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三篇

2022-01-27   来源:工作报告
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是研究。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2016年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改革叠加之年、攻坚之年,市检察院将深化改革作为完善检察监督的必由之路,将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按照中央关于“争做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领头羊”的要求,树立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高起点谋划布局,高标准落地实施,统筹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三方面改革的叠加聚合效应,促进检察机关深耕监督主业、更好转型发展,努力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深入推进四项改革,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

  作为第三批试点单位,市检察院努力发挥后发优势,坚持“真改”“深改”“改到位”,杜绝“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不搞双轨制,不设过渡期,全市三级院整体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职业保障和人财物市级统管四项改革,实现了弯道超越、后来居上,多项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

  (一)高标准推进改革。市检察院牢牢抓住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制定《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23件,切实推动四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一是全面运行新的办案模式。设立基本办案组、组合或协同办案、专案组三种办案组织形式,取消“三级审批”办案机制,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原则,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将重大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保留给检察长决定,同步优化办案审批审核、指挥指令,建立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责任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目前,作为全国仅有的4个全部运行新的办案模式的省(市)之一,市院、分院约60%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决定,区院约80%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决定,月均审结案件同比上升40%,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二是全面建立新的司法责任体系。在全国首创检察官权限清单、履职清单、亲历清单、追责清单等“四个清单”,分别明确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岗位标准、亲历事项和责任范围,化繁为简、简洁清晰地勾勒出检察官的权责界限,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用权不任性”,督促检察官在依法办案同时,全面履行风险防控、综合治理、犯罪和违法预防等延伸职责,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得到了高检院充分肯定。三是全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经差额选任、竞争择优,首批遴选检察官1365名,任命检察官助理1542人、书记员776人,检察官平均任职年限13.6年,平均年龄42.8岁,40岁以下检察官占43%,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会同市委组织部等单位,研究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等改革文件5件,建立三类人员常态化分类管理机制,各归其位、各展其才、各得其所的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四是协调推进检察官职业保障和财物统管改革。研究出台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实施细则,积极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率先在全国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成为全面落实“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8个省(市)之一。配合制定《全市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及配套意见,2017年各区检察院均成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审批经费同比大幅增长。

  (二)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市检察院将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四项改革的先导,坚持三级院整体设计、上下联动、一体推进。一是坚持“三个适当分离”、专业化、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整合三级院内设机构。突出因地制宜、按需设置,不搞“上下一般粗”,不要求上下级院内设机构完全对应,撤销、合并同质化机构,全市检察机关形成了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综合业务、综合管理、检务保障五类机构,机构数量整体精简10%。二是分设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针对重办案轻监督、检察监督职能弱化等问题,将过去分散在批捕、公诉等诉讼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剥离,重新进行整合。全市检察机关统一成立了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依托团河地区检察院,整合市检一、二、三分院监所检察职能,更名设立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统一负责对北京市市级单位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促进检察监督集中化、专门化、专业化发展。三是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专业化办案机构。适应犯罪形态多样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挑战,立足首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重、金融和知识产权类新型犯罪案件多等实际,在市院和部分分院、区院设立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等专业化检察部门,并按照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的建设思路,打造高、精、尖专业化办案团队,专案专办、术业专攻。组建以来,成功办理了“e租宝”“华融普银”“聚智堂”等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四是优化承担案件管理职能的机构。遵循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适当分离原则,整合原有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部门,三级院统一成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统筹内部监督资源,积极构建覆盖全院、全员、全流程的检察管理监督新模式。内设机构改革的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推进会上做了经验交流,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刊载,树立了首都检察改革的品牌。

  (三)着力加强检察监督“五化”建设。适应检察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分设带来的新要求,市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一是健全监督权运行机制。根据检察监督职能主动性强、伸缩性大等特点,将调查核实、审查等权限授予检察官行使,将拟提出抗诉、书面纠正违法等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裁决的监督决定,以及重大复杂案件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保留给检察长行使,切实防止随意性、选择性监督,确保监督权威。二是完善检察监督线索管理机制。加强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媒介,构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检察监督线索受理机制,畅通当事人、律师、人民群众的投诉渠道;制定诉讼部门与监督部门线索移送办法,实行检察监督线索集中受理、分流办理和结果反馈全程留痕。积极推进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办案网络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时发现、核实和纠正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投诉难、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等问题。三是推动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制定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实施细则,出台死刑案件和缓刑、减刑、假释等案件监督工作规范,规范调查核实工作程序,着力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了监督质量。改革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数同比上升71%和31%,提出刑事抗诉、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同比上升281%和17%;针对违法侦查、违法执行等情形,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20件,同比上升1.34倍。

  二、推进诉讼制度机制改革,积极拓展监督格局

  诉讼制度改革事关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司法方式改进和诉讼程序重构。市检察院紧抓诉讼制度改革机遇,统筹推进公益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等改革,积极推动检察监督由诉讼内向诉讼外拓展,构建检察监督工作新格局。

  (一)积极稳妥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一是全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制定办理及审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工作规定,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数据公示通报等工作制度,与环保、水务、规划国土、市政管委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收集和协作配合机制。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涉农领域国有资产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职。自试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排查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377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共挽回、复垦耕地63余亩,督促关停、整治污染环境企业66家,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资产582万元。二是持续推进“两法衔接”改革。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与市工商、国税、地税、海关缉私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会签“两法衔接”工作文件。推动市政府法制办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在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增设“两法衔接”模块,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7件13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2件70人。

  (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格局。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同步监督,在全国首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模式,依托派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建立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的对接联网,推动监督触角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一线延伸,有效解决了对公安执法办案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等监督瓶颈问题。自设立派驻检察室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37件。二是协调推进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发挥内设机构改革与诉讼制度改革的叠加聚合效应,探索建立适应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办案机制,在朝阳、海淀、丰台等院设立轻罪案件检察部,专门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受理、告知、讯问、起诉、开庭“五集中”机制,推动轻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全程提速。改革后,各院50-60%的审查逮捕、公诉案件由轻罪案件检察部办理,部分速裁案件羁押后48小时内得以判决,大幅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依法规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会同市高法、市公安局等单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出台认罪认罚协商、量刑建议、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工作规范,细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规范。根据案件难易、数额大小、刑罚轻重、认罪与否等情况,规范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建立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公诉模式,同步建立相适应的监督工作体系。改革以来,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2792件3119人,其中61%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86.9%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三)着力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政协、党派提案,切实将建议意见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协助市司法局完成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46件。二是改革接受律师监督工作方式。出台《关于加强沟通联系工作专题联席会会议纪要》,与市律协建立维权联动、违规通报、定期听取意见建议等7项机制;在律师接待室设置意见箱,面向律师发放“规范检察行为监督卡”“执法纪律作风监督卡”,对律师反映的检察人员服务态度、违法办案、清正廉洁等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追责。三是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71420条、重大案件信息515条、法律文书27474份;积极打造“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共发布检察信息2000余篇,累计访问量达30000余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彰显监督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促进深耕检察监督主责主业

  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拥护、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做好人员转隶、办案衔接等重点工作的同时,系统研究新形势下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努力推动检察监督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一)全力做好人员转隶工作。坚持“一切有利于办案、有利于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原则,全面梳理机构、人员配备和队伍思想状况,加强与市监察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表完成转隶任务。截至4月20日,全市三级院转隶工作全部完成。按照与市纪委商定的工作原则,符合转隶条件并实际转隶的检察人员共计765人,其中市、分五院共有侦防干警248人,符合转隶条件并参与转隶的干警共计227人;各区检察院侦防部门共有编制774名,共有侦防干警625人,符合转隶条件的为560人,在改革过程中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未参与转隶22人,实际参与转隶538人,整体过程平稳顺利,得到市委充分肯定。

  (二)积极探索办案衔接机制。一是适应转隶后的办案要求,成立专门部门,负责与监察委员会对接,承办其调查移送的案件。做好职务犯罪线索清理移交、已立未结案件提前介入和已结未诉案件补充侦查等工作,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二是坚持破立并举,推进制度创新。下发做好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的专门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衔接程序。会同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形式标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等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线索移送、管辖协调、强制措施等办案衔接机制,保障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目前,通州区院已受理全市首起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我们力争将其办成精品案件,成为改革试点的样板。

  (三)系统谋划新时期首都检察工作。一是树立“三转”意识。市检察院主动适应多方面改革叠加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刻思考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和工作格局,要求全市检察人员树立“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的“三转”意识,更加明确检察机关“监督、审查、追诉”职责,更加突出检察监督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推进“六个体系”建设。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的目标,制定全面推进司法办案、检察监督、检察权监督制约、检察组织、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六个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召开北京市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将“六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主动谋求转型发展。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把强化监督作为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主线,坚守宪法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统筹推进法定监督职能和探索性工作,着力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不断开创检察监督工作新局面。

  为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全体会议等系列会议精神,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任务在党的十九大之前全面落实,近期,我带队连续召开了四场调研座谈会,总结改革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谋划深化改革举措。总的来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三首”标准定位,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取得了干警思想和办案模式转换到位、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新的内设机构组织体系和专业化建设到位等显著成效,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子,实现了队伍平稳、办案平稳、监督主责主业更加凸显的预期目标,得到了中央、市委和高检院的充分肯定。在今年3月份市委政法委开展的问卷调查中,检察人员对改革整体满意度达到98.3%。

  与此同时,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下功夫加以解决:一是检力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内设机构优化整合和人财物统管后,对人力、物力进行科学统筹配置不够,个别院存在“案多人少”或“案少人多”的现象;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有所下降;检察后续人才需加快培养等。二是专业化建设不够深入。专业化机构成立后,如何吸引专门人才、配齐专业工具、强化专业素质,通过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建设办好专业化案件,需要深入思考、努力探索。三是改革配套机制不够健全。如检察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三类人员管理和横向交流机制等尚未建立健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中,与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协作、线索移送、制约制衡等机制尚需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怎么转”“向哪转”等难题,亟需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加快探索步伐。四是检察监督制度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察人员仍存在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起诉标准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信息互联互通尚未完全通畅;个别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配合、对监督意见不反馈的情形仍然存在,诉讼违法线索发现难、核实难、纠正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冲刺期。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检察,怎样建设首都检察”这一重大课题,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座谈会精神和《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坚持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促监督的思路,坚定信心、再接再厉,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要抓精细化。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狠抓改革精确发力和精准落地,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检察人员业绩评价、案件质量评鉴等配套制度,不断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首都经验。二要抓问题导向。将破解难题作为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改革难题,推进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三要抓效果显现。坚决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任务督察,疏通堵点、激活全盘,充分释放各项改革红利,促进形成聚合效应,确保各项改革效果充分彰显。四要抓适应性。围绕中央改革政策和市检察院改革举措,持续开展系统性培训,确保使全市检察人员吃透改革精神、紧跟改革步伐,与中央、市委、高检院改革部署步调一致、同频共振。五要抓体系建设。将推进“六个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施工图、路线图,加强规划实施和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解和责任主体,突出抓好检察监督体系建设规划实施,以“六个体系”建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六要抓深化研究。发挥首都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强化改革研究成果的前瞻性、深度性和可行性,助力改革取得突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改革,促进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坚持不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继续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作出首都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1.三级审批办案机制: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机制。

  2.优化办案审批审核、指挥指令:指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对授权检察官自主决定的事项,由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部分负责人不再进行审核,检察长不再进行审批;对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官直接报请,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的决定和指令,应当记录在案,重大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当补办书面手续,并归入案件卷宗备查。

  3.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包括案件分级机制、案件分派机制和案件变更调整机制。案件分级机制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因素,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为需要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和可以由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两类。其中,两大案件即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包括重大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两小案件即一般案件和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决定。案件分派机制是指对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实行轮流分派,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分派。案件变更调整机制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案件级别和审批审核程序发生变化的,建议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4.四个清单:包括检察官权限清单、履职清单、亲历清单和追责清单。检察官权限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权限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自的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职权界限。履职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履职清单,主要是明确各个岗位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履职清单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参考标准。亲历清单主要是明确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必须亲力亲为的事项,科学划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办案权限。责任清单是指检察官追责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豁免等。

  5.三个适当分离:指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适当分离。

  6.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指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办案管理部门化、碎片化局面,在全市三级检察院统一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并在该部门下设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工作进行专业、统一、归口管理,依托检察服务中心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群众统一提供案件移送、律师接待、控告申诉等检察服务,形成对外、对内均归口、统一的案件管理监督新模式。  7.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指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当前,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相对原则,配套机制缺乏,同时监督不规范、程序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信息化程度不高仍是检察监督工作的短板。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8.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从侦查、起诉、审判、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10.公益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城市试点该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派驻检察室:指检察机关在特定单位或特定地区设立派驻机构,行使检察监督职能。适应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站式”管理模式,在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在该中心设立检察室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检察室可以登录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查看电子数据,查阅电子卷宗,进行实地巡查。目前已在东城、海淀、丰台、顺义、怀柔、延庆等十多个区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挂牌成立派驻检察室。

  12.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以前,部分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工作实行办事模式,办案过程没有案卡案号、案件卷宗,也没有结案文书和专门的办案系统,这种办事模式不符合检察监督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检察监督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出台系列规范,明确了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案件的受理、管辖、启动、审查、调查、期限、审批、文书、结案等各个环节办案流程。

  13.认罪认罚从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2016年11月11日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4.两微一端: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

  15.监督、审查、追诉: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新时期检察职能的新概括。其中,监督指检察监督,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权能、手段或方式,监督对象为公权力,包括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公民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等。审查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司法性审查职责,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等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对诉讼中需要检察机关把关、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逮捕审查、起诉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审查等,审查主要指制度性审查,为监督而开展的调查核实等方法性审查不属于审查职责。追诉指国家追诉,主要针对公民、组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刑事追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项职责的划分,有利于深入研究不同检察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进而在办案模式、办案组织、人才培养以及办案办公场所建设方面作出相应的安排。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二篇

  一、盐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盐山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的正确监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为群众畅通诉讼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达95%。

  一是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不论案件大小,只要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范围,且当事人诉求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律接受诉状,即刻登记立案。对材料有误或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指导当事人及时补正。

  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为配合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缓解审判工作压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一乡一庭等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缓解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骤增问题。

  三是依法严惩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相关举措,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二)以员额制法官改革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

  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积极稳妥推进以员额法官作为重点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圆满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法官工作实施方案》和《首次入额考核方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宁缺毋滥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经过报名、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遴选委员会审议等严格程序,公平择优遴选22名具有较好法律素养和较强履职能力的一线办案法官入额。法官员额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了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设。

  二是初步完成人员分类定岗管理。根据省高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将法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相应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经过双向选择和业绩考核,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审判辅助岗位人员和行政岗位人员,定人定岗,较好的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目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级确认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三是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县委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建立与法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自2016年10月份开始预发增资工资,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发放到位。

  (三)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心,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院严格贯彻上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是强化案件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出台《审判管理流程规范》,依托数字法院、移动办案和OA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网上实时监控办案流程,坚持每月评查卷宗、庭审和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制度,对案件办理全程实行无缝隙、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和过渡期全员办案机制,出台《员额法官考核方案(试行)》,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则。

  二是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法官办案痕迹化管理,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落实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制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法官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廉洁司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开展审务督查活动,出台《纪检监察全程介入审执工作规定》,实施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机制,由纪检组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监督评估拍卖、列席审判委员会以及会同审判管理部门联合评查等手段,对案件办理实施提前介入、重点监控、全程监督,切实建立“告廉、问廉、访廉、督廉、查廉”监督问责机制。2016年,随机抽取270余件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向当事人寄送《案件回访征求意见表》600余份,监督评估、拍卖程序120余件次,杜绝司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廉洁的违规行为。

  (四)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一是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立案导诉、司法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职能,通过服务窗口实现人性化、前置化和集约化办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设置专人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诉语音便民服务290人次;充实和完善便民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内容,当事人可凭身份证、短信密码自助实现案件各阶段的信息查询,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信息2100多人次;实行院领导代班接待当事人和中层干部轮值导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导引2700余人次,接受法律咨询670余人次,收转诉讼材料520余份,查阅案卷和电子卷宗130余卷,免费发放《诉讼指南》、《诉讼明白纸》等法律资料1600余份。

  二是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全面打造“阳光司法”。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以“三大平台”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将5010件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将1241份案件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加大庭审直播力度,新建数字化法庭2个,依托本院庭审网络直播系统,同步直播837起案件的庭审实况,方便群众“围观庭审”;全面升级数字化法庭,实现实况同步转播、庭审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记录打印、光盘刻录备存功能,通过“每庭必录”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要求案件纸质卷宗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扫描生成电子卷宗4218卷,实现诉讼档案的数字信息化应用,方便律师和当事人查询调阅;进一步完善我院官方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公开法官信息、陪审员信息、拍卖公告、评估机构、诉讼指南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运用司法公开新渠道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注重发挥司法公开新渠道和新媒体作用,运用官网、官博、官微及时公布审判动态、执行动态、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庭审公告、庭审实况等内容,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和获取司法服务,有效树立司法权威;运用办公楼前全彩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滚动播出开庭公告1560件、庭审实况449件、曝光失信被执行人526名、法律宣传片7部、工作动态50余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全面的司法公开新载体;向社会各界寄送《盐山法院》报刊、《盐山法院》画册2000余份,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开展“司法公开集中宣传周”活动,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制宣传等活动10余次,多渠道展示法院审判工作情况,拉近法院与群众距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庭审20多件,感受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

  2016年4月,依照法定程序增选人民陪审员8名,使现有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103名,满足了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法官数量两倍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专业性较强案件相对固定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和参审范围;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定期考核和考评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案件执行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便于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让人民陪审员用平静的心态、拉家常的方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2016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00余件,保障了公民陪审权利。

  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务繁重带来了双重压力。盐山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数量为3438件,2015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022件,2016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519件,较2014年增幅31.4%。盐山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5人,实有人员69人,员额法官22人,办案法官数量较以前进一步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对审判质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又能解决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证法官队伍稳定,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院、庭长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改革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独立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还有待实践检验。另一方面审判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很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审理质效下滑、廉政风险等问题。

  三是个别法官的综合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改革后法官的权力越大,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但个别法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及能力与其承担的审判职责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是部分改革事项尚无经验借鉴,实践探索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司法体制改革现已迈入深水区,随着人员分类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执行体制改革、职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推开。相应的改革机制尚无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法院自身逐步摸索,破解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藩篱。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员额制法官管理,确保入额法官一律在审判一线办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法院、智慧法院,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

  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

  三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公正司法提供队伍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健全和完善以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等为重点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治院,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和“三严三实”学习教育,打造过硬法院队伍,确保司法廉洁。

  四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任务艰巨而紧迫。要切实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坚持顶层设计指导,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的机制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和落实审级制度、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三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按照首善标准,锲而不舍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全面推开四项基础性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实行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对于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去年3月,北京法院作为中央确定的第三批试点,全面推开了四项基础性改革,到2016年年底,四项改革从制度层面基本落实到位,实现了孟建柱同志视察北京时提出的“要努力成为司法体制改革领头羊”的要求。

  (一)完善司法责任制。

  一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取消层层请示、逐级审批案件制度,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二是坚持院庭长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制定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细化院庭长对诉讼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和审批权限,确保院庭长不越权,也不失职。同时,制定院庭长办案规定,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带头审理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及涉及统一法律适用的案件,并规定办案数量要求。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共办案138773件,同比增长52.2%,占结案总数的21.2%,今年一季度院庭长办案27044件,同比增长52.1%。

  三是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结合专业审判、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科学组建多样化的审判团队,保证新的办案机制有效运行。如房山法院组建了58个“1+1+1”标准化审判团队、41个“1+1”简化审判团队。为解决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增补了1996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编制,去年9月公开向社会招聘了近1000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四是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实施细则,同步配套上线过问案件信息系统,对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做到有据可查。制定法官业绩考评暂行办法,完善法官业绩考评制度。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及时发现法官违法审判线索,加大监督力度。今年3月15日,北京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市高级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与惩戒委员会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机制,确保法官惩戒制度的落实。五是针对放权后可能增多的司法尺度不统一问题,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实施意见,推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由入额法官组成不同层级的专业法官会议,将专业法官会议定位于为法官、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的平台。市第三中级法院召开法官会议230余次,讨论案件2000余件,整理出数百个审判实践中争议问题的处理建议,有效促进了裁判尺度统一。

  (二)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管理制度,是造就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改革中,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对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去年5月和8月,全市法院分两批遴选了2636名入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一是严格把握入额标准。在入额条件上,结合北京法院实际,提高年龄和任职经历的要求,确保入额法官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保护各年龄段和各层级人员积极性,让办案骨干、优秀年轻法官和资深法官都有机会按条件和程序入额。二是严格执行入额程序。突出工作业绩在法官遴选中的决定作用,所有入额法官都通过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差额审议确定。三是科学分配法官员额。坚持“以案定额”为主,结合审级职能、本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员额分配向基层法院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高院、中院、基层院分配比例分别为30%、35.2%、36.8%。

  (三)落实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统管改革。法官的职业保障是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前提。省以下司法机关实行人财物统管,对于减少外部干预、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有关规定,从制度上完善法官履职保障措施,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成立北京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促进法官权益保障。全市法院按照中央确定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成了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落实了入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绩效考核奖金,在奖金分配上适当拉开档次,体现了工作业绩导向,激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积极推进财物市级统管,与市财政局等部门充分调研协商,就区法院资产上划、经费保障、资产与装备管理、基本建设等改革事项作出统一安排,自今年1月起,基层法院经费全额纳入市级预算保障,并努力做到保障水平不降低。以财务核算、案款管理为核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北京法院财务业务一体化核算管理系统”,保证全市三级法院财务核算规范统一、财务业务流程衔接顺畅。

  二、深化落实其他各项改革  全市法院在推开四项基础性改革同时,深入推进其他各项改革,努力形成改革合力,促进公正司法。

  (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2014年年底,北京成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新成立的这两家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改变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案件管辖的模式,对一些案件实行跨区划集中管辖,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促进了审判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同时,这两家法院从成立时起就在法官遴选、法官员额、审判团队组建等方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为全市法院全面推开四项基础性改革积累了经验。

  (二)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全市法院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一律依法立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当场立案量占立案总量的96.5%,2015年全市法院收案同比上升29.4%,2016年同比上升8.3%,今年一季度又同比上升29.2%。2016年纠正下级法院不依法立案问题217件,今年又纠正8件,当事人的诉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开通了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架设“点对点”网上服务渠道,为当事人、律师提供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阅卷、电子送达、信访投诉等14项诉讼服务。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繁简分流机制。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针对立案登记制后大幅上升的案件压力,市高级法院制定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交通事故、物业供暖等五类纠纷试行调解前置,对医疗、证券、保险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立案后委托专业机构先行调解。推动成立全国首家省级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吸纳22家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化解,发挥律师在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各基层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2016年分流案件68763件,调解成功19046件,今年1至4月,分流案件75218件,调解成功15678件。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2016年适用该程序审结民事案件34535件;开展刑事速裁改革,2016年速裁刑事案件5211件,占一审刑事案件的34.3%,海淀法院全流程速裁模式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四)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依托信息技术,全市法院建成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视频直播等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截至今年3月底,共上网裁判文书67.8万份,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381万项,网上直播庭审780次,基本做到依法可以公开的全部公开;完成3.8亿页诉讼档案的电子录入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诉讼档案互联网查阅,当事人和代理人足不出户即可查阅、下载、打印电子档案。2015年4月,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最高法院部署,市第二中级法院等五个法院作为全国试点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市高级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各试点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有效促进了司法民主的落实。在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共计1505名人民陪审员获得任命。试点法院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对重大案件,探索组建由2至4名陪审员参加的五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2016年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00477件,今年1至3月参审20018件。

  (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市高级法院加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制定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案,强化庭审实质作用,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全市法院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52人次,排除非法证据18件,对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25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六)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一是在执行规范化上下功夫,完善执行工作规范体系,实现执行案件全部网上运行,做到全程监控、全程留痕、全程公开。二是在执行信息化上想办法,建立完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联动机制,所有执行案件均由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信用惩戒,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展司法网络拍卖,有力促进了拍卖的公开公正,成交率、溢价率明显提高,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三是在执行改革上做文章,推进审执分离试点,探索团队化执行模式。

  三、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破除影响审判公正和效率的体制机制障碍。近年来全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审判质效进一步向好。2016年全市法院实现收案增长8.3%、结案增长20.6%、未结案下降2.8%的“两升一降”良好态势,法官(含部分未入额法官)人均结案198.9件,同比增加24.8%,反映审判质量的核心指标均向好发展。朝阳法院收结案均破10万件,人均结案400件以上,依靠改革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二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健全。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制,审判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通过增补审判辅助人员,一定程度上将法官从大量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能够更好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坐堂问案、拍板定案,法官更像法官。院庭长办案渐成常态,示范表率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更加明晰,审判团队运行逐步规范。三是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队伍总体保持稳定。入额法官平均年龄、学历水平、任职经历都有较大提升,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保障得到改善,审判辅助人员得到增加,权责更加统一,法官办案责任感、职业尊荣感在增强,法院队伍总体保持平稳。四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在今年的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高级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达到95.43%,比上年提高3.03个百分点。在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的社会测评中,法院系统2016年度得分为83分,比上年提高3.1分。

  全市法院的司法改革是在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进行的。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市第四中级法院的组建、高中院入额法官审判职务的任命等方面,市人大常委会特事特办,及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等工作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开创意义。市人大常委会还多次组织到法院调研指导,为深入推进改革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各位人大代表为司法体制改革建言献策,为解决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奔走呼吁。借此机会,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位委员、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目前的改革主要是推进制度建设,重在固本强基,虽然“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但很多工作还有待深入落实,改革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审判工作仍然面临很大压力,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加,但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磨合,改革红利的释放也需要一个过程,去年全市法院取得的审判业绩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广大审判人员加班加点拼出来的。二是各类人员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法官逐级遴选机制、从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法官工作机制、员额岗位与非员额岗位人员交流机制等方面还有不少制度障碍需要解决。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还相对不足,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待遇偏低。三是司法责任制方面,审判团队的组建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分工还有待完善,辅助人员分担法官事务性工作的作用发挥还不显著;有的院庭长对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方式还不适应,保证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还需要完善;法官考评机制还不健全,法官员额退出、惩戒机制还有待落实。四是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统管方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实施后,法官的等级晋升政策有待细化落实,人财物统管后对区法院的保障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20xx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中央和最高法院强调,要确保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全国法院司法责任制和规定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全市法院必须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一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审判团队组建,增补审判辅助人员,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各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同时,将办案规范嵌入审判信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办案规范的落实,并为法官办案提供辅助支持。健全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和创新办法,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对院庭长办案的新要求,对院庭长办案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纳入业绩考评。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针对不同审级、不同程序、不同案件的特点,科学设定案件难易系数和案件权重系数,更加全面准确考核法官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根据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进一步明确市高级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做好与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衔接。

  二是深化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法官遴选制度,建立常态化遴选机制,落实从律师、法学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明确法官退出员额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程序,增强入额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推动建立行政编法官助理的单独职务序列,实行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三是深化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统管改革。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明确法官等级职数和晋升条件,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入额法官开展法官等级晋升工作。推进编制统一管理,结合各院案件数量变化,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解决审判资源配置不平衡等问题。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及时总结三级七个试点法院经验,研究制定在全市法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高院在人财物统管中的作用,解决人财物统管后各区法院面临的新问题。

  四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全市法院推广海淀法院的全流程速裁工作机制。

  五是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明确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等具体规定,在保证试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的基础上,争取创造北京经验、北京模式。

  六是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进解决执行难,确保 2017年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取得决定性成效。

  七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诉调对接平台的分流、引导职能,努力建设多元调解与速裁紧密对接的繁简分流审判模式。八是确定若干试点法院开展综合改革,发挥集成效应,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提升改革的整体效能。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全市法院要认真扎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切实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各项工作统筹推进、相互促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全市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强化责任担当,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平和正义,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三篇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baogao/11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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