层”联动机制。为了完成执法基准任务,片面追求消防监督检查数量,忽视消防执法工作的质量,存在检查走过场、甚至存在“闭门执法”,不到现场调查,在办公室凭自己的想象进行造假现象。

  (二)消防民警作用不明显,消防业务不专业。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大多兼任着其他任务,出现了“人专职不专、业专技不精”的现象。从工作的情况来看,社区民警成为了大队防火监督员与所领导、所领导与社区民警之间的“传话筒”。消防管理仅依靠消防专业部的民警唱“独角戏”,社区民警虽然经常深入基层,但因为民警普遍未受过专业系统的业务理论学习培训,仅仅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开设的一些短期培训班,普遍存在“人专职不专、业专技不精”消防监督业务不专业的问题。由于业务不专业,工作中只有在上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辖区的情况略微的进改动,“发现隐患率、督改隐患率还低,消防监督检查质量不高。桥梁纽带”逐渐弱化,使得派出所消防工作体系出现了断层。

  (三)消防安全基础较薄弱,监管工作难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差距,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研判火灾形势的主动性、针对性不强,主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引导群众疏散,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的意识不强、能力较弱;居民老小区消防设施缺乏,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场所出入通道不符合规定、消防器材过期、私拉电线、冬季违规使用明火等现象大量存在,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再加上部分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违规使用易燃材料、未经审核验收私自经营,产生了大量火险隐患。

  (四)监督管理压力不递减,社区民警难作为。随着派出所工作任务的不断“扩容”,工作压力并不是层层递减,而是逐步压在了社区民警身上,派出所社区民警要承担社区管理、值班备勤、维稳处突等各项工作,民警精力明显不济、难以招架,繁重的工作任务致使社区民警无暇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外,社区民警消防业务知识欠缺,无系统性、有效性地学习和培训消防知识,仓促上阵导致大多数民警在工作中无法“有的放矢”,难以发现和督改火灾隐患,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不高,社区民警难作为。

  (五)业务指导培训不给力,三级管理常徘徊。消防专业部门对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工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派出所民警开展集中业务培训,一种是逐个对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前一种方式,由于各派出所实际情况不同,在培训时间上往往难以保证;后一种方式,由于各派出所分布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奔波各派出所进行专门业务指导。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都难以保证对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进行培训提高,消防业务指导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加之消防机构防火监督员忙于其他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派出所指导工作的疏漏和缺失。即使开展培训,在培训缺少抓落实、抓督促、抓带教等环节,对派出所业务培训显得零碎、不系统,没有形成专业课程教育,上级公安机关的轮值轮训和脱产培训、日常执法专题培训等系统培训体系中,很少涉及消防业务,培训的内容理论课程多、实务操作少,培训与实践存在脱节。

  (六)信息资源共享不互通,辖区情况难掌握。增加沟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获取消防工作的相关信息是拓宽消防工作信息的基础。工作中,因受警务模式的约束,影响消防安全信息,主要表现在:消防专业部门的民警与社区民警直接沟通少,对辖区情况不熟习,做不到了如指掌;而社区民警虽然对于辖区情况很熟悉,却掌握不了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即使发现了隐患,也找不到正常的方法开展消除隐患工作,有的民警还认为整改隐患有消防专业部门民警的负责,不是社区民警的责任,信息出现严重的阻断,导致信息上不来,要求下不去。还有是社区民警在开展工作时,对辖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报告没有及时上消防专业部门,以作为政府调整消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由于工作慢半拍,会使消防工作处于被动,没有在事前分析、掌握和研判社会火灾形势上下足功夫,导致信息不畅。

  二、原因分析

  分析派出所消防工作存在的上述难点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级公安机对消防重视不够。上级公安机关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公安整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督察、同考评、同奖惩,没有建立主要领导统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消防、治安、督察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机制,影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推进,工作力度较弱。

  (二)消防体制不健全。机制体制不顺成为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重要因素。现行消防监管机制为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专业部门确定,按照单位规模、单位人员密集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其分别划归消防专业部门和派出所监管。此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消防专业部门列管的场所主要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管辖的单位大、消防投入多,隐患少,该类场所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小;而由公安派出所列管的单位主要为中小场所,该类场所数量多、消防投入较少、消防设施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隐患多,管理难度较大,火灾隐患更为突出,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大。派出所消防投入少。

  (三)消防工作权责不对等。现行消防监管存在着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管上权责不对等,派出所行政审批权,处罚权极其有限,但必须承担消防监管的责任。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赋予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少。由于派出所面对是“九小”单位、“三合一”场所及火灾易发的居民住宅区,由于民警专业水平不强,使一些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失控漏管;消防专业部门虽然具有专业性强的优势,但存在对派出所辖区情况不熟悉等劣势,极易导致在确定派出所重点列管单位过程中出现“该列管的未列管”等问题。同时在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职责是消防专业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由派出所进行,造成了管理上的脱节。

  (四)防消两条线衔接不紧密。在防消联勤的勤务模式中防消两条线衔接不紧,一是派出所民警缺乏与消防专业部门有效沟通,防与消的工作信息不通畅,目的不统一,效果不明显;二是派出所与消防专业部门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收集、录入模式、消防检查等,未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不能将派出所与消防专业部门的工作信息进行相互共享。三是派出所和消防专业部门依法监管不到位。消防专业部门认为消防监察是派出所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导致在一些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

  (五)外部环境的制约。外部环境复杂成为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突出因素。一是老城区的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缺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中小娱乐场所、家庭式旅馆出入通道不符合规定、消防器材过期、私拉电线、冬季违规使用明火等现象大量存在。二是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缺乏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对消防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一些企业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矛盾时,往往注重经济利益,忽视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投入能免就免、能省则省,在消防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落实火灾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上舍不得投入资金、花费精力,甚至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以致单位整体火灾防控水平较低。三是一些单位业主受到处罚或被采取责令停业整改等监管措施后,不是积极整改,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规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管和处罚,给消防监管带来阻力。

  (六)社区民警工作繁重。派出所社区民警要承担社区管理、值班备勤、维稳处突等各项工作,社区民警精神有限,繁重的工作任务致使社区民警无暇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派出所民警缺乏系统的消防知识培训,业务能力不强,极大地影响了消防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经费保障方面,消防工作专项经费并没有相应列入财政预算,派出所仍缺乏基本消防装备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防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工作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建立起各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负责,副职分管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对消防机构和消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工作的总体目标,做到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二是所领导要切实把消防工作当成派出所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树立起“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将消防工作置于和治安防范、打击破案等警务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形成所领导负责,消防专业部门具体指导,社区民警抓落实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二)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工作开展。一是完善消防审核审批制度,建立派出所参与消防专业部门的消防审核审批程序,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专业部门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审核审批之前,社区民警依据自身监管职能参与初审,并按相关程序报到消防专业部门进行审批,再由消防专业部门依据自身权限对单位进行审核审批,报政府备查。二是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机制。根据属地原则,由社区民警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收集辖区内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的单位名称和具体情况等信息,交由消防专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定,确定后再依据三级管理原则,反馈到派出所,明确各重点单位的监管主体,从而解决消防机构在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不全面、有遗漏的问题。三是完善备案和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社会单位消防审核审批备案制度,对由消防机构最终审核、验收合格的社会单位,除由消防机构备案外,要将全部审核审批、验收资料、文书报政府备查,后健全随机抽查长效机制,由消防专业部门给派出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审核审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列入黑名单,作为定期抽查必查单位,并追究相关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四是完善考核机制,为发挥民警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派出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的年度考核,民警工作情况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持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强化知识培训,提升业务素质。一是强化法制基础培训。利用所务会、每周学习会等时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派出所民警学习新《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民警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以及在检查过程中的职责任务,掌握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重点,熟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法律文书填写等内容。二是强化业务理论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派出所民警跟班作业、消防机构骨干上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消防业务培训,给社区民警发放消防检查卡,针对社区单位消防常见问题,用图示、图例等方法开展讲解,使民警明确消防管理的范围,真正在消防业务上“专”起来,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从而有效提升了基层民警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执法办案培训,提升执法办案动手能力。针对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的现状,消防专业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了对派出所有关人员消防业务知识的培训,重点开展执法平台消防案件办理培训,提升社区民警的执法办案系统操作技能,以提高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促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消防宣传,打牢消防基础。一是要根据不同季节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宣传要点,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激发各族干部群众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二是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学习、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平时做好防火工作,积极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防患于未然,做到了一旦发生火灾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是要依托街道、社区、在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公益广告栏等,采取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形式,加大对社会单位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通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火灾现场查看等方式,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真正把“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渗透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四是要强化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从根本上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五是深入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教活动,利用学校开学,学期结束之机,深入学校宣贯《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宣传,积极组织专题宣传,依托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志愿者活动等有效载体,通过现场演示、发放资料、答疑讲解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评选活动,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标。六是结合重大节日安保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民警在入社区、入消防重点单位、入居民小区,开展以防火为重点的五防安全宣传同时,针对重点消防单位隐患多发的情况,专门组织重点单位、特种行业场所、餐饮业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召开培训会,邀请消防大队,讲解了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以及常见火险、火情预防、早期扑救、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进行了培训,把消防安全工作做细做实。七是结合网络手段,在网络上开展宣传教育。在互联网上,建立派出所门户网站,定期在网站上上传防火宣传资料,进行防火、灭火、逃生知识教育,通过网民留言的形式为群众提供消防法律、法规咨询,开展消防法热点、难点的讨论,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五)创新工作措施,开展消防排查。一是要建立常态化的排查机制。落实社区民警消防管理排查职责,明确社区民警的管辖单位范围和排查整改隐患的职责,以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载体,完善“消防安全组织、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场所设置要求、消防管理措施、消防标识、消防工作纪录”的同时,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紧紧抓住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连片危旧低洼棚户区以及建筑工地等单位和场所,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二是有重点的开展排查。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重大节日的安全保卫,有针对的开展排查检查,广泛开展隐患排查,切实提高火灾隐患排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通过坚决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等方法处理,确保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防重要时段发生有影响火灾。排查中,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责令限时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三是对排查结果提出风险预警。社区民警在排查工作中,对消防工作不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单位和行业发布风险预警,通过发布预警,及时提请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治理,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巩固排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社区民警要依据排查情况,发现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治方案,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提请政府分管领导亲自督办,重要时期和重大节假日提请政府行政“一把手”亲自参与,通过政府领导亲自参与检查、督办,及时消除隐患。

  (六)广辟监督渠道,强化消防监管。一是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监督。邀请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每年对贯彻落实《消防法》、《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情况进行一次实地调研、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交相应人大常委会审议督办。二是发动群众进行监督,营造舆论监督氛围。广泛发动群众加入到“随手拍火患”火灾隐患曝光活动,切实加强网络舆论监控。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要求,给民警配备消防监督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民警的执法过程,对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同时也起到保护民警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倒查,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发火灾事故的,报请上级进行工作问责。四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实现对执法工作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管,切实提高执法管理效能。

  (七)落实联动措施,提高管理能力。派出所建立与消防大队的协作,落实联动措施,同心协力做好消防监督工作。一是落实例会制,坚持每季度开一次消防监督执法例会,邀请消防大队到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互通情况。二是落实隐患报告制。派出所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消防大队,双方一同研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三是落实办案责任。为了提升民警在警综平台办理消防案件的水平,派出所邀请消防大队到所开展网上办案培训,在工作中发现的疑问,消防大队民警及时到所指导,和民警解决。四是落实培训指导制度,消防专业部门应加大对派出所领导、社区民警的分层次培训力度,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消防业务培训,扩大“驻所作业”频次,及时掌握信息,使民警真正在消防业务上“专”起来,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要给社区民警发放消防检查联系卡,针对社区单位消防常见问题,用图示、图例等方法,设置检查提示及要求,防止消防检查出现遗漏。同时要指导好派出所对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应用,不断完善三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电子档案,使派出所民警逐步掌握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知识。

【篇三】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必要性

  1.1法律地位

  2008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8年4月23日进行重新修订,以下简称《消防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2009年9月29日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6日修订为公安部令第120号),以“章、条”(第一章部分条款和第四章)的形式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范围、程序、内容[2]。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级政府在《消防法》的基础上颁布、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中未对公安派出所做任何表述,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均结合地区实际需要,细化了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具体内容。同时,31个省级政府均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的界定标准。

  1.2当前我国监督执法工作体系

  2018年初,中共中央出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同年11月,公安消防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到应急管理部,与原武警森林部队组建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3]。就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而言,新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有职权,公安派出所也保留其相应职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简要分级实施体系,不包含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特殊行业工种的消防工作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开展体系。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负责消防上,有着覆盖面广、对周边熟悉、对周边人员了解的优势。派出所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可以让消防工作更为广泛,从而直接延伸至社区、街镇、农村牧区、九小场所等,打通消防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扭转消防工作在基层“缺位”“断层”的不利局面。

  2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发展困境

  2.1法律法规不完善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上均使用“可以”作为授权规定,按法律语意分析,“可以”是选择性用语,意为可为可不为,这与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矛盾[4],致使职责不明。

  2.2体制机制不畅通

  公安派出所为公安职业制,其中边境派出所由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垂直管理,笔者曾经工作过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分别设有27个和13个边境派出所,而无论是公安机构还是边境管理机构均未在其工作职责中提及任何有关消防的内容。体制的不同造成执法程序和业务衔接相对不畅通,工作标准出现差异,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消防工作的主要牵头实施部门,不能对消防工作进行整体把控,很多时候都是在职责范畴内去做协调工作,影响办公质效。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已不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业务考核范畴,未取消考核的地区也存在着分值占比低、考核要求不高、奖惩措施不规范的问题,加之人事任免的独立性,导致公安民警在开展消防工作方面被动应付,削弱了基层火灾防控力度。笔者随机调研的全国8个地区的2018和2019年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单位发生火灾数据及对比情况,可以看出,消防队伍体制改革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单位发生火灾的数量处于同比增长的状况。

  2.3业务素质不扎实

  消防监督管理是一项专业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开展好此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易出现火灾隐患查找不准、法律依据引用不明、整改措施督办不力等现象,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大多数以询问、聆听为主,缺少测试、演练,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往往是口头要求整改,不按规定下发制式法律文书,无复查环节,以至于工作缺乏严肃性。

  3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解困路径

  3.1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制建设

  《消防法》在将来修订中要明确公安派出所“应该”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执法主体地位。要加快消防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补充和细化《消防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法律条文,出台《消防条例》《消防法实施细则》,制定针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职能范围、工作内容、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5]。建议通过修订《消防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明确处罚种类,保证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公安执法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特点,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而达到震慑全社会的作用;为保证执法的规范化,设置统一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金额计算原则,各地再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配套的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2优化消防工作制度保障

  为保障改革转隶期间消防案件办理工作顺利进行,笔者现工作的内蒙古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兴安盟公安局,于2019年9月制定《兴安盟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执法协作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协作规定》),先行先试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过程中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向消防救援机构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将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行政拘留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阻碍消防救援机构执行公务的,需要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保障执法行为顺利实施等方面的执法协作工作内容进行规范,并对两部门间共同开展消防工作过程中的责任落实、考核及追究等做出明确规定。自《协作规定》印发实施至今,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的相互配合程度和协作能力大幅度提升,以行政拘留案件为例,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兴安盟共有14人因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被行政拘留,同比上升17%。

  参照以上做法经验,在改革期间,可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研讨制定工作程序协作制度、明确职责划分,如规范工作移交的方式、程序等内容,保证消防工作能在多部门共同负责下有序开展。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样式,制定示范性的消防行政执法卷宗,做到工作开展有本可依,避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产生。在当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已全面脱离公安系统内部网络的情况下,建议规定各地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能够保留至少一个可与警综平台对接的监督管理系统,有利于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门和消防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动态监管,同时,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系统,构建两个行业系统间工作移交、审批流转网上平台,为工作提供便利、提升效率。采用抽樣复查、调查反馈等方式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考核,以质量评查代替以往数量评比,避免工作流于台账。探索在公安系统内设置消防技术岗位,为消防专业民警提供技术晋升渠道。

  3.3探索消防工作聘用模式

  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把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非核心工作授权委托给第三方,公安派出所承担消防工作中行政执法性质的核心工作,以此吸入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非正式力量灵活、创新、专业等优点,弥补国家正式力量单独运行时的不足,缓解公安派出所工作压力,使其将重点放到消防行政执法等核心工作上,发挥自己正式性、权威性、公正性、可靠性的优势,突破基层工作瓶颈。

  4结语

  本文分析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必要性,找出消防改革转隶后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发展困境,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关解决对策:(1)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制建设。加快消防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金额;(2)优化消防工作制度保障。制定部门工作衔接制度,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样式,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平台,改革考核机制,在公安系统内设置消防技术岗位;(3)探索消防工作聘用模式。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科学分类,将技术性、服务性等非核心的工作授权委托于市场主体。

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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