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交协议书怎样写]断交协议书模板

2015-07-25   来源:协议书

  篇一:山林租赁协议(乙方空白版)

  山林租赁协议书

  甲方:淡竹乡余坑村(大源行政村)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及《仙居风景名胜总体规划》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部分山林租赁给乙方作为风景旅游开发使用。具体协议如下:

  一、 租赁范围及面积:甲方同意将余坑村南坑流域坑门整体租赁给 ,用于旅游开发。范围:淡竹乡余坑村南坑流域沿岸(水流向南坑)的所有本村山林、河道及山脊(外延十米)的本村山林。东、南、西以山脊线(外延十米)为界,北至村前道路(包含中余、下余村房屋南边山脚林地,即东西界:白龙线公路至南坑口段,南北界:南界,目前的地面往上20米的山体,北至余坑村)。总面积计壹万余亩。具体四至范围见山林附图。

  二、 租赁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75年4月30日止。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作为甲方支持乙方前期开发。如法律对租赁期限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本合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或终止的一律顺延至2075年4月30日止,其它合同条款不变,如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即合同期限未到2075年4月30日的则视为违约。

  三、 租金计算方法及付款办法:2018年4月30日开始,甲方向乙方每年收租金1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租金1万元,增幅至2034年4月30日

  止(即租金为25万元每年)。2034年5月1日起至2075年4月30日止,租金均按每年25万元计算。租金按年度结算支付,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结清,划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如果乙方断交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山林、终止合同。

  四、 租赁期间,甲方山林所有权不变,乙方按照协议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负责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利用所租赁范围内的林木、林地、景观等资源,甲方不得加以干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干涉。租赁期间林木砍伐应当依法进行,林木归甲方所有,乙方因建设需要砍伐林木,其审批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并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派代表实地查看,误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核定砍伐数量后,由乙方实施砍伐,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甲方村民。甲方在景区需要砍伐的林木,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依法批准后方可砍伐,费用由甲方自负。为方便甲方村民挖笋和砍伐毛竹,甲乙双方同意在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村民可以挖春笋;在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村民可以挖冬笋;在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村民可以砍伐毛竹;其余时间一律不予以挖笋及砍伐毛竹。甲方村民砍伐林木、毛竹、挖笋均不得影响景区的正常经营,更不能占用景区的道路、设施等。如违反本条约定的则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乙方实际造成损失的违约金。

  五、 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林地征用和林相改造,但改造后的林木在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才归甲方所有。租赁期间乙方对山林防火、保护、管理、建设、开发、承包、转租等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加以干涉。

  六、 甲方同意乙方自主规划设计,服从乙方的规划开发。乙方在租用范围建设旅游及配套等设施,需砍伐林木的按200元每亩给予甲方补偿,如乙方征用林地、建设,按仙居县政府规定的金额给甲方补偿。建设涉及到自留山、责任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 乙方租赁期间,甲方村民凭本人身份证免费进入景区(点)浏览和停车场停车。没有身份证的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带有效证件的一律购票。甲方村民必须遵守景区有关规定,为避开旅游高峰,每年“五一”、“十一”及重要假日原则上甲方村民不到景区旅游。

  八、 乙方在租赁期间做好林木管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如发现有人盗窃和毁坏林木等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告之甲方。

  九、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用工用料,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权。 十、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义务积极、主动协助乙方处理好村民、村、相邻村及村民、当地的社会关系,以防止出现影响本合同履行、景区正常经营、建设、维护的事宜。

  十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不准予开发、不予以立项、对相关涉及到景区开发建设所有事宜不予以审批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实施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租赁期满即2075年4月30日后本协议即终止。乙方如需续租,需提前半年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甲方如在租赁期满后另租给第三方或甲方自已使用的,则乙方的投入需要按市场评估价由第三方或甲方收购,在未向乙方支付对价前,本合同涉及的租赁仍由乙方实际租赁使用。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仙居县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旅游开发公司,便于景区项目主体能尽快落实和实施。

  十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如一方解除或终止的,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万元,如有损失的,则还需承担赔偿对方一切损失的责任,在未支付前本合同依旧有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山林附图与协议有同等效力。

  甲方:淡竹乡余坑村(大源行政村)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

  附件:

  大源行政村共有村民代表人,以下村民代表已悉知山林租赁协议书内容,同意投资商来余坑旅游开发。 村民代表(签字):

  篇二:道路修缮工程合同

  混凝土道路工程合同

  甲方:乐昌市 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中厦集团福润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混凝土道路工程。

  2、工程地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厂区内。

  3、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机械(含进出场)、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

  4、工程承包范围:按照甲方认定的施工图纸施工。

  5、工期:2011.10.10—2011.12.15,2011.12.16保证通车条件。

  6、工程单价确认:

  21地面平整:2元/M(如现场没有平整,不作结算) ○

  22水稳层3元/M(含平整.修补高差) ○

  3 钢模安装4元/M ○

  4 伸缩缝安装钢筋1元/条 ○

  5浇筑混凝土路面(拉纹)12元/M(含保养) ○

  6 锯缝灌沥青3元/M(含机、锯片) ○2

  7、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本工程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规范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8、合同价款:合同总价 按实际工作面结算。该费用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2、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3、甲方负责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4、甲方负责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5、甲方提供水电源,运输车辆。

  6、甲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断交措施。

  7、甲方负责保证正常的施工环境,如因外界环境阻碍正常施工,造成对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赔付,工期按耽搁天数自然顺延。

  第三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后生效。

  3、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__朱锦顺__ __郭宗俭 _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并送交甲方。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等文件移交甲方。

  4、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5、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6、在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_三__天内无条件进行保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8、竣工后,保证二年内路面质量。

  9、路面标高要求找坡至东大门外大道接边(厂内东路与南路交叉点为全路面最低点)。

  10、按期完成工程。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后生效。

  第六条 工期顺延

  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工程量大量增加。

  (2)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2、除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乐昌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作量付给乙方80%的工程款;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95%;剩余结算总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 七 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3、质保期年,以甲方确认的竣工日期算起。质保期结束经甲方确认没有质量 问题后,甲方于 15 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4、甲方每次付给乙方工程款,乙方必须出具劳务工工资发放表。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_四_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日期,若要修改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3、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完毕后,若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乙方不得任何理由而拒绝交付。

  第十条 保 修

  1、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 2 年。

  2、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损坏、脱落、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

  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4、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结算总价款的 5%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所截留保修费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三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甲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6、保修期满后十五天内,甲方将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或未按合同附件中规定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0 元。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毁约方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

  4、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

  5、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

  篇三:农村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协议书

  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丰润区帮扶村主要街道硬化水泥路工程 米,经过议标方式承包给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为四级公路标准,全长 米,乙方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优良工程。

  二、工程造价(包工不包料)

  本工程全长 公里,水泥路面面积 平方米,厚度0.18米,混凝土设计标号C25以上,工程造价 元。工程内容包括路基修整,路面混凝土浇注、养生、培路肩等有关工作。

  三、乙方开、竣工日期

  该工程于2013年 月 日开工,2013年 月 日竣工。总工期为 天。

  四、付款方式

  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后,由甲方负责。按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丰交【2013】25号)文件执行,报帮扶项目所在镇审核,区交通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后,由区基层建设年办公室审核签字,报区财政支

  付。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协调解决乙方在施工期间,由于正常施工引起的民事纠纷。因当地群众阻挠造成的工程停工,按停工的时间工期延长。

  2、乙方在施工中,甲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发现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资料,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同时提供各种原材料,但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标准、施工技术及施工计划施工。如果需要设计变更,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变更。

  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施工日期完工,无特殊情况不许拖延。

  3、乙方每完成一项工程量,应及时自检,填写质量验收报批单,由甲方按《河北省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并由丰润区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严格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保证配有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熟练地工人及设备。

  5、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施工场地必须设明显标志及指示牌,设有交通秩序或断交,夜间需设有电灯作标志,或有人看守。

  6、本工程中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人身安全事故、交通

  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望共同遵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篇四:沙特伊朗断交的“奈米尔”因素

  沙特伊朗断交的“奈米尔”因素

  近日伊朗与沙特这两个海湾大国的外交关系急剧恶化,沙特外交大臣朱拜耳在3号宣布,沙特断绝与伊朗的外交关系,并且责令伊朗外交人员在48小时之内离境。而在沙特宣布断交之前,沙特驻伊朗的外交人员已经在沙特驻伊朗大使馆受到冲击之后,通过阿联酋迪拜撤回国内。

  此次外交风波,源于近日沙特处决国内著名的什叶派领袖奈米尔(Nimr al-Nimr,又译尼米尔)。沙特以恐怖主义罪名处决了包括奈米尔在内的47人。尽管和其他46人一同被处死,但是奈米尔同其他46人的罪行并无关联,沙特政府处死奈米尔的主要罪名是“里通外国”“叛国”。

  对奈米尔的处决在整个什叶派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伊朗首都德黑兰的沙特大使馆很快遭到伊朗示威群众的冲击,伊朗东部城市马什哈德的沙特领事馆也遭到伊朗民众的冲击。在沙特驻伊朗大使馆门前,愤怒的伊朗示威者很快冲破了伊朗警察的围堵,并且向使馆建筑投掷了石块和燃烧瓶。随着伊朗在宣传上对于沙特处死奈米尔愈发强烈的表达不满,沙特的愤怒也在不断聚集,双方关系的破裂也似乎不可避免。

  当然,关于沙特-伊朗断交,会有很多分析阐述沙特的“东方省”问题即沙特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什叶派-逊尼派关系问题、沙特外交政策问题、沙特伊朗关系问题、伊朗“大国梦”和沙特“海湾大国梦”冲突问题等等视角,但是我们认为,作为一个突发事件,我们更应当分析事件的当事人——奈米尔——的独特身份以及由此带来的沙特、伊朗紧张关系。奈米尔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在当前紧张的沙特-伊朗关系中,双方关系破裂的最终结局。

  作为此次事件的重要当事人,奈米尔的命运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奈米尔来自沙特东部省的阿瓦米亚赫镇,临近东部城市卡提夫,是一个什叶派聚居区。奈米尔生于1959年,是当地什叶派的重要领袖。他本人政治言语较为激烈,对于沙特内政尤其是沙特东部省的政策抨击颇多。2009年,他甚至公开宣称,如果沙特国内什叶派的权利无法得到沙特王室的尊重,那么东部省将会分裂。2011年“阿拉伯之春”爆发之后,奈米尔曾经多次公开抨击沙特政府的政策,并且声援巴林境内什叶派民众的抗议活动,预测如果沙特政府对于什叶派民民众示威活动进行打压,那么沙特将最终土崩瓦解。

  奈米尔的政治立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是对于沙特政府的批评,认为沙特并没有尊重国内尤其是东部省什叶派的权利,对于什叶派进行打压,并且威胁说“我们的信仰比国家统一更珍贵”。

  其次,奈米尔号召民众通过和平手段反抗沙特政府的歧视政策,以表达对于现政的不满,认为沙特政府“依靠子弹和监狱管理国家,我们需要依靠正义的力量”。

  第三,奈米尔反对使用暴力手段反抗沙特政府,主张通过和平手段向沙特政府施压,认为“我们不能使用武力,那样我们将会失败??语言的力量强过子弹的力量”。

  奈米尔的大胆言论与高调抨击,吸引了东部省什叶派民众尤其是青年人的支持。作为沙特国内什叶派的“代言人”之一以及重要的政府批评者,奈米尔也受到了沙特政府的“重点关照”。2004年和2006年,他曾经先后两次被沙特官方逮捕,但是不久后被释放。在2006年的逮捕事件中,奈米尔声称受到了沙特警方和安全部门的殴打。

  2009年2月,沙特圣城麦地那曾经爆发了一次教派冲突事件,当时什叶派和逊尼派民众在宗教仪式差异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敏感问题上爆发冲突,最终导致了沙特东部省的抗议活动,沙特政府也因此逮捕了多名

  什叶派示威者。在此关头,奈米尔高调宣布“我们的身份正受到威胁??如果不能恢复,我们宁愿分裂”。此后不久,奈米尔就被沙特警方逮捕。

  2011年随着“阿拉伯之春”在中东不断蔓延,奈米尔不断发声,引起沙特官方的警惕。2011年-2012年期间,沙特东部省什叶派爆发大规模的抗议示威活动,沙特政府对于示威活动进行了大规模的镇压,奈米尔批评沙特官方的镇压活动,要求“停止血腥屠杀”。沙特政府还曾经试图“拉拢”奈米尔,通过他的朋友来同奈米尔接触,希望他能停止抨击沙特官方的言论,遭到了拒绝。

  很快沙特政府决定逮捕奈米尔,2012年7月奈米尔被捕,根据沙特内政部的消息,当时奈米尔还和逮捕他的沙特警方发生交火,最终他被沙特警方击伤后被捕。

  奈米尔被捕的消息,在沙特国内什叶派引起轩然大波,东部省很快发生了大规模的什叶派抗议活动,但是很快被沙特警方镇压。不久后沙特官方开始审判奈米尔,罪名是“背叛君主”“煽动教派矛盾”和“鼓动、领导和参与示威”等。对于奈米尔的审判,几乎是“过场”而已,奈米尔并没有受到合理的辩护,甚至一次出庭,当局都没有通知他的家人和辩护律师。2

  014年10月,奈米尔被法院判处死刑,罪名是“里通外国”“背叛君主”以及“武力抗拒逮捕”。2015年10月,沙特最高法院驳回了奈米尔的上诉请求,维持死刑判决。奈米尔的家人希望萨勒曼国王能够“网开一面”,“赦免奈米尔”。但是最终,奈米尔还是在2016年1月2日被执行死刑。

  公允地讲,奈米尔死刑罪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是他本人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公开言论”而不是“秘密策划”来敦促沙特政府改善对国内东部省什叶派的政策。奈米尔对于沙特的批评都是通过公开的讲话和文章进行的,尽管其本人早年与伊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下边将会谈到),但是从过往事实来看,奈米尔本人并没有参与任何针对沙特政府的暴力活动。因此,尼米尔案件代表的其实是什叶派知识分子“言论自由”和沙特政府维护“政治稳定”之间的矛盾而已。

  说到什叶派,必然无法避开伊朗。奈米尔本人也一样。

  奈米尔早年间曾经求学于伊朗和叙利亚,师从伊朗著名的什叶派学者希拉兹(Mohammad Hussaini Shirazi)以及伊拉克著名什叶派学者摩达雷西(Mohammad Taqi al-Modarresi)。希拉兹和摩达雷西都参与

  篇五:重楼种植合同(试拟)

  独脚莲种植协议书

  甲方:贵州省乡村文化与社区 建设促进会 乙方: 村民

  独脚莲种苗有限,只有部分村民先种植,生长出芽苗后发展更多村民种植。为了保障全体顺利发展独脚莲种植,保障全村村民的利益,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就独脚莲种苗种植销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提供乙方独脚莲秧苗 株。

  2、甲方保证在种苗到位后及时发放种苗。

  3、甲方负责金银花种苗的技术处理。

  4、甲方为乙方免费培训技术人员,在生长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并常年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甲方根据乙方需要,经双方协议,可以派技术人员到乙方处指导独脚莲种植和独脚莲产品加工。

  6、在乙方独脚莲产品不能销售情况时,甲方根据当地价格帮助销售乙方种植独脚莲产品。

  二、乙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种苗送到乙方手里,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种植下去,如没有按照甲方规定时间种植,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技术人员到乙方后,乙方负责组织村民参加培训并配合甲方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乙方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如不按技术要求种植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种植独脚莲生长出的芽苗三年内不可以独自销售,芽苗只能按规定免费给其他村民种植。若发现独自销售的,全体村开会讨论惩罚决定。

  4、 乙方种植生产出的产品可以独自销售,也可以统一销售。价格由全体村民讨论决定。

  5、乙方种植的独脚莲产品不能销售时,可以委托甲方销售,乙方负责独脚莲产品运输到甲方处并负责运输及费用。

  三、在种苗运输和种植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淹、长期干旱、天气异常、山体滑坡、道路断交、交通管制等)而导致种苗死亡,不属双方责任。

  四、协议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签定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贵州省乡村文化与社区 建设促进会 乙方:村民

  年 月 日

[断交协议书怎样写]断交协议书模板

https://m.habasit-longbelt.com/hetong/4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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